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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廢鐵、廢單一金屬、廢塑膠
2013/06/24 09:43:43瀏覽301|回應0|推薦0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2617
台內營字第1020805919

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

部  長 李鴻源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修正規定

再利用種類

管理方式

編號三

廢鐵

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鐵。

二、 再利用用途:煉鋼原料、鐵錠原料、鐵製品原料、鑄鐵原料。

三、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鐵錠、鐵製品、鋼錠、鋼胚、鋼鐵、鑄鋼、鑄鐵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 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熔爐(指電弧爐、反射爐、高低週波爐、化鐵爐、乾鍋爐或氧氣轉爐)等相關設備,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五、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

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但電線電纜剝皮後產生之廢裸銅線其截面積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者,不適用之。

二、 再利用用途: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製品之原料。

三、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銅錠、銅製品、鋅錠、鋅製品、鋁錠、鋁製品、錫錠、錫製品、鋼鐵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四、 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熔爐,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五、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五

廢塑膠

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塑膠。

二、 再利用用途:塑膠製品原料、鋼鐵廠輔助燃料、塑膠裂解原料。

三、 再利用機構之主要產品為塑膠、塑膠粒(塑膠再生粒)、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且以水泥製造業及鋼鐵製造業為限。

四、 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五、 再利用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且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六、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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