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金融專庭 8月啟動 2008/06/10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政策指示台北地方法院開辦「金融專業法庭」計畫,已接近籌備完成階段。據指出,金融專業法庭將在8月29日正式啟動。司法院期望金融專庭的設置,將對重大金融弊案的審理,發揮速審速結功效。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相關官員指出,初步規劃的目標是,重大金融弊案能夠在為期兩年的時間內,完成審判。
為達到此一政策目標,台北地院從今年2月即努力徵詢刑事庭法官,參與此一金融專庭的運作;司法院為此,還特准增加台北地院6名法官員額。
台北地院決定,將成立3個金融專庭,每庭配置庭長1人、法官2人;到任的法官,3年內不考慮准予申請轉調。
有關官員指出,台北地院把刑事庭3位資深庭長,即刑一庭長陳興邦、刑六庭長周占春及刑十三庭長黃俊明,目前已內定被推上「火線」,擔任第一批的庭長。
即將開辦的金融專庭審理案件的範圍,司法院刑事廳主張參酌今年 3月20日所修訂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條第23款所規定為主。
該款內容是,違反銀行法、證交法、期貨法、洗錢防制法、信託業法、金控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合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1億元以上,或其他使用不正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1億元以上者。
司法院部分官員一度傾向將涉及工程弊案的重大貪污案,也列入金融專庭審理範圍,但台北地院比較堅持主張,既然是金融專庭,就不應納入其他非金融案件,以避免8、9年前,曾經辦理「金融專股」,卻將各種非金融案件分給金融專股法官,造成名為「專股」,但實際並未「專業」的覆轍,結果不了了之的情況再度發生。
台北地院本月18日擬再召開1次「庭務會議」,針對金融專庭的設置各項細節再行討論,台北地院相關庭長指出,設置專庭正反面意見很多,但司法院政策,北院努力配合,希望能夠對普遍認為重大金融弊案審理緩慢的看法,有所改善。
扁案偵結/扁當庭釋放http://www.nownews.com/2008/12/13/91-2380003.htm扁案4大弊案在12日下午偵結後,檢方將陳水扁移審,特偵組在下午5時40分將相關起訴卷證送達台北地院,北院收到卷證之後,在晚間6時20分抽籤分案,因為此案屬於重大案件,院長楊隆順立即召集行政庭長黃俊明、重金組庭長陳興邦、劉慧芬等人開會,決定由重金庭3個合議庭抽籤決定承審合議庭及承辦法官,結果由重大金融專庭衛股抽中,合議庭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陪席法官則是林伯泓,其中,周占春辦案經驗豐富,巧合的是他曾負責審理前駙馬爺趙建銘的台開案。
楊隆順 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文化大學法研所畢業,司法官訓練 所第十三期結業。歷任彰化地方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 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高雄地方 法院院長。
92年原任職司法院廳長升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96年由高雄地方法院院長接任第二十任的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楊隆順對司法最大的貢獻---
就是對邱毅2004年總統大選開票當日,糾眾到高雄地院抗議乙案,速審速結,2006年在TVBS-2100節目現場逮捕邱毅,除去當時執政黨民進黨的天敵,是否因此而急速升官為台北地方法院院長?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升遷時間很敏感。
筆者的話:大家看清楚了, 台北地院院長楊隆順 ,也就是阿扁的心腹,一手主導扁四大案的分案, 硬是把四大案塞給只有三庭的重金庭 .而重金庭各庭長也沒表態拒接 . 於是兩造一搭一唱 ,就讓三個重金庭來抽扁案. 結果好巧不巧, 周占春審判長(庭長)以三分之一(也有可能是二分之一)的超高機率抽到四大案 .恭喜呀, 周占春!
當初台北地院成立金融專庭,其實就是由地院內定周占春擔任金融專庭中的審判長 .請問金融案件是何等大事, 怎麼能由地院院長內定審判長? 這整個過程,完全違背程序正義,實在是很離譜.
化解北院金融專庭爭議 賴英照親上火線
2008-08-11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北院法官林孟皇,日前以「我們已準備好要成立金融專庭?」為題,透過「與院長有約」網站,向司法院長賴英照上書萬言,質疑北院遴選法官的程序正義有問題、設金融專庭沒有「便當條款」不符勞役公平等,賴英照因而親上火線化解危機,他說,為使法官迅速累積專業及辦案經驗,俾利妥速審結重大金融案件,實有必要成立專庭。
司法院指定台北地院成立金融專業法庭,並決定在本月29日正式開庭運作。
籌組過程中,曾承辦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台開內線案的法官林孟皇,因對審理金融案有濃厚興趣,也有意願參與金融專庭,卻未被徵詢意願。因此他在6月26日以「家庭手足分工的心態看待金融專庭成立」的心情,直接向賴英照提出問題與建議,他認為,唯有程序正義與制度理性,才能建立可長可久的金融專庭。
林孟皇指出,北院院長楊隆順自行「遴選」專庭法官,而原先有意願的法官,卻被說成無意願。他質疑,這是號稱「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對待自己人所應有的作為?
他說,原來司法院希望專庭法官能專任3年,最後配合北院意見修成2年。2年後法官可以不帶走任何金融案件,且不須經刑事庭會議決議。正因如此,目前北院很多法官表示擔任金融專庭法官有極大意願,因為沒有了便當條款。辦案本就有1年4月期限,2年實際審結案件少之又少,加上優先配置司法事務官。但這樣辦案數量與條件,符合勞役公平精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