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居住是基本人權,租屋族的權益不能忽視!
2011/05/24 15:28:08瀏覽1446|回應1|推薦1
潘 懷 宗 議員辦公室新聞稿

居住是基本人權,租屋族的權益不能忽視!

無殼蝸牛運動經過了二十年之後,高房價問題依然位居十大民怨之首!!近幾年來所有物價都漲了,台灣的最低薪資也漲了3%,但工資的漲幅根本跟不上物價的步伐,加薪被上漲的物價吸收掉了,換算下來的實質薪資成長率是負成長,導致新興青年就業人口無力購房,在台北市這樣的狀況最為嚴重,所以郝市長希望將公有出租住宅供給量提升至全體住宅總量的5%(目前是0.08%),並於今年2月前往香港及新加坡取經。

依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提供資料,截至目前為止,台北市國宅共有23處,總計3833戶,且都市發展局表示每年度均編列公共設施、設備之檢修經費來維護承租戶的居住品質,但這些國宅實際上卻都缺乏維護而問題百出!目前台北市政府又編列1045萬預算來改善出租國宅品質,市議員潘懷宗認為,目前台北市住宅問題除了國宅老舊品質須加強外,似乎還有其他方面尚待改善!



綜觀目前國宅出租常見問題有:

一. 周轉率低,等房等到頭髮白

因未對承租戶訂定出明確的退租機制,因此經常造成登記入住者等了好幾年都無法進住、現有住民卻住了好幾年不肯搬的情況,讓原本具有社會住宅意義的國宅無法發揮功能。又台北市府提供出租國宅數量遠遠不及市民的需求。申請出租國宅等候戶中有75%需等候1-4年時間,其中25%更需等候5年以上,北市府規劃到103年時再增加4808戶,仍然無法滿足6880等候戶之需求,目前針對弱勢者雖有40%優先承租,但就目前排隊狀況來看,市議員潘懷宗認為針對弱勢者應該再擬定相關研討政策,才能真正解燃眉之急。

二. 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淪為「另類貧民窟」

 在某出租國宅住了10餘年的陳姓市民表示,承租戶大多是社會的弱勢者,根本沒有能力和精神去留意、維護大樓的住宅品質,又國宅承租戶沒有產權,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能成立自治組織,再加上市政府的管理人力缺乏,一個小東西故障要叫修,等個3、5天到1個禮拜都不足為奇。針對此部份潘懷宗建議可朝向如引入民間物業管理公司,從管理到維修,都由市府與民間簽約的專業公司進駐,徹底提升出租住宅的經營管理品質。

三. 違法出租情形氾濫

不少大學生承租國宅,卻不知房東已觸法!出租國宅的房東以各種方法躲避政府追查,承租學生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入住國宅。根據《國民住宅條例》中規定,國宅住戶若將國宅轉而出租給他人,經政府通知違法後,若經過卅天仍未處理,政府得強制收回住宅。由於多數房東並不會主動告知租戶相關法規,若租屋被清查,可能引發租賃雙方租金與押金糾紛,造成學生權益受損。



※成功國宅位於台北教育大學對面,國宅窗戶上貼著出租訊息,學生若冒險承租,權益可能受損。

另,市議員潘懷宗指出截至2000年,政府的住宅資源有97%用在協助購屋,卻僅有3%用於協助租屋上。直到2011年,亦只有營建署國宅組「整合住宅補貼方案」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兩者提供租金補貼,總和14億,僅佔國宅組總預算的20.48%,這非常明顯不成比例!且租屋補貼為齊頭式的上限3600元,而忽略了不同地區仍會有異質性的需求。

又社會救助法新增第16條之1,今年七月開始,關於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業務將全面移交由都市發展局,市議員潘懷宗指出,對於租金補助政策及條件設定與原先社會局針對低收入戶及殘障人士房租補助有一些不同之處:

1. 對於「住宅」定義不同:都發局僅針對合法房屋提供補貼,而社會局只要求申請人提供租約即可,也就是說針對違建部分都發局不補貼,另外,因國宅承租本身即是一種優惠政策,故都發局對於國宅部份也不補貼,而社會局原先針對國宅部份則有補貼。

2. 都發局對於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者之租金補貼,與一般申請人所能申請到的最高金額相同,皆是3600元,差別只在低收入戶與身障者可以加分;而社會局的租金補助低收入戶可申請到1500元,而身心障礙者最高可申請至4400元。

租屋補助名額有限,並以積分評點作為考核,以去年來說,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共2400萬名額,台北市共4221人受惠。

相較於國外的住宅政策並重購屋與租屋的選擇,台灣地區更是顯示出租屋補助政策的不足! 市議員潘懷宗認為,不論是公營住宅或是都市更新,都是想讓市民的居住品質與居住權益獲得提升,但最重要的仍然是讓社會中有居住需求的大眾,無論面對租屋或是購屋,都有可負擔的住屋選擇權。對於住宅政策,台北市貴為首善之都,應該要讓每一個生活在台北市的居民都能選擇各自所需求的,而不是在高房價的現狀下不得已的選擇!

※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方式 (資料來源營建署網站)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資料來源營建署網站)

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為3,600元。因租金補貼屬現金給與,性質上與購屋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有所不同,為期公平、合理並兼顧財政,租金補貼期限為1年,各年度依核定戶數重新辦理申請,俾即時稽核及掌握申請租金補貼需求。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pan710&aid=5247989
 引用者清單(2)  
2011/05/25 14:25 【尋王之盟】 居住是基本人權,租屋族的權益不能忽視! (潘 懷 宗 議員)
2011/05/24 16:32 【vanishing as well as existing】 居住是基本人權,租屋族的權益不能忽視!

 回應文章

成功國宅住戶
錯誤
2011/06/06 11:15
成功國宅 非出租國宅!!
潘懷宗(apan710) 於 2011-07-07 12:27 回覆:
謝謝你,
質詢內容指針對承租國宅,而非成功國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