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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依法規進行分析檢討
2011/03/11 11:35:34瀏覽4533|回應0|推薦1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稽字第093000093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42 卷 2107 期 1583 頁

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40 條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分析檢討

全文內容: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 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理,於依「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
  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
  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
  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
  書保證月報表等,進行分析檢討時,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
  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公開發行公司對其「
重要子公司」,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
  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分析檢討時,除依前揭
  二規定外,並應加強下列事項之分析檢討及作成檢討報告:
 
(一) 分析逾期應收款項之金額、原因及其提列備抵壞帳之適當性
   。

 (二) 分析存貨入帳基礎及計算方法之合理性、有無提供質押或抵
   押、有無損壞、變質或歷久滯銷之情形及其提列跌價損失之
   適當性。
 
(三) 分析長期股權與不動產投資之取得與處分是否依法令規定及
   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

 (四) 分析資金貸與他人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
   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或認列適
   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

四、上市、上櫃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按月」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及前揭二、三規定事
  項。
五、前揭三及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依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有關「補充規定會計
  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之規定 (如附件) 。

參考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40 條 (9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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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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