愛唱好友所提街頭藝人演唱有無觸犯著作權問題:首先我們要先回歸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另外實際案例有新北市政府﹝前臺北縣政府的函請釋義說明﹞
→「街頭藝人係指經由本府認證取得許可證,並於本府公告之戶外公共空間展演者。因街頭藝人不得向民眾募款,以民眾主動捐助打賞為其收入來源,並無營利的意圖或行 為,縱有打賞其展演收入並不穩定,屬於經濟上之弱勢,如因公開演出另需支付著作人使用使用報酬,無異扼殺街頭藝人生存空間,……街頭藝人展演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予以函示,…」函請釋義。
→由此可見,街頭藝人的演唱表演還是違法,只不過地方縣市政府多半念其乃屬社會經濟弱勢,相關著作權人或團體也採寬容處理態度來因應。
→至於網路上翻唱歌曲,就屬於「公開演出」,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如果擅自公開演出,例如著作人要求支付報酬,否則不得演出,而不聽勸阻者,就會處以刑罰。
→譬如說KTV本身就是一種公開演出場所,但我們在KTV唱歌並沒有違法,主要是因為KTV業者已經支付版權費給唱片公司。但是歌手翻唱另一位歌手唱過的歌曲,該歌手還是要支付原主唱歌手唱片公司權利金,即使只翻唱一小段也是一樣。
→但為甚麼Youtube網站上這麼多網友翻唱也屬『公開演出』行為,卻沒有被著作人告發呢?主要還是它不符合經濟成本。因為有可能翻唱人唱得太爛或其網站點閱人數太少,也不會因此而賺錢。相關著作權擁有人或團體要告發翻唱當事人,不但要時間、訴訟費和律師費,最後可以拿到的賠償可能也不多,但即便如此,翻唱人還是觸法了,就看著作權人或團體要不要告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