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階段可能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之類別」如下:
(一) 金屬冶煉工業: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 電弧爐煉鋼工業: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
(三) 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四) 石油化學基本工業: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五) 紙漿工業: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六) 水泥製造工業: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七) 煉焦工業: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八)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
(九) 除再利用外,以焚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醫院設置之滅菌設施、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設施)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
(十) 火力發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
(十一) 燃油或燃煤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之汽電共生廠。
(十二)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指定之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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