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 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理,於依「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
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
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
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
書保證月報表等,進行分析檢討時,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
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三、公開發行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於依「公開發行公司內控
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分析檢討時,除依前揭
二規定外,並應加強下列事項之分析檢討及作成檢討報告:
(一) 分析逾期應收款項之金額、原因及其提列備抵壞帳之適當性
。
(二) 分析存貨入帳基礎及計算方法之合理性、有無提供質押或抵
押、有無損壞、變質或歷久滯銷之情形及其提列跌價損失之
適當性。
(三) 分析長期股權與不動產投資之取得與處分是否依法令規定及
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
(四) 分析資金貸與他人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
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或認列適
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
四、上市、上櫃公司對其「重要子公司」,應「按月」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三款及前揭二、三規定事
項。
五、前揭三及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依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台財證六字第○九三○一○五三七三號函有關「補充規定會計
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之規定 (如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