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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憂830黑暗之中
2010/12/17 06:51:38瀏覽333|回應0|推薦5
   「不要=我不要你揹,、、你的腳會痛啦!」
   
   「哈哈=不會的~~~姑娘=別擔心…妳很瘦+很輕…阿樂=很快就會找到出口的。」
   
   黑暗之中 仙子說話
   竊竊私語 殷勤叮嚀
   
   他的背=好溫暖+好舒服…以前=自己睡不著時,~~~阿嬤=都會揹自己…哄自己睡,、、阿嬤綁小腳…好可憐=本來…也是要幫自己綁腳,…還好=爹爹說…不用了,~~~小翡和京城小王爺訂親了=不用綁腳!
   
   我才不要嫁給=京城的鬼王爺,…一定是個醜八怪+豬八戒…。
   
   小白菜=逃婚了…出嫁前夕=她聽說…小王爺=已經娶了四個老婆=一氣之下…就跑掉了!
   
   神經病=我才不要當,~~~五姨太,、、而且=說是小王爺=年紀和爹爹一樣大…我又沒有戀父情結、、幹麻嫁給老KKK的歐吉桑!
   
   余翡知道=啥王爺,…是老爸的結拜兄弟=不嫁也無所謂,…那老兄的妻妾成群+兒女和她一樣年紀,…先逃跑再說啦!
   
   如果是嫁給他兒子=勉強還OK!!!
   
   原來=小白菜的隱憂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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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纏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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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忧830黑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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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忧830黑暗之中

   隐忧830黑暗之中

   
   纏足女性
   
   纏足,又稱裹腳、纏小腳,是中國漢族20世紀初以前的一種風俗。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的做法。古時以女子小腳為美,但自清朝末期起,漢族民眾開始認為是對婦女的一種壓制手段,此習俗逐漸消失。
   
   [編輯] 纏足的起源
   
   
   正常腳(左)與纏足的對照圖
   
   纏足的起源一直是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最早可以追溯至夏朝[1],也有人認為始於商朝[2]、戰國[3]、秦[4]、漢[5]、晉[6]、六朝 [7]、隋[8]、唐[9]、五代[10]等林林總總十數種觀點。但許多早期的記載或被引用的文字證據,大多很難斷定僅僅是對腳小女性的贊譽、描寫足部的裝飾,還是真的有實行纏腳的動作。一直要到宋代,才開始有較明確的纏足纏記載,纏足被認為最初先在妓女之間開始流行,之後逐漸影響到中上階層的婦女。蘇東坡曾寫《菩薩蠻》一詞嘆纏足:「塗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
   
   [編輯] 纏足風俗的興盛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漢族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11],甚至有男性為特定目的纏足的例子 [12]。但也有少數例外,例如客家人因婦女有採茶的傳統,所以不實行纏足。部分少數民族也受漢族風氣影響而纏足。清朝建立後,朝廷多次下令不准民間纏足,尤其禁止滿族人纏足[13],但是由於這一習俗的影響頗深,盡管雷厲風行,對於漢族的成效不大。康熙帝曾經詔禁漢人裹腳,違者拿其父母問罪。有大臣上奏說:「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14],「一時傳為笑柄」[15]。部分滿人受漢人纏足陋習的影響,也有纏足者。尤侗《五色絲‧滿妝美人》云:「羔兒三寸小烏靴,妖嬈俊煞。」乾隆時屢次降旨嚴責,不許八旗女子纏足。嘉慶帝發現鑲黃旗漢軍應選秀女中有19人纏足,大為惱火,嚴責:「此次傳諭後,仍有不遵循者,定將秀女父兄照違制例治罪。」[16]
   [編輯] 纏足的方式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時,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下屈,並用長布包裹,用針線縫住。《夜雨秋燈錄》稱:「人間最慘的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正式纏足通常在秋天進行,因為漸漸轉涼的天氣這可以減輕纏足所帶的痛苦。纏足的第一個階段稱試纏。纏足前需預備好各種用具,如纏足布、棉花、針線 等。接受纏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雙腳用熱水洗淨,置於膝頭,趁腳還溫熱,將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腳底扳曲,且在趾間縫邊,灑上明礬粉,使皮膚收斂,縛緊 後,亦可防止發炎與化膿。接著,以八呎至十呎長的纏足布緊纏,再用針線密密縫合固定。最後套上一雙尖頭布鞋,第一個階段便告一段落。
   
   然後便進入試緊這一階段。這是最難熬的階段,費時約半年,也就是加強緊縛的階段。這時要把腳每三天拆開一次,經消毒後,得將四個彎曲的腳趾 (大拇趾除外),在用力壓向腳心內側,每一次都要把腳趾多用力腳心壓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動,走動全身重量皆壓在內彎的八個趾頭,和用力扭傷的關節, 易長雞眼、發熱、紅腫。白天即痛得寸步難行,夜晚雙腳悶在被子裡,在又痛又熱情況下,更是難受。有時,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導致一片血肉糢糊。這段日子得 持續至腫消,趾頭已近乎自然彎近腳底,腳型裹尖,才可進行下一階段。
   
   第三階段為緊纏,要將整個腳掌的腳骨,用力扭折,使其成為彎弓拱狀。在個階段中,腳部的肌肉己慢慢萎縮,腳背環死的皮膚開始脫茖,一段時間的出血、化膿、潰爛,壓腳下的足趾廢悼,嚴重時小腳趾會因潰爛而脫落。
   
   最後一個階段是裹彎,費時約半年左右。這階段就是讓腳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腳底則深深凹入,纏完後窪口,可達四厘米深,俗稱「折腰」,狀似拱橋。期間不僅要用纏腳布、小鞋束縛其足,還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樣固定。這樣便能成為一雙「弓足」了。
   [編輯] 纏足風俗的社會文化背景
   
   
   「三寸金蓮」所穿的弓鞋
   
   纏足這樣一個對女性身體殘害的習俗,卻能在中國延續近千年之久,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審美的理由:當時人不論男性或女性,都認為足小為美,尤其對男性來說,小腳具有性的吸引力。例如「三寸金蓮」一詞代表讚美女性腳美的名詞。而四寸之內被稱為「銀蓮」,大於四寸者則稱為「鐵蓮」,可見崇尚小腳的程度。[17]關於對小腳的審美,最著名的小腳審美著作,是清代方絢的《香蓮品藻》,把女性的小腳,從形狀、尺寸、裝飾、氣味等角度來作分類品評,又有「香蓮四忌」說,「行忌翹趾,立忌企踵,坐忌蕩裙,臥忌顫足」。辜鴻銘對小腳有嗜癖,酷嗜嗅女人小腳。
   
   道德的理由:纏足的習俗,在當時被認為是一個良家婦女的代表,因此不纏足的女性在婚嫁上常有困難。纏足作為標識女性特點的重要一環,以纏足來強化男女有別的傳統規範。纏足也使得女性因行走的困難而不易自行活動外出,即使外出也多需要乘車或乘轎,強化了當時男外女內的空間區劃。
   
   民族意識的原因: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試圖加以控制,男性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意識的一種表現。
   
   為增強性快感:據說,由於纏足後行走困難,恰恰鍛煉了陰道周圍的肌肉,防止陰道鬆弛,甚至保持處女陰道般的收緊狀態,使性交時更有快感。而女性平時絕不裸足,對男性而言可窺見其私密之處亦有類似快感的作用。
   
   [編輯] 反對及結束
   
   
   X-光照出來的小腳形狀
   
   中國很早就有不同於世俗讚揚纏足的有識之士提出不同見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車若永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明末張獻忠入川,大刖婦女小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髮裹足」。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清代李汝珍在《鏡花緣》中說:「纏足與造淫具何異?」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遊歷考察。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更加轟轟烈烈地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但放足運動也受到不小的嘲弄[18]。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 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19]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列為三大傳統陋習,並受到嚴格取締。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
   
   [編輯] 纏足的傳說
   
   纏足相傳是商紂王的愛妃蘇妲己留 傳下來的。傳說蘇妲己是九尾狐狸精變成,已能化成人形,但唯獨爪子還不能化成人足,她怕紂王發現,於是就用白布把腳纏了起來,但她又怕就是自己纏足太惹 眼,於是就對紂王說婦女纏足好看,並把自己纏成的小腳給紂王看,紂王看後覺得小腳很惹人喜歡,於是就下令全宮宮女必須纏足,久而久之就留下了中國婦女纏足 的歷史。
   
   [編輯] 纏足的影響
   
   [編輯] 對婦女健康的不利影響
   
   使女性對舞蹈、擊劍以及纏足時代以前女性從事的其他體育活動興趣銳減,中斷了中國舞蹈藝術。在朝鮮和日本,從中國引進的舞蹈藝術一直持續發展,直至今天,而與此相反,在中國,舞蹈藝術的發展卻停滯不前。
   
   [編輯] 參考
   
   陳存仁,「女性酷刑纏足考」
   
   [編輯] 注釋
   ^ 傳說大禹治水時,娶塗山氏女,名為女嬌,生子啟。塗山氏女是狐精,其足小。《吳越春秋》記載禹三十歲未娶,行到塗山,有白狐九尾造於禹。禹曰:「白者,吾之服也。其 九尾者,王之證也。塗山之歌曰:『綏綏白狐,九尾痝痝。我家嘉夷,來賓為王。成家成室,我造彼昌。天人之際,於茲則行。』明矣哉!」常璩《華陽國志》卷一說「禹娶於塗山,辛壬癸甲而去,生子啟,呱呱啼,不及視,三過家門而不入於室,務在救時。」
   ^ 《賢奕》:「纏足一事,謂之妖。古無此,蓋自妲己始,妲己乃雉精,足猶未變,故用裂帛纏之。」
^ :《史記》:「臨淄女子.彈弦纏屣。」又:「搖修袖,躡利履。」
   ^ 陳存仁在〈女性酷刑纏足考〉中,認為纏足可能始於秦代。
   ^ 《雜事秘辛》:桓帝的皇后梁瑩「底平指斂,約縑迫襪,收束微如禁中」。明代楊慎說:「予嘗搜考弓足原始,不得。及見『約縑迫襪,收束微如禁中』 語,則纏足後漢已自有之。」
   ^ 《晉書》卷二十七記:「初作屐者,婦人圓頭,男子方頭。圓頭順之義,所以別男女也。至太康初,婦人屐乃方頭,與男無別。」
   ^ 據《南史‧廢帝東昏侯本紀》:「東昏侯令人鑿金為蓮花以貼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花也。』」
   ^ 來自於民間故事吳月娘行刺隋煬帝的傳說。
   ^ 《唐書》曰:「今靸鞋為不纏足者所穿,纏足者以絲為鞋。」
   ^ 最早對纏足起源作考證的是宋代張邦基,他認為:「婦人纏足始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惟《道山新聞》敘,南唐李後主做金蓮高六尺,宮嬪窅娘以帛束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迴旋有凌雲之姿。」 明初陶宗儀《輟 耕錄/纏足條》引《道山新聞》記載:「李後主宮嬪窅娘,纖麗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令窅娘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蓮中,迴旋有凌雲之 態,由是人皆效之,以纖弓為妙,以此知裹足自五代之來方為之。熙寧元年以前人為者尤少,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
   ^ 福格《聽雨叢談》卷七
   ^ 男扮女裝18年:最強悍的採花大盜桑沖_讀者文摘_休閒大雜燴_新浪論壇_新浪網
   ^ 清軍入關前,皇太極就曾經傳諭禮部:「有效他國衣冠、束髮裹足者,治重罪。」(《清史稿》卷三)
   ^ 《菽園贅談》
   ^ 丘煒《纏足考》
   ^ 徐珂《清稗類鈔‧服飾類》
   ^ 雜談「三寸金蓮」. 澳門藝術節.
   ^ 1928年2月1日,北京《晨報》以《奇!奇!奇!放足衙門:薛篤弼唱纏足怨,鄧長耀唱五更嘆》為題,揶揄河南、陝西的放足運動:「此等放足衙門,可謂開世界未有之奇……豫陝兩省對於放足已實行強迫。」
   ^ 雲南作家楊楊《搖晃的靈魂:探訪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上海:學林出版社,2004年07月出版)
(隐忧830黑暗之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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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发表)
( 創作連載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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