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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3/04/29 09:16:22瀏覽237|回應0|推薦2
訊息摘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公(發)布日期 102-04-25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200
32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附表一
附  檔

(以下為環保署新聞稿)

        環保署鑑於國外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日趨嚴格,且國內近年因燃油價格高漲,不少業者改採價格較為便宜之燃煤作為燃料,造成區域環境負荷不斷增加,環保署修正加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所列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值,將可抑制小型燃煤鍋爐數量成長,並降低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參考國外管制方式,將國內現行粒狀污染物濃度(mg/Nm3)為排氣量(Nm3/min)指數函數之複雜計算公式,簡化單一標準管制,並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值,區分燃燒過程及燃燒以外過程,屬燃燒過程者,新污染源排放管道適用標準為50mg/Nm3;既存污染源及燃燒以外過程適用標準為100mg/Nm3,並調整修正施行日期,同時依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特性,明定含氧率校正方式規定,以符合實際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

        環保署提醒,本次修正給予修正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既存污染源有1年改善緩衝期,業者於緩衝期間適用現行標準,修正發布日後之新設污染源自修正發布日起適用本標準,業者應有效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空氣污染物逸散影響鄰近空氣品質。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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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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