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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禿鷹案來檢驗周占春的雙重標準! 周占春是不是新聞自由及司法人權的殺手?
2008/12/20 23:09:09瀏覽1255|回應1|推薦5

我認為可以由兩年前的禿鷹案檢驗周占春的雙重標準

2006年4月24號, 周占春在台北地院擔任審理禿鷹案的審判長, 他傳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到庭作證 ,要求高年億透露報導禿鷹案的消息來源. 由於高年億拒絕, 他當庭裁罰高新台幣三萬元. 隔天再開庭, 由於高年億堅不透露消息來源, 審判長周占春又再次罰他三萬元.  4月26號再開庭 ,高仍不願講 ,於是周占春再罰他三萬元.4月27日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第四度出庭作證,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詰問高後,表示尊重高年億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立場;公訴檢察官也放棄詰問,法官因而未再裁罰高年億。

高年億自始自終都沒向周占春透露消息來源.

高年億案真的很吊詭。周占春傳喚他出庭,並予以裁罰的原因,是認為他的證詞與案情有重大而密切的關聯,似乎缺少了高年億的證詞,案子就無法再辦下去。然而,在高年億三度拒絕作證後,法院最後還是形成心證,作出判決。這不免讓外界懷疑,如果缺少了記者的證詞,法院仍能審理、判決,那麼,傳訊記者、逼問消息來源,是否有其必要?或者只是法官們另一場「維持法相莊嚴」的秀劇?

這裡要指出 ,高年億是以證人身份出庭. 換言之他並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高年億認為保護新聞來源是新聞記者的職責,  因此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  高年億這樣的作法 ,獲得學者們的肯定 ,認為他善盡新聞記者的職責 . 而周占春對高年億開罰九萬元, 引起了國際的記者無國界組織關切 , 此組織發表聲明譴責台灣地院,並說,司法體系必須確保記者有權保護新聞來源,使他們能夠自由工作。「記者無國界」組織的這項譴責聲明,對以自由民主而自豪的台灣而言,無疑的是再添國際形象的汙點。

當時的中國時報對法官的作法深感不以為然 中時認為法官強要記者揭露消息來源 ,  恐怕是違反無罪推定的普世人權價值 . 而禿鷹案才剛開審就裁罰記者,不免有侵犯人權和新聞自由的爭議。況且歐美各國通常會要記者保護消息來源. 除非此消息來源涉及重大國家安全利益 ,才會要求記者一定要透露. 禿鷹案與國家安全毫無關連, 法官首開司法裁罰記者的惡例, 恐讓第四權因此萎縮, 繼之起寒蟬效應.  而依德國法律, 記者作為證人是有權不透露消息來源的.周 審判長這種作法恐不利新聞自由,  更可能照成司法機關與媒體的緊張 , 而審判長的連續裁罰恐有違反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周占春是怎麼說的? 他認為證人不作證,最嚴重都可拘提,連續裁罰只是督促作證和發現真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總之, 周占春認為若證人的行為會影響到司法發現真實, 涉及保護犯罪行為, 影響金融秩序時, 可以罰錢, 甚至可以拘提.

有沒有搞錯, 這真的是周占春嗎? 是所謂的改革派法官嗎?

再來看看前天周占春再度裁定阿扁無保釋放時, 他是怎麼自圓其說的. 周占春當庭指出,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不得偏廢,法院不得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來發現真實。

我想請教周占春法官

你在扁案中大談司法人權, 處處替阿扁的人權著想,  你讓奇貪無比的阿扁無保釋放 , 但你過去對無罪的證人連續裁罰 ,已引起侵犯司法人權的爭議 , 引起國際組織的關切, 讓台灣的自由民主蒙羞 . 無罪的小記者被你罰了九萬 , 但貪贓枉法的阿扁卻無保釋放 ,這樣的對比會不會太強烈了?

你認為高年億不吐露消息來源, 恐有妨礙司法發現真實及保護犯罪行為 ,所以要罰錢.  甚至可以拘提.  請問阿扁四處恐嚇證人被告及檢查官 , 不斷地攻擊司法, 難道不會妨害司法發現真實? 阿扁在外頭 ,可以更得心應手的湮滅證據, 勾串證人, 讓扁案其他共犯的犯罪行為不被發現,  這難道不是保護犯罪行為嗎 ? 為什麼小記者不吐實要被罰錢拘提 , 大總統說謊及妨礙司法順利進行卻可以無保釋放?   你對羈押犯人深惡痛絕,自命為改革派法官,為什麼會說最嚴重時可以拘提無罪的證人呢?

禿鷹案屬於重大金融弊案 ,但你的作法引起國際組織的批評,玷污了台灣的自由民主.  你違反無罪推定及一罪數罰, 已引起法界的爭議. 若你在禿鷹案的審理竟是如此荒謬,有重大瑕疵,那你憑什麼在今年初接受台北地院院長的內定 ,出任<重大金融專庭>的庭長.你今天在扁案中臉不紅氣不喘地談司法人權,根本是雙重標準,心存偏頗,刻意優惠這位前總統.

周占春兩年前既然審不好禿鷹案 ,就不該擔任<重金庭>審判長.  看來<重金庭>的設立過程根本是疑雲重重,  周占春被內定為審判長完全不恰當, 值得被檢討.


參考資料:


2006.04.25 中國時報
股市禿鷹案開審 記者先遭殃 強揭消息來源 正義變寒蟬
王己由/特稿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昨日因拒絕證言被裁罰,凸顯出國內新聞記者有沒有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問題。固然英美等國家許多判例都揭示,強迫記者揭露新聞來源並未侵犯言論自由,但從
「無罪推定」的普世人權標準,禿鷹案才剛開審就裁罰記者,不免有侵犯人權和新聞自由的爭議。

被稱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具有監督政府和促進公共利益的功能,誠如合議庭在裁罰理由中,肯定新聞記者有保護消息來源的天職。記者有時不透露消息來源,反而有助揭發政府、企業或社會上存在的違法濫權。


例如,導致前美國總統尼克森下臺的「水門案」,「華盛頓郵報」隱藏透露內幕的「深喉嚨」身分就是一明顯案例。


英美案例 與國家安全有關

固然,英美近年來相關判例都明示要求記者透露消息來源,並不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如「紐約時報」記者米勒因拒絕透露其獲知的中情局秘密幹員普列姆真實身分消息來源,去年被判罪入獄。

但諸如米勒的案例,嚴格來說,正是攸關國家安全事項,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聞媒體享有自由的權利或許該退讓。但不容否認,米勒案例已在標榜高度保障新聞自由的美國新聞界,產生寒蟬效應,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中,更是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和保障。特別是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拒絕證言規定,只有身分關係和業務關係兩種。

其中業務關係限制在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辯護人等專業人士,並未如德國在刑訴法中,同樣將新聞媒體人員列入可拒絕證人的範圍內。

動輒裁罰記者 第四權萎縮

基於新聞媒體存在的價值,如何規範記者是否透露消息來源,確實該求取一個平衡點。依英美案例,限制在與國家全安事項有關,或許是最低的要求。

股市禿鷹案,法官裁罰拒絕透露消息來源的記者,適足凸顯記者有無拒絕證言的問題,一定會對新聞媒體產生相當影響。

以最近民代和媒體接連針對陳哲男、SOGO禮券等重大弊案爆料來說,如果記者未享有一定的拒絕證言權利,未來面對黨政商賈等涉及弊端的權貴,一旦透過訴訟手段,則記者今後恐怕動輒被迫揭露消息來源。如此就達不到媒體監督、揭露違法濫權功能,使第四權形同萎縮。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因此將記者能否拒絕證言的問題,研商畫出一道紅線,甚至以立法補漏,未嘗不是件好事。


股市禿鷹案 記者拒證(2006)

  整個過程中,檢察官詰問高年億「你的消息來源是誰?」高回答「不便提供。」檢察官又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你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你不肯回答,我將聲請法院裁罰。」高回答「我當然不同意裁罰。」檢察官繼續追問,「你的消息來源到底是誰?」高年億回以,「新聞工作不能透露消息來源,這是我們的工作準則。」 審判長接著問,「你堅持不肯透露嗎?要不要考慮一下。」高年億仍然回答「新聞來源不便透露」,合議庭三位法官於是離席評議,三分鐘後回座告訴高「評議結果認為你不得拒絕證言」。但高仍然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合議庭再行離席評議,返回後裁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處罰高年億拒絕證言的最高額罰款三萬元,並將裁定書當面交給高年億。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對此,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呼籲司法機關在法律尚無明文保障記者享有拒絕證言權利前,能尊重記者的決定;如何權衡新聞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衝突,應透過更廣泛的社會討論,形成共識。輔仁大學新聞系講師陳順孝也支持高年億的作法,他表示:「記者因職業特性付出代價,可謂求仁得仁,值得尊敬!」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教授持同樣看法,認為「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是天經地義的事!」而報社則應共同承擔記者所受的處罰。

  4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二度被傳訊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勁永案報導的消息來源。合議庭以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再次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趙子榮都強調證人每次作證都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在禿鷹案中,有關報導造成放空勁永股票,消息來源是重要事項,高年億如果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將連續裁罰三萬元,直到全案辯論終結為止。

  4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昨天第三度傳訊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為股市禿鷹案作證,高年億仍堅持不透露消息來源,又遭法院裁罰三萬元。三天連續三罰,累計裁罰金額已九萬元。

  審判長周占春作成罰鍰三萬元的裁定後表示,前兩次的裁定書說得很清楚,高年億沒有拒絕證言的權利,法院因此連續裁罰;他雖不認為高年億是在和司法對抗,但他是執法者,不能違背法令,合議庭做的裁定,願意接受社會公評。

  高年億則以七大理由具狀向高院提出抗告。抗告理由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最基本原則之一,他身為記者,如因透露消息來源而可能危害新聞自由的基本價值時,依法自得拒絕證言。

  4月27日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第四度出庭作證,被告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的辯護律師詰問高後,表示尊重高年億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拒絕證言立場;公訴檢察官也放棄詰問,法官因而未再裁罰高年億。


2006.04.25  中國時報
法院:保護罪犯 重可拘提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將不透露消息來源的記者高年億裁罰三萬元,且諭知可連續裁罰,引發「一罪兩罰」爭議。審判長周占春表示,證人不作證,最嚴重都可拘提,連續裁罰只是督促作證和發現真實。

合議庭承審受命法官趙子榮表示,在禿鷹案中,檢察官認為高年億和李進誠密切連繫,且高年億的報導和金檢局內部調查簽呈內容,除了順序不同,幾乎都相同,顯然不是看過簽呈,就是手上有簽呈。


合議庭肯定媒體具有摘奸發伏功能,也有保護消息來源的義務,但高年億在偵查中拒絕透露消息來源,法院通知作證是正當事由,如果不透露,會使得真相無法發現。在檢察官高度懷疑李進誠洩密給高年億,且利用媒體從事犯罪情況下
高不透露消息來源,就有可能是保護犯罪。合議庭予以裁罰,「是不得不為之的決定」。


高年億案 記者無國界組織譴責台法院

【大紀元4月2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劉芳報導)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為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受罰,這個消息引發國際關切,「記者無國界」組織今天發表聲明譴責台灣法院,並說,司法體系必須確保記者有權保護新聞來源,使他們能夠自由工作。

「記者無國界」組織的這項譴責聲明,是一年來至少第三度批評台灣的新聞自由,這對以自由民主而自豪的台灣而言,無疑的是再添國際形象的汙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股市「禿鷹案」時,高年億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以致連續三天被裁決罰鍰,合計九萬元。總部設在巴黎的「記者無國界(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組織發布聲明譴責台灣法院的此一裁決。聲明說,政府必須把記者列入專業名單中,使他們有權依法保護專業上的機密。

高年億案 法院不能「先恐嚇、後取財」2006-04-26 11:00 黃哲斌<中時電子報網路主筆>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勁永案報導的消息來源,罕見地遭法院連續裁罰三萬元,且合議庭將每天傳喚高年億作證,若記者不願吐實,「每天裁罰三萬元,直到全案辯論終結」,平議此案,司法正義固然重要,新聞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但法院此舉顯已過當,不但無助於揭露真相,反而將對新聞報導自由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司法與媒體,都是防堵社會貪腐的重要機制,當前也都困陷於社會信任及評價低落的窘境,背後自有其值得警醒之處;但若僅以高年億一案來討論,最重要的三個癥結點如下:

一、媒體記者對於消息來源的保護,是否應比照醫師、律師、藥師…等行業,享有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的保障(美國則有「盾牌法」的設計)?

二、勁永案是否事涉法官口中所稱的「國家安全」事項?

三、高年億在此案的角色是「證人」而非「嫌疑人」,法院以拒絕作證連續裁罰,是否有過當之處?

反覆思索推敲,我認為第一、三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

記者與消息來源之間的關係,頗類近醫師、藥師與委託人的業務關係,建立在高度信任上;這層信任關係一旦遭破壞,消息來源必須時時刻刻擔慮「被出賣」,新聞職業倫理將遭受重大衝擊,媒體揭發弊端的功能也將大打折扣。

台北地院在裁定書上,先是肯定記者保護新聞來源,隨後又以「牽涉國家機密與安全」等理由,逕行心證認為高於記者拒絕證言的利益,因而決定裁罰;事實上,勁永案即使涉及公務員洩密,也屬一般刑事案件,應無內憂、外患等國家安全顧慮,法院一昧上綱為國家安全層次,以刑訴法高度輕賤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實屬不當。

退一萬步講,高年億在本案角色為一般證人,對其司法人權的保障應不低於一般民眾,但法院對尋常消極不合作的證人,都罕以重罰伺候,唯獨對於保護消息來源的媒體記者,不但處以最高額罰款,而且祭出前所未見的同一行為連續罰,每日傳訊、每日裁罰,已嚴重逾越比例原則,不啻藉司法手段,「恐嚇取供」或「先恐嚇、後取財」!

因此,我們支持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對台北地院既無先例、又不合法理、且有違憲嫌疑的裁罰提出抗告,為台灣捍衛新聞自由的戰役,寫一無可退讓的篇章。





追問來源 法官施壓 開罰記者 司法首例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廿四日開庭審理「股市勁永禿鷹案」,
到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堅決不透露勁永案報導消息來源,當庭為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規定,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今天再出庭 仍不講連續罰


本案是國內第一件記者因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被法院裁罰的案例,可在五日內抗告。審判長周占春還當庭諭知,要求高年億必須在今(廿五)日下午,再次到法庭作證,如果還是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將連續裁罰三萬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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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在北檢的二個暗椿:楊隆順、周占春
2008/12/23 15:23

周占春刻意曲解法律規定 同時刻意忽視司法實務的慣例 已經有違法縱放重罪罪犯的罪嫌 這種已有犯罪嫌疑的法官 必須立即停職並移送偵辦

周占春判決書呼應扁律師說詞


邱毅12.20日上午爆料,周占春在總統大選期間,在法院公然幫陳水扁發傳單、拉票,還言必稱「不能辜負陳總統重託」。因此,邱毅強調,周占春必須迴避審理扁案。除了質疑周占春立場不公,邱毅更直指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楊隆順也在暗地協助陳前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