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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20:51:18瀏覽313|回應0|推薦1 | |
解剖731奮勇向前
[文报论坛] 原來 自己從來都不曾孤獨… 承先啟後 奮勇向前 @@@ 如果可能的話=小軍官,…只想當個可愛的小老公=守著自己平凡的+小小的+甜蜜的家=和自己心愛的女孩;但是、、他有那麼多+那麼 多…愛國情操=愛家+愛鄉+愛自己的民族+文化,、、雖然=他的力量有限,…他心裡=遠大的志向,怎能放棄呢=一定要竭盡所能的試一試。 他 在日本讀書的時候=就讀過太多,…革命志士的英勇事蹟=怎麼能夠=偷懶+落後呢??? 壯志未酬身先死 留與後人論短長 @@@ 小軍官=對自己要走的路=非常篤定…,但是=他也不敢跟她講=怕她擔心! 在博覽會的熱氣球上= 他向他求婚…等他回台灣=就娶她為妻了! 「娘子…我心裡有兩個心願=第一個…娶妳為妻+第二…為了民主自由而奮鬥,我…哈=妳願意嫁 給我嗎???哈=原諒我的自私=我如果,…不求婚=那就違背我的心願…但是=我又怕我會辜負妳+耽誤妳的終身幸福=所以,…妳不用現在回答我=而且…妳是 自由的=如果遇上=比我更合適的男子=我一樣祝福妳!」 小盲女=好感動…她不過是=被人看不起的小殘廢,怎麼有幸=讓你如此關愛我 呢???她也不多說話=安靜的聽他說完,收下他給的訂婚戒指!!!在他手心寫下=我愛你,…永遠不改變! 小盲女=從來都不信表面的工 夫,…她也不信甜言蜜語=貴為藝妲屋身價最高昂的姑娘,…每天送往迎來=多少讚美她…色藝雙全的溢美之詞呢???但是小軍官走了之後=她就閉門謝客=再也不拋頭露面…也不打算嫁給任何人了!!! 我心裡 只有你 永遠只屬於你 親親女孩 再多言語 訴說不盡…我也愛妳 @@@@@@@@@@@@@@@@@@@@ 另外一個=殯儀館的小院長=被小白菜磨得沒脾氣了,還要幫她拜託醫生=解剖遺 體、、,還是特急件…林大雄的出殯火化日=早就安排好了=親朋好友雖然不多= 訃文都發了=怎麼改;、、他只好臨時去拜託院裡的醫生=好在他是院長…多點加班費=還是有醫生肯幫忙! 「羅醫生=我有個小學同學…死 因可疑,、、我受他家人所託=想要在出殯前=解剖大體=察明死因…不知道=你有沒有空!?」 「好啊=我查一下…行事曆=排時間去幫忙 吧!」 「哈=謝謝…可以在商量一下嗎???因為是特急事件=他明天要出殯火化;、、可不可以排今天呢???哈=加班費算三倍好了!」 「啊,…是這樣啊,~~~既然院長吩咐了=OK啊!」 唉=小白菜姑娘,…真是會整人! 一般 法務部=協助屍體解剖工作進行及臟器處理保存勞務,協助屍體解剖工作進行勞務:兩年約2400件,每件金額約1,500元。臟器處理保存勞務:兩年約 140件,每件金額約1,200元。…所以2400/24=100,100/(30-4)約為5件/每天=所以…也不可能=檢查得太仔細! @@@ 解剖屍體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73年5月15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73年6月16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3167號令修正公布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 的) 凡因學術研究之必要,須解剖屍體者,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屍體之大體解剖)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 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第三條(解剖之屍體限制) 執行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以合於左列規定之 屍體為限: 一、為研究死因,必須剖驗並經其親屬同意之病屍體。 二、生前有合法遺囑願供學術研究之病屍 體。 三、經親屬同意願供解剖之病屍體。 四、無親屬請領之病屍體。 五、經檢察官 相驗認無勘驗必要,並經其親屬同意或無親屬請領之變屍體。 六、經監獄長官許可,無親屬請領或生前有合法遺囑或經其親屬同意之受刑 人屍體。 七、急性傳染病或疑似急性傳染病致死之屍體,需經病理剖驗,其親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 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 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 前項屍體,非經證明屍壞不能供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用者,不得交由地方 政府收埋。但該地區無屍體收集機構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收受屍體之處置)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 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 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 行解剖。 第五條(屍體部分之酌留) 大體解剖及病理剖驗之屍體,得酌留屍體之一部分,供學術研究之用。 病理剖驗,非經其親屬同意,不得毀損屍體外形。但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六條(死因報告義務) 解剖屍體,如發現其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他殺、自殺、誤殺、災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該管主管機關。 第七條(簿冊應載事項) 執行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須立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大體解剖或病理剖驗第x例。 二、屍體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死亡日期、住址、職業及指紋,必要時並予照相。 三、死亡證明書字號。 四、屍體來歷。 五、解剖或剖驗原因。 六、解剖年月日。 七、剖驗診斷。 八、解剖後之處置。 九、解剖者姓名。 前項第二款所列事項無法 查明時,填載未詳字樣。 第八條(屍體殮葬義務) 解剖之屍體,無親屬請領者,應由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妥為殮葬 及標記。 第九條(備查機關) 執行解剖之醫學院、醫院或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年內所解剖之屍體,按第七條簿冊 所載事項,造冊彙報該管衛生機關,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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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