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發生AIDS患者器官捐贈的醫療意外已過了一個多月,筆者近日有些新的想法,遂將其整理記之。就器官捐贈所發生的醫療疏失案例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角度切入進一步分析這個議題,分別是:一,現行的器官捐贈條例與器官移植的運作機制 二,器官捐贈者 三,器官受贈者。 關於第一個探討的面向,現行的器官捐贈條例與器官移植的運作機制,我們可以試著瞭解臺灣醫療系統現行的法規和制度為何?而這樣的機制又存在著何種的風險與漏洞?我們又該如何修訂法規與運作機制,以避免重蹈覆轍。另外,臺灣醫療系統器在器官移植手術前對器官捐贈者的檢驗形式(the type of testing for donors)與檢驗的時間點(the timing of testing for donors)又有那些呢? 由於檢測的方法的不同(檢測機制的原理不同)而造成需要不同的時間來獲得檢驗結果,而在檢測方式與檢測時間以及器官移植的時間點上,也因而讓器官移植手術存在更多的風險與變因。舉例來說,器官捐贈者在捐贈前所獲得的檢驗結果顯示為HIV陰性(實際上也仍未感染愛滋),卻在報告出爐後到器官移植手術前的這段時間有不安全的性行為或不當的藥物使用行為,因而導致手術前未能及時驗出此人已不適合作器官捐贈,最後造成器官移植手術照常實施,最後釀成器官受贈者已感染HIV的憾事。對此,政府與醫療系統是否有什麼機制可有效預防此類的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