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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養成教育 V.S 司法不公之關聯性? ---- 從法界習以為常的怪現象說起
2006/08/20 02:38:09瀏覽1263|回應4|推薦14
  律師這個職業,真的是人幹的嗎?放眼台灣,律師這職業和頭銜,其實是踩著無數的競爭對手的屍體上來的!從大學聯考起,法律系的排名一直是各校文組首選科系,台大法律的金字招牌更是歷久不衰!然而法條之多和枯燥乏味,讓許多法律系的學生不免為之氣短;而法理研究與案例探討中,更讓許多學生看清楚法律的不完備與險惡,爾虞我詐的法律實務,更讓學生提早了解了社會的黑暗面;於是有人發現自己無法忍受被困在法條與文字遊戲之中,更無法接受這種往往得攻於心計的職業!於是有一批學生選擇轉系或畢業後轉行了!
 
  這些法律系的學生在經四年的奮戰後,又得經歷多次激戰!諸如法研所或國家考試,這些考試的錄取率之低,超乎常人能想像,其辛苦更非一般人能體會!而在一連串激烈的競爭後,這些考上律師的人就真的從此一帆風順了嗎?非也,後面還有一堆嚴厲的考驗!話說當個實習律師的時候,有人請老闆到風花雪月之處體驗人生,小小實習律師有時會被老闆帶去見見世面,沒想到這風月之門一踩進去後就很難再回頭了!因為小小實習律師已與老闆一陣線了(已有把柄在人家手中)!有時老闆有意提攜自己屬意的年輕律師,亦會帶他去許多場合建立人脈!而在這互動的場子中,酒店,並不是個陌生的場所!因為有許多生意和人脈就在燈紅酒綠胭脂味中順利達成!在大事務所小律師的鮮明對比下,小律師往往無法有太多的主見,諸如大老闆不同意接那些案子,小律師就不能硬要接那案子!諸如大老闆已收了被告(或被上訴人)好處,就不允許小律師插手(即便明知原告(或上訴人)是真的遭遇到非法對待)!在這種環境下,還能堅持做個清流而不願同流合污的年輕律師已屬少見,因為〔人在江湖,有許多事都身不由己〕!
 
  另外,年輕律師若不願依附在大法律事務所下工作,選擇自己出來執業!一開始沒有知名度,很難有生意上門!然日子總要過,小小辦公室每月也要基本開銷,若好不容易有客人上門,而這個客人是做奸犯科,他要你設法幫他打贏官司.設法脫罪!試問,要不要接這筆生意!不接又要繼續喝西北風!左想右想,當初的神聖理想再也經不住經濟壓力之折磨,更何況對方給的條件還不賴,於是接了這個案子!開始對於自己的辯護人教導教戰守則,該如何在法庭中與庭上法官應對,該如何避重就輕,要如何慎防對方可能的問題,然後如何在法庭上設陷阱讓對方跳進來,如何避免掉進對方設下的圈套!於是,當年的崇高志向拋諸腦後,並不斷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來安撫自己幫壞人設法脫罪而掙扎的心!最後,再也不須要掙扎了,因為他已看盡法界的黑暗,也早已習慣這種工作文化了,更別提當年矢志為民喉舌.伸張正義的熱忱了!
  
  基於司法改革不彰,法界共犯之龐大複雜,一個律師從年輕到成熟,不知面臨了多少的誘惑與挫折,最後能做個清流的律師,恐是少數!於是有些清流既不願擋人財路(因為被擋到的那些人可能是他的師長或學長.同學),又不願同流合污,因而不少人選擇在一些公益基金會或正面的法人機構任職!而在這種劣幣逐良幣的情形下,司法改革是越來越困難!因為司法老鼠的共犯結構日益龐大,若無包青天的魄力膽識和足夠的公權力介入,一舉將司法共犯清除乾淨,則臺灣的司法改革,永無青天之日!
 
  特別一提的是,律師界是很黑暗的,大牌律師事務所更是往往如此,出的起高價碼律師費和隱性的前金後謝之人,往往左右了大老闆的心意(即便明知那個出高價碼的人有問題)!另外更有甚者,會知會別家的律師去當原告(或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理由無它:派個間諜到原告(或上訴人)那邊,以便搜集敵情,而在法庭上來個裡應外合,殺個原告(或上訴人)片甲不留,讓對方措手不及!當然聰明狡滑的壞人,在其能力可及的情形下,一定也會設法買通庭上法官與審判長,既然都要做了,一定務求打贏官司!可憐的原告(上訴人)已掉進對方圈套而全然不覺,更無力扭轉局勢!
 
  另外,法院是給有錢人玩的場所,所謂”有錢判生,無錢等死”更是目前的司法真理!沒錢的原告(或上訴人)一開始先借錢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用,想說官司打贏了就能拿一部份錢還債!沒想到被律師出賣,對方早已買通法官和審判長與己方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敗訴無疑!法院的條文很不合理,沒錢訴訟的話,必須先證明自己無生活能力而經濟有虞慮下,法院才能允許你打贏官司後再支付訴訟費!問題是一般打官司的人根本不會是貧戶或基本生活都過不去的人,法院此一規定,無疑是變相殺人,變相剝奪了受害者上訴的機會!試問在這種情況下,而前債未還的你是否還有能力去借到錢再上訴嗎?簡言之,法律是用來保護懂得法律或有錢的人(可以請懂法律的人來教戰守策一番)!無怪乎,民間嘲諷”沒錢千萬不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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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批:
在台灣司法不彰的今日,一切向錢看,劣幣逐良幣的情形十分嚴重,司法共犯之結構也因而日益龐大!而那些司法共犯(既得利益者),自是不允許讓那些清流擔任最高法院中的法官或審判長,因為那些人是不可掌握的因素,會壞了他們的大事!縱觀今日台灣司法,司法體制和規文大有問題,加上司法共犯從中阻礙,以致於司法改革至今仍是個笑話,而這笑話卻沉重地讓人笑不出來!
 
註:筆者已久未接觸司法,文中若有疏漏之處,尚請法界朋友不吝指正!
  也十分期待各界朋友參與交流!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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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stronomy&aid=40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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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a
2016/11/23 11:16
真的,我因為槓上大財團,法官很多都視而不見,在法庭上還跟對手律師(大事務所律師)問安說懷孕要小心別太累(我都看不出對方律師懷孕,可見他們事先便相識)⋯
法官還多次篤定跟我在庭上說,人家有錢,上訴幾審都無所謂,反而是你們被告要害怕的⋯
想當然,我是一定輸,而目前,也沒錢再上訴而審!生活頓入困境!都是台灣司法⋯逼死沒錢人、逼死弱勢!

晝短苦夜長,何不秉燭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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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交流
2006/10/06 11:31

有位網友在意見交流間提及 : 有貪沒貪是司法問題

個人並不認同

因為這句話要成立的先決條件是==>司法能獨立作業與客觀公正

技術性犯規就不能算:司法能夠獨力作業與公正:

EX:

如果法院的法官和審判長人選...是由一個權力機制所決定

而我或我的影響力或我的人脈能夠去介入這個機制

進而左右了參與法庭運作與審判的人選

試問這樣的遊戲規則是公正客觀嗎? (球員兼裁判)

您能相信這樣的司法嗎?

事實上

臺灣的司法審判...很多時候根本無法客觀公正與獨立

有太多政治力介入與金錢權力干涉司法 / 亦或上下交相賊

是故

閣下所言 : 有貪沒貪是司法問題

個人認為是個”似是而非”的話.並不正確

我不曉得您對臺灣司法的瞭解有多少

如果您瞭解的夠多..涉獵地夠深入..接觸司法相關人員夠多 

(法官.審判長.律師.檢察官.法院院長.庭長...)

您就會發現臺灣司法太多黑暗面了

(不一定都是政治力介力...而是往往是其背後龐大的共犯結構)

詳情請參閱敝人拙作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astronomy&f_ART_ID=407190

律師的養成教育 V.S 司法不公之關聯性? ---- 從法界習以為常的怪現象說起

結論 :

閣下說有貪沒貪是司法問題

犯了嚴重的錯誤

1.在司法獨立與客觀的前提下

  礙於法官資質平庸...

  萬一不小心仍誤判了 或有貪瀆事實.但証據被其湮滅

  雖然壞人在法律責任上沒有任何貪瀆問題

  但在良心與道德層面...

  您能說它沒貪瀆嗎

2.在司法無法獨立與不客觀的前提下

  明明有證據..但法官技術性視而無不見...直接枉判

  試問您能心服地說:有貪沒貪純粹是司法問題嗎 

  亦或被法院技巧性不斷駁回...

  請問在妳沒錢打官司的情形

  明明妳是對的

  但是因為籌不到錢支付高額訴訟費

  也許只能被迫放棄

  這樣妳還能說:有貪沒貪是司法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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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暴力
2006/08/20 09:26
行政命令解釋權獨當一面 外加上御用教授理論配合  行政暴力變成無障礙賽  人民算得了什麼?  違憲算得了什麼?   濫權更加算不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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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統不是人
2006/08/20 02:55
律師;他們卑鄙。
醫師;他們無恥。
老師;他們齷鹺。
法師;他們噁心。
會計師;監守自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