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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不清的醫糾案
2012/04/03 10:15:04瀏覽383|回應0|推薦2
醫界對法界的偏見(姚念慈) 2012年04月03日 更多專欄文章 首先說明,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倫理上不應遽謂其對錯,筆者並非承辦本案之法官,原本也不宜輕論其是非。但絕大多數的法官,就所承辦之案件,均抱持「法官不語」之固有觀念。當事人之怨謗,毋論有理無理,也都採寬容、忍讓之態度。司法行政體系、法官群體更著重於內省、自我檢討,而極少對外澄清。惟有感於近日醫界對法界之抨擊,可說多有誤會,楊醫師昨日大作,亦似流於情緒。 錯誤看法傳給後進 綜觀醫界就本案之批評,無非1.為何認定醫師有過失?2.賠償金數額為何如此天價?然簡單來說,依報章所載,法院應是採納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所為被告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過失之數次鑑定結果後,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定。而實務上,醫審會成員雖包含法界、醫界、學界、社會人士(《醫療法》第100條參照),但鑑定意見之主筆,均乃醫界成員。法院尊重醫界人士自我審查之專業意見,竟在楊醫師口中,一夕由法官變成「與密醫沒有什麼不同」,真令筆者難解。 其次,損害賠償之數額,是依據被害人在該侵權行為事件中所受損失、所失利益來計算。各損害賠償項目中,除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可根據雙方學歷、經歷、資歷、社會地位、被害人所受痛苦等一切事項個案斟酌外,無一不是本於實際支出與客觀標準論定。換言之,賠償金額高低,不在加害人(法律上名詞,並非指摘醫師為加害人)資力高低,而在被害人損失多少。片面的說醫師要賠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卻不是說本案中被害人損失3000萬元,語意上並不公允。何況本案所謂3000多萬元賠償金,也是三位原告對四位被告(含醫院)判准獲償的總數,並非要求一位醫師獨立全額負擔3000多萬元,此點若不說清楚,那又要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另外,筆者曾多次與不少醫界先進交換意見,驚覺少數醫界人士內心對司法人員存有偏見,甚至有「法官與檢察官都是站在病患、家屬那邊聯手對付醫事人員」、「全世界只有台灣的醫事人員須負刑事責任」、「台灣的醫事人員動輒被判刑、判賠」的錯誤看法,甚至將此觀念傳輸給醫學院學生,實令筆者難過。初不論後面兩點與事實不符(日本、韓國、歐盟、美國大多數州的醫師並不豁免醫療過失的刑事責任。台灣地區醫療糾紛案件,醫事人員刑事有罪或民事敗訴的比率也遠比一般刑事案件、民事事件低。民事賠償金額更不能與國外先進地區相提並論)外,第一點更是對於法官、檢察官的無端污衊。 法院尊重專業判斷 大家雖都相信醫事人員絕不會故意傷害病患,然更沒有人希望遇見醫療錯誤而可以因此獲得賠償。法院、檢察官豈又願意社會上發生這種不幸事件而去「對付」醫事人員?法院依據當事人提出之各項證據,尊重醫審會專業判斷,而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何以變成楊醫師所謂:「台灣的法官或整個司法行政系統的自以為是、傲慢、偏見已到了一種極致,他們的『醫療見解』與密醫沒有什麼不同,卻主導著生殺大權,這種涉及極度專業的醫療複雜病歷,竟可以不請教專家意見,法官自行找了一些資料引用,錯誤解讀就據以判決。」 更不用說本案尚未確定,此言一出,將使後續審理之法院、甚至可能再一次受囑託鑑定的醫審會或其他專業機構如何自處?筆者認為,楊醫師的話,無助於解決糾紛,反而深深傷害了司法,及本案所有當事人。 作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 ----- 當法官變密醫(楊憲宏) 2012年04月02日 台中梧棲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明鍾與住院醫師呂志明、李傳輝因醫治一名車禍重創腦部出血的病患,被家屬依「手術後全身癱瘓,雙眼全盲」請求損害賠償,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醫院及三名醫師敗訴,二審還以「醫師未在手術後放置腦壓監測器致全身癱瘓」為由,判決醫院及三醫師要賠償3200萬元。 這個案子所顯示的是,台灣的法官或整個司法行政系統的自以為是、傲慢、偏見已到了一種極致,他們的「醫療見解」與密醫沒有什麼不同,卻主導著生殺大權,這種涉及極度專業的醫療複雜病歷,竟可以不請教專家意見,法官自行找了一些資料引用,錯誤解讀就據以判決。司法院長賴浩敏上任以來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看到這樣影響深遠的離譜判決,不知該做何感想? 李醫師立即開刀的決定救了病患一命,如果當時不馬上開刀,從後來的病理發展來看,病患將不只是癱瘓,失明,而是生命能否存續問題。童綜合醫院的緊急處置,救病患免於死亡,是合理推斷。整個病情變化中有個變數就是「家屬要求轉院」,從後來理解的病理發展,右側腦持續出血來看,這個「轉院」決定是風險極高的動作。顱內出血病患不應移動,是醫學常識,到底是何原因,醫院、醫師、家屬之間如何達成「轉院」決定。法院不去理解這個造成後續病變的較可能原因,卻引用2007年制定出版的「嚴重腦外傷臨床治療指引」的資料,曲解其意,導出「未放置腦壓監測器」並逕自認定為發生後遺症之主因,在醫學專業上是一件荒謬的見解。因為「放置腦壓監測器」並非必要,而且有風險,甚至會造成感染,出血,堵塞及傷及腦組織。而這種侵入性的監測器,並非觀測腦壓上升的唯一方法。 判決主張,因未放監測器致後遺症,根本與事實不符。導致後遺症的主因,最可能是車禍重創導致右腦較小血管破裂,慢性小量持續出血,也就是李醫師緊急開刀所處理到的部分止血了,但還有更深部的出血點無法馬上處置。 為何轉院才是關鍵 這解釋了手術將昏迷指數從四分拉到八分卻又在三天之內降回五分。可是為什麼這時病患「被轉院」了?這才是需要法院釐清的事情,如果家屬堅持轉院,責任就根本不在醫院,因為這類轉院通常要簽相關文件。而轉院過程醫院是否完整告知家屬風險?或轉院過程,有否進行妥善防護,不讓「移動」本身造成了病患顱內出血惡化的問題,也是法院要查清楚的關鍵。目前所知的情況,法官根本是搞錯了重點。難怪神經外科醫界全體反彈。因為只要這案成了判例,未來就是法官主導腦外傷醫療,幾乎所有的病患都得放置這種非必要的侵入性監測器,否則有後遺症,就是腦神經外科醫師的錯,要判賠三千多萬。這不就是外行指導內行,「密醫」凌駕專業醫師了嗎?更嚴重的是,未來誰敢為車禍重傷病人開緊急刀呢?明明是救回一條,卻被反咬一口,就如李明鍾醫師出庭時所嘆:「如果把醫師當成車禍肇事者處理,以後第一線醫師該怎麼辦?」如果當第一線醫師因這種荒謬判決影響,都不知道該怎麼辦時,未來那些生命垂危的重傷病患要怎麼辦? 本文作者為牙醫師、台大生理學碩士、美國柏克萊加大公衛碩士、資深媒體人 ------- 楊憲宏這篇可寫得真爛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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