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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2013/11/25 14:41:16瀏覽176|回應0|推薦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 10200

9546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作為農、林、漁、牧使用,採取下列規定防止或減
輕土地遭受污染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引用非灌溉用水者,其水源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並檢附水源符合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檢測報告。但不包括其引灌行為致本法第二條第
四款、第五款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者。
二、以動、植物產銷所產出廢棄物之再利用,且該再利用未使用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中間原料或產品,進行回填、堆置、貯存、再利用或其他
與土地直接接觸之用途。
三、土地使用需辦理客土者,依規定檢測土壤與檢附檢測報告,並確認檢
測結果低於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四、應發現並能發現土地使用之水源受有污染或有污染之虞、土地遭廢棄
物棄置、堆置、回填或有被棄置、堆置、回填之虞者,發現後立即主
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土地管理行為

前項第三款應檢測之項目,準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
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筆者看法令︰

為了善盡了土地管理人責任,成本其實不小,最好是別讓土地變成「污染土地」。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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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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