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但電線電纜剝皮後產生之廢裸銅線其截面積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者,不適用之。
二、 再利用用途: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三、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銅錠、銅製品、鋅錠、鋅製品、鋁錠、鋁製品、錫錠、錫製品、鋼鐵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 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熔爐,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五、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