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非常感謝您的回復,再麻煩您將以下內容轉交賴主委:
大陸配偶權益群了解陸委會的良苦用心,此回應有詳細描述目前政策的觀點,但正因為此法律政策有缺陷,我們才懇請陸委會能夠做到根據事實情況去修正.貴委會所提到有長期居住之事實,大陸配偶跟隨台灣另一伴在大陸並不表示我們沒有在台灣居住,我們也有回台灣,也並不表示我們沒有長期居住的意思,因為我們不能忍受兩地分居,所以才每年住不了183天.
183天對外籍配偶來講規定是沒錯的,因為他們台灣那一伴沒有離開台灣,當然他們本身也不可能離開台灣.而對於我們這部份大陸配偶來講,我們是為了跟隨另一伴才住不了那麼多的天數,同時,我們是為了整個家庭能夠住一起,才不能分開半年去領取身份證.如果大陸配偶來台灣只是為了台灣的身份證,我們大可不必去陳情.我們就留在台灣蹲半年拿台灣身份證,這樣的意義何在?相反這不是為了台灣的家庭穩定,而是為了自己自私的表現.不是嗎?
既然我們都願意跟隨另一伴,不介意他工作無論他在哪,這正說明了我們的婚姻是真實且有效的,
我們以家庭為重,也為了維護我們整個大陸配偶家庭的穩定.這難道不能說明我們願意一輩子都願意作為台灣媳婦跟隨先生嗎?
法律規定的183天,這難道不是在破壞我們的家庭穩定?難道不是阻止我們夫妻小孩團圓?這反而成全了來台假結婚的人,來台假結婚的,才不會管是否住183天,就算住一年不離開台灣,他們也願意,因為他們的目的是為了台灣身份證,而我們只是為了能夠與先生共同生活,並且能夠具有台灣身份證所帶來的相關權利,為下一代去創造更好更健康的生活環境.這難道也錯了嗎?
對我們來講,我們只要求這部份大陸配偶家庭跟台灣本地家庭能夠平等的生活,有爭取同等的生活水平權利.
如果一個法律不能照顧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主體,那麼這個法律有何意義?更搞不懂這個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難道陸委會不能夠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而修正嗎?這部份大陸配偶家庭取消183天,可以用相關的措施進行管控有何不可,可以請夫妻中台灣這方作為擔保人,
提供派駐的証明,說明我們夫妻一直都住在一起,這難道還不能証明,我們是台灣媳婦,台灣小孩他母親嗎?
辦法都是人想出來的,法律也要根據法律的主體情形去制定. 既然法律失去保護主體的意義,它就沒有存在下去的理由.
此建議希望能夠真正引起賴主委以及各位官員的注意.這是在幫助台灣大陸配偶家庭,也是在提前解決並且避免大陸配偶與台灣社會的尖銳矛盾.
希望能夠真正解決我們的問題.
大陸配偶權益群敬上
2011/4/2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macst@mac.gov.tw> 於 2011年4月19日下午4:58 寫道:
- 隱藏引用文字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1000002985號
>
> 一、您們100年4月12日電子信件敬悉。
> 二、關於 臺端所建議的大陸配偶身分證取得年限一事,本會說明如下:
> (一)政府一向關心大陸配偶在臺相關權益及待遇事項,有關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
> 間,本會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
> 生活基本權益」、「假結婚應杜絕於外」4項原則推動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17條規定,縮短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並全面放寬
> 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前揭規定業自98年8月14日施行。
> (二)依現行兩岸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配偶在臺灣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
> 逾183 日,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
> 居。
> (三)前揭有關大陸配偶每年在臺灣須居住逾183日之規定,係兩岸條例於93年修法時,
> 參考外籍配偶制度之規定所定,即依現行外籍配偶來臺制度,外籍配偶入境後,取得外
> 僑居留證,在臺連續居留滿3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需逾 183日,始得依「國籍法」規定
> 申請歸化;經許可歸化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尚須視其在臺居留的天數,
> 分別居留1年、2年或5年不等之期間(1年完全不能離境、2年每年在臺居住需逾270日、
> 5年每年在臺居住需逾183日),始得申請定居。也就是說不論是外籍或大陸配偶,如欲
> 在臺灣申請定居,皆應在臺灣有長住久居的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且為使其能夠適應臺
> 灣的生活,相關法令爰明定須在臺居住逾一定日數以上之事實,才能申請定居。
> 三、有關大陸配偶來臺制度,本會將持續以審慎穩健的態度,視本次修法後實際狀況及
> 需求,並考量陸配來臺人數及社會共識,納入檢討研議大陸配偶取得身分的時間規定之
> 參考。
> 四、此復,並祝健康快樂!
> 五、檢附本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乙份,請撥冗填答。謝謝!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