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重回現場】從台灣發生器官移植的重大醫療疏失說起
2011/10/26 12:37:30瀏覽959|回應1|推薦6

  臺灣發生AIDS患者器官捐贈的醫療意外已過了一個多月,筆者近日有些新的想法,遂將其整理記之。就器官捐贈所發生的醫療疏失案例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個角度切入進一步分析這個議題,分別是:一,現行的器官捐贈條例與器官移植的運作機制 二,器官捐贈者 三,器官受贈者。

  關於第一個探討的面向,現行的器官捐贈條例與器官移植的運作機制,我們可以試著瞭解臺灣醫療系統現行的法規和制度為何?而這樣的機制又存在著何種的風險與漏洞?我們又該如何修訂法規與運作機制,以避免重蹈覆轍。另外,臺灣醫療系統器在器官移植手術前對器官捐贈者的檢驗形式(the type of testing for donors)與檢驗的時間點(the timing of testing for donors)又有那些呢?

  由於檢測的方法的不同(檢測機制的原理不同)而造成需要不同的時間來獲得檢驗結果,而在檢測方式與檢測時間以及器官移植的時間點上,也因而讓器官移植手術存在更多的風險與變因。舉例來說,器官捐贈者在捐贈前所獲得的檢驗結果顯示為HIV陰性(實際上也仍未感染愛滋),卻在報告出爐後到器官移植手術前的這段時間有不安全的性行為或不當的藥物使用行為,因而導致手術前未能及時驗出此人已不適合作器官捐贈,最後造成器官移植手術照常實施,最後釀成器官受贈者已感染HIV的憾事。對此,政府與醫療系統是否有什麼機制可有效預防此類的憾事發生?


  第二個思考的面向,是關於器官捐贈者本身。在現行的器官捐贈條例與法規中,誰可以成為器官(或組織)捐贈者?那些人不能夠捐贈自己的器官或組織?而那些判定您我是否適合捐贈自己器官與組織的基準又是什麼?何以一旦人們患有這些疾病就不能成為器官(或組織)捐贈者?如果,人類的醫療技術有突破性的發展,那麼這些原本不允許某些人成為器官捐贈者的條件(限制)是否還存在?

  另外,現行的法規與機制是否給予器官捐贈者一個顧及隱私而又能及時撤回同意捐贈的思考空間?舉例來說,也許捐贈者最初是沒有感染AIDS或其限制條件上的疾病,但卻在手術前發生不安全的性行為或是其它可能導致染病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給予器官捐贈者一個私下的思考空間而及時撤回捐贈,或許亦可避免憾事發生。

  要特別一提的是,在器官移植市場裡,器官是十足短缺的。以臺灣為例,今年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就高達七千多人之譜,直到目前整個臺灣卻僅有一百零幾位器官捐贈者。瞧,需求與供給的比為七十比一,可謂供需失衡!但,為什麼願意成為器官捐贈的人口是如此的少?關於器官移植市場中所顯示的器官短缺現象,人類社會是否有更好的方法來協助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畢竟,迫使他人認同器官捐贈的概念乃至於簽署器官捐贈文件,並不是文明的行為。每個人擁有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與掌控權,我們不能因此人不願意簽署器官捐贈文件,就將其敘述成是不好的人,這也是民主社會基本素養之一:尊重。

  最後,第三個思考的面向是器官受贈者。不完備的醫療制度與檢驗缺陷,都會衍生出一連串"器官受贈者可能面對"的潛在風險!所以,落實醫療確認機制,修補當前法規機制的漏洞,改善醫療系統的資訊及時化,確保病人的個人隱私,上述種種皆是十分重要且必須要作的。如果有一天,臺灣器官移植的運作機制已趨於完善,各種風險已有效排除時。若屆時AIDS仍是器官捐贈的限制條件,或許,屆時的臺灣社會可以進一步思考:HIV-positive器官(組織)捐贈者能否捐贈其器官(或組織)給同樣是HIV-positive而正在等待他人器官的AIDS病人?


2011.10.6
午間手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stronomy&aid=5779410

 回應文章

時和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建議協調師要先下新兵訓練中心
2011/10/27 09:56
至少要將〝複誦〞(copy) 的習慣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