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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其他受扶養親屬或家屬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列報
2010/05/27 09:52:09瀏覽2057|回應0|推薦0

稅務新聞
類別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主題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結束,增列其他受扶養親屬或家屬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列報
內容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者,不得列報。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請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gov.tw點選網頁,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日期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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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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