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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論禁令與言論自由權利如何兼顧 z
2015/08/11 23:23:02瀏覽559|回應0|推薦0
    “言論自由需要喘息空間才能生存,而政府能夠調節的只是非常狹窄的特定內容。”如果政府規範的範圍過於寬泛,那麽,它可能會把這個範圍裏的合法言論也一並掃蕩乾凈。很不幸,平等和自由的概念經常沖突,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到滿足相互競爭中的全部價值


    老高按:多年來一直愛讀林達的專著和文章,因為她具備這樣的本事:從容不迫地、有條不紊地將一些非常覆雜的問題條分縷析——讀她的文章,我心裏常常湧起一個比喻:像在一缸渾濁的水裏撒下一把明礬。
    可能這種感覺不是僅僅我有,而是人同此心,在美國許多州舉辦了無數次(百多次吧?)中文圖書展銷的老友張矩,就曾告訴我,林達的書,不論是早期的《總統是靠不住的》《歷史深處的憂慮》《我也有一個夢想》,還是在本世紀出版的《西班牙旅行筆記》《帶一本書去巴黎》,都不僅暢銷,而且長銷,每次書展,他們帶去林達的書,不管帶多少本,都不會剩下。林達所有這些書,都是北京三聯書店出版,出版時沒有做任何公關、推銷(林達本人也從來不參與什麽簽名售書之類),但在讀者中不脛而走,建立了恒久的口碑,我想,三聯書店真是應該感謝林達,提升了該出版社的社會聲譽和經濟效益!
    今年年初,她給我看過一篇關於《查理周刊》被襲擊屠殺的文章,對我來說真有“雪中送炭”的效果,當時我正為關於“言論自由”的激烈爭執而困惑不已,一下讓我豁然開朗。最近她又發來一篇近作的鏈接,在我看來可以說是那篇文章的姊妹篇,再次讓我感到真是及時雨,回答澄清了積累的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疑問。
    下面我轉載這篇文章。要提醒諸位的是,文章有1.4萬字,而且涉及美國的法律學術諸問題,不想看長文的,就可到此止步。曾有人在我的博客後跟帖表示,寫長文是跟不上時代了,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是受到“時代病”傳染,導致思維退化的癥狀。長文當然不是篇篇都好、都值得看(由於工作需要,不得不看許多黨媒的八股文,就讓我痛苦不堪),但是認為長文一概落後,必然導致自己的頭腦簡單化、碎片化、雜亂化。
    原文沒有小標題,奇怪。為便於閱讀,我加了些小標題。


美國校園的“禁止仇恨言論”
林達,《文匯學人》


    最近,英國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蒂莫西·亨特爵士,因為開了個玩笑被迫辭職。這讓我想起今年年初,在有關《查理周刊》的討論中,《紐約時報》刊登專欄作家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文中提到:“那些《查理周刊》的記者們現在正理所當然地被當作代表著言論自由的烈士頌揚,但讓我們面對現實吧:如果他們曾在過去的二十年裏試圖在任何一個美國校園裏發行他們的諷刺報紙,它連30秒都撐不到。學生和教職工組織會指責他們散布仇恨言論。政府會切斷資金來源,讓他們關門。”這段話被廣為引用,加上作者的文章標題,此文被認為是作者對“我是查理”表態的“反面聲音”。


諾貝爾獎獲得者蒂莫西·亨特

    我曾在《我是查理,我也是我自己》的文章中提到,這個說法不算全面,我提到美國對這類問題有謹慎地進一步思考的一面。例如:聯合國有幾個國際條約和公約,號召各國不僅禁止種族歧視和其他各類歧視,也號召禁止宣傳此類歧視的言論。美國依據自己的言論自由傳統,對此持相對謹慎的態度。例如在1978年,卡特總統代表美國按時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同時簽署了一條有法律約束力的保留:“公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視為要求或者授權美國立法或者建立其他程序,限制其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也就是說,美國讚同公約的原則,但是,涉及具體案例,它只能按照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立法邏輯來處理。它還是需要循它原來的不間斷的、小心翼翼的思路繼續衡量和判斷。
    戴維·布魯克斯寫的只是個短評,他假設的讀者,都是熟知美國校園有關“言論守則”狀況的人。所以他並不打算仔細介紹和展開。我曾簡單提到了美國“禁止仇恨言論”運動由高潮而低落的過程:“在其後不久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的大學校園就隨之興起‘禁止仇恨言論’運動,起源就是‘反種族歧視’。要在校園內禁止‘暴力言論’,制定《言論守則》,其中非常有名的是《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禁止‘根據個人的性別、種族、膚色、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血統,對個別人或少數個體進行口頭攻擊和語言侵犯’。”1995年,馬薩諸塞大學的一個分校,在《言論守則》中對禁止的言論類別中,還加入了“年齡、婚姻狀況和是否服役”,該校學生聯合會還要求加入“公民身份、文化傳統、艾滋病毒攜帶者、語言、家庭背景、政治信仰和孕否”等條目。在北亞利桑那大學,規定對上述內容的負面評論甚至開玩笑,都不可以。當時大學的“禁止仇恨言論”此起彼伏,終於成為“運動”,但是最後,密歇根大學因為《言論守則》被告上了法庭。它是對美國大學“禁止仇恨言論”運動另一面的思考和抵制。

為何不能禁止一切涉及歧視的言論

    大家也許會感到不理解,那些涉及一切歧視的言論,我們把它們統統禁止掉,是多好的事情,有什麽可“謹慎”的呢?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禁止如果過於寬泛,會給社會帶來更大問題。
    那是在1987年,據校方說,當時密歇根大學安娜堡分校的校園裏,發生了一些種族冒犯事件。例如,有人散發冒犯黑人的傳單,有學生廣播站播出了冒犯黑人的笑話。於是,校園裏有人針對這些事件舉行抗議示威,示威期間,又有一個宿舍的窗口掛出了KKK的白色鬥篷。1987年2月19日,校長發表聲明,聲明對種族冒犯事件表示憤慨,也重申了學校的承諾,要維護校園的種族、文化多元。當時校方無法確認是誰幹了這些事情,也無法確認到底是不是學生幹的,也並沒有證據顯示,這並非無計劃的、孤立零星發生的事件。學校當局的本能反應,當然是不願意有沖突。而且,就像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學校是有壓力的。
    密歇根大學是州立學校,也就是屬於州政府的公立學校。到了5月份,州的高校撥款委員會主席以這個學校發生種族騷擾事件為由,舉行聽證會。當時有600人旁聽,其中48個發言人都譴責大學無視少數族裔問題,缺乏應對措施。一方面,州議會告知學校,校方對這些事件如何反應,將要影響到州政府對學校的撥款;另一方面,美國反種族主義聯盟和校內的反歧視團體表示,如果校方處理不得力,他們很可能會對校方提出民事訴訟。這正是戴維·布魯克斯描述的類似狀況。
    在校內校外的上下壓力之下,校方擬出一個文件,其中的一個解決方案,就是“把反種族騷擾,作為大學的規則,並且制定相應的懲罰條例”。校長在那年9月底,向各分校的平權辦公室發了備忘錄,指示他們對歧視騷擾作出評估。可是,學校其實並沒有能力核實各種抱怨,也無法證實:這個學校的情況,是不是就比其他學校的類似問題更嚴重。到年底,校長大概是不堪壓力,幹脆辭職了。
    代理校長一上任,就給校行政部門提出了一份對外不公開的備忘錄,在備忘錄裏,他提出建議,要在校內禁止任何歧視他人的不恰當語言、行動和行為。接下來,他任命了一個大學平權辦公室的主任,授權由他以代理校長的名義,起草一個守則。起草這個文件期間,校方咨詢了一些律師顧問和法律教授的意見,事後也公布草案、舉辦了公共聽證會。守則修改稿在1988年4月14日通過生效,並在同年5月31日設定:這個守則的有效期到1989年的12月31日,到時候,假如不延長有效期的話,就自動失效。
    守則的基本內容是,凡是涉及種族、民族、宗教、性別、性取向、信仰、國籍、血統、年齡、婚姻狀況、殘疾、越戰老兵身份等方面,在任何口頭及語言行為、肢體行動上,都不能羞辱冒犯和傷害他人。違者校方有具體的處罰條例應對。
    大學的平權辦公室進一步發布了有關這個言論守則的“具體指導”,其中舉出一些例子作為範例,告訴大家什麽是違規。例如,假如有人在宿舍分發種族威脅的傳單;假如有人在亞裔學生的門上畫了種族主義的塗鴉;假如有男生在課堂上說:“在這個領域,女生就是沒有男生表現出色”;假如一個學生舉辦派對請了所有人,只是有個被他們認為是同性戀的女生沒有邀請;假如一個黑人在食堂被兩個白人男生種族騷擾;假如一個男生在女研究生的桌子上留下了色情圖片和黃段子;假如有學生在宿舍要求一個同學搬出去,並且要求他去做艾滋病測試……這些人就是違規了。
    這個指導還另分章節指示:“你做了以下事情,你就是個騷擾者”,例舉的情況是:“因為某人與你的種族、人種、性別不同,你就不讓他參加你的研究小組;你講了關於同性戀的笑話;你組織了娛樂活動,其中一個節目是有個喜劇演員的節目詆毀羞辱了西班牙裔;你在自己宿舍的門上貼了個南方邦聯的旗幟;你講笑話嘲笑班裏一個口吃的同學;你打電話有淫穢內容、或者在電腦裏發送了含有種族主義內容的信息;你針對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的外貌、性取向、文化淵源或者宗教信仰,發表了有貶義的評論。”
    雖說密歇根大學宣稱,言論守則的適用地點是“教學和學術中心,例如教學樓、圖書館、研究實驗室、娛樂中心和學習中心等”,但是看具體的指南,學生宿舍顯然也在其內。密西根大學的言論守則在制定的時候,就有人提出,它可能會侵犯學生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守則還是出台了。
    最終,這個守則被一個學生告上了法庭。


專欄作家戴維·布魯克斯


對言論表達限制得過於“模糊和寬泛”有極大副作用

    在美國,有時法庭為了保護訴訟人,就隱去他的真名,代之以“約翰·竇爾(John Doe)”,相當於中文裏的“張三李四”,這名學生就被隱去真實姓名,這是有名的“竇爾訴密歇根大學案”。
    竇爾是個心理學的研究生,他的專業是生物心理學,這是個跨學科研究,就是要基於生物學意義上的個體差異,研究因此帶來的性格特征和心理能力的差異。這名學生說,在他的學科裏,有的理論就是認為,一些差異是建立在性別和種族的差異之上的。他說,如果在學校裏依據這樣的理論做討論和研究,豈不是要被扣上種族主義或者性別歧視的帽子?他擔心自己未來會因為學術研究,受到守則的制裁。他提出,守則規定具有模糊性,涵蓋範圍過於寬泛,他要求法庭裁決這個言論守則是違反了有關言論自由的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
    學校辯解說,這個言論守則從來沒有被用來制裁課堂上對合法理念的討論,而竇爾本人也沒能提供可信的證據,以證明自己會受到守則制裁的威脅。所以,校方認為,竇爾本人並不具備從司法挑戰這個守則的資格,就是“沒傷害到他,他根本無權當原告”。大學的回應,顯然在避開守則“是否合憲”的那個關鍵。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方起訴的被告,必須是對原告造成直接傷害、或者是具有未來可能帶來直接傷害的威脅。法庭認定,個人只要證明法規具有現實可信的未來威脅,就可以去挑戰它的合憲性。
    法庭再從校方建立這個守則的全過程、它發布的指南和一年來執行的案例考察,發現竇爾的擔心遠非毫無道理。例如剛才我提到的例子,課堂上一個學生說,“在這個領域,女生就是沒有男生表現出色”,被校方在《執行指南》中列為違規案例,認為這種說法,是“營造了有敵意的學習氣氛”。竇爾說,他在做研究生的時候,擔任心理學的課程助教,課程中有比較動物學的內容。他希望在課堂上討論(包括人類在內的)哺乳類動物,比較它(他)們因種類(種族)差異,在能力上有何差別。他也希望研究例如男女(雌雄)性別在生物學上的差異帶來的種種影響,例如究竟是什麽原因,造成更多男生選擇了工程方面的專業。如果按照校方的守則指南,他自然有理由擔心:自己發起這樣的討論,會不會被說成是“性別歧視”,是否可能因“騷擾”的罪名受到處罰。這遠非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擔心,是現實而具體的威脅。再看守則執行一年,至少有三個學生,因為課堂言論,被威脅要紀律處分。據此,法庭認為竇爾完全具備了司法挑戰的資格。
    竇爾的司法挑戰依據,是守則規定禁止言論表達的部分,限制過於“模糊和寬泛”,勢必令那些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噤若寒蟬。
    法庭在考察《守則》是否“模糊和寬泛”之前,先指出,守則有“純語言表達”和“純行動”兩部分。凡是肢體、行動造成的傷害,不但很容易確定,而且,聯邦和各州的刑事、民事法律中,這些“行動、行為傷害”早就已經詳細列入罪行範圍之內了,所以大學當然也有權禁止和規範。法庭因此先把守則分開,需要考察、判定其“是否違憲”的,只是《守則》與“口頭、語言”相關的那個部分,也就是守則的“言論”部分。
    法庭認為,就言論部分,一些不受到憲法保護的、會造成傷害、即刻就破壞和平的“戰鬥性語言”和針對個人的語言騷擾等等,它們的規範和涵蓋的範圍,實際上也早已經在聯邦法和州法律的禁止範圍。大學當然是可以在種族等問題上,同樣禁止已經被法律禁止的語言騷擾,雖然相比之下,由大學來立規執法,實際上,它的力度顯然要比政府的立法執法弱得多。
    接下來,法庭提出一個問題:什麽樣的“言論守則”大學是不可以立的?
    法庭認為:那些試圖傳達對某個理念或信息的不同意見、不同看法的言論,大學無權禁止。法庭認為,憲法中有一點是絕不動搖的,就是只要是官方機構,無論大小高下,都絕無權力對政治、宗教、民族或者其他任何觀念來建立權威看法,也無權強制一個公民以任何方式,不論是以語言還是行為,來檢討屬於他們自己的信念;也不可以僅僅因為一個語言表達冒犯了眾人,就取締它。憲法堅定維護一個理念,就是不能因為一種看法得罪了一部分聽眾就被禁止發表。法庭認為,這些原則對於大學設置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大學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它的教育使命就是讓競爭性的意見,能夠自由、無拘束地交流沖撞。這是法庭在審視大學的“言論守則”是否合憲的基礎。
    法庭引用了非常有名的最高法院判詞:“言論自由需要喘息空間才能生存,而政府能夠調節的只是非常狹窄的特定內容。”因此法庭認為,如果政府可以規範的範圍過於寬泛,那麽,它可能會把這個範圍裏的合法言論也一並掃蕩幹凈。

    這真的只有進入具體例子才能體會。上面提到,守則執行一年,至少有三個學生因課堂上的言論,被威脅要接受紀律處分,其中一個學生被傳到聽證會接受審查。這名學生是“社會工作”專業的研究生,只因為他在課堂上公開發言,說他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可以治療的心理疾病,他打算發展一個計劃,對同性戀者進行心理輔導以改變他們的性取向,他還提到了幾個接受他輔導的同性戀同學。課堂上,圍繞他的理論和輔導計劃的道德問題,引起了他和同學們的熱烈討論。不久,校方通知他,就此課堂討論接到投訴,訴他“歧視、騷擾”;還通知他說,學校在跟進調查後,認為有充足證據以他“性別與性取向騷擾”的罪名組成聽證會,審查他的言論是否構成“違規”,給了他傳票。於是,這名學生被迫到聽證會回答所有問題。
    雖然最後沒有給這名學生“定罪”和處罰,但是,此事在學生中引起的震動,對課堂自由討論帶來潛在的威懾可想而知。很顯然,這並不在於你我認為他的看法是否正確,也不在於大多數人認為他的看法是否正確,問題在於,這是學術討論中的一種看法,是對是錯,他都有說出來的權利,同學們都有討論的權利。
    法庭查看密歇根大學的守則,它規定:“語言”不得就守則指定的那些範圍“羞辱”和“傷害”他人,但是,“羞辱”、“傷害”並不是能夠“自定義”的詞,它只能“借助外部價值體系”來參照理解。也就是說,它的定義是含糊不清的。很可能一句話、一個表達出來,一個人聽了、看了覺得沒什麽,而另一個人聽了、看了卻覺得是深受“羞辱”和“傷害”。這種情況其實非常普遍。但是,到了要立個法、立個規的地步,你必須明確告訴受約束的對象,什麽是可以的,什麽是不可以的,例如,不能殺人放火,就是可以“自定義”的、很明確的規範。你不能建立一個規則,讓處於平均智力水平的人,要憑猜測去理解,自己到底做什麽算是合法合規的,做什麽又是違法違規的。法庭縱觀言論守則的語言,實際上,憑凡人智商,根本搞不清楚到底什麽言論是不被許可的、什麽言論是受到保護的。根據很多話題的內容,你很難確定哪句話就是“具有侵犯性”的。從法律角度看,這些規範含糊不清、覆雜而令人困擾:批評到怎樣的激烈程度,就算“仇恨語言”了呢?
    不但用語不確定,守則的範圍顯然也是過於寬泛,大學的言論禁忌越來越多,無形中會令人活得小心翼翼、顧首顧尾,不但侵犯了學生言論自由的權利,束縛和愚化了自由討論狀態,在大學這樣一個理應最開放活躍、最有活力的地方,也使得眾多社會話題難以涉及,影響學術自由,甚至還會破壞幽默感和創造力。這不僅對受約束的對象不公平,而且,在大學這樣的學術和教育機構,尤其危險。因為教授和學生,在搞不清楚什麽是不可以的時候,且置身處罰威脅之下,就必定會過度自律。

    法庭提到耶魯大學的一個案例:一個耶魯的學生分發了惡搞傳單,嘲笑了同性戀群體,聽證會決定處罰他,但是,校董會最終還是推翻了對這名學生的制裁。在聽證會上,歷史學家C.範恩·伍德沃德教授代理這名學生辯護說:“言論自由比文明和合理性更為重要。”他說:“一個人對道德或政治的言論,和大多數人熱心推崇的看法都不同的時候,你卻要小題大做去細究他的權利,這的確看上去不是‘自然的’做法。‘自然的’反應是,不準他胡說八道,讓他住嘴,懲罰他——隨便怎麽都可以,就是不要為他辯護。但是走下去,必定是多數人成為決定‘何為真理’的仲裁者,而大學則淪為一個審查機構。”
    伍德沃德教授的這番話,是非常有意思的,或者說是非常無奈的事情。他指出了一個“自然反應”和“不自然做法”的對比。扼殺大家覺得“不對的”言論,是非常“自然的”的事情,追根溯源,它的本質是“人之初,性本善”的那一部分。每一個人都希望自己是一個好人,當這個言論“不好”的時候,大家“自然”、“當然”要反對它,反對的“極端”,就是“不準說”,這種極端的“好人”表現,是大家“很想當很好的人”的“自然”反應。而這種反應有一個震蕩反饋、相互影響的效應,在一個群體裏,例如熱情的年輕人聚集的學校,大家為了肯定自己的善良,也為了在自己很在意的好朋友們面前表現出自己是一個善良的人,就會不由自主地推動這個過程,最後,就很“自然”地推到極端、推出“不準說”來。而有人如伍德沃德教授那樣站出來、為一個校內多數人看上去顯而易見是錯的言論發表權利辯護,看上去是多麽“不自然”,多麽“人品不好”,多麽自絕於“好人群體”,令人側目而視甚至該受鄙視啊。
    所以,在許多議題上,公眾無形中有一個“政治正確”和“道德正確”的心理壓力,其實這種壓力在歷史上也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什麽是“正確”,它的內容是不一樣的。過去被公眾認為是“正確”的觀念,今天變得“不正確”了;過去認為是“不正確”的觀念,今天變得“正確”了。但是,多數人非常在意並要強調自己“站在正確一邊”的“自然”傾向,從來也沒有改變過。因為“正義感”、“道德心”,是人類很強大的天性之一,他或她希望自己是“好人”,被集體接納的“好人”。這種傾向“正確”的感情,在知識分子群體被特別地強化,而只有一部分學者,還沒有失去理性思辨的傳統,寧可冒著“不道德”的風險,為“持錯誤觀點的人”的說話作權利辯護,堅持“人有說出自己看法的權利”的憲法立場。這是需要一定的年齡、閱歷、智力和成熟,才能理解的奧妙。
    言論守則的出發點,就是眾人“自然”表現的一個反應,守則就是眾人推動的一個“自然”結果。學校的出發點是“善意的”,學校是為了每個學生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但是,如法庭所說,很不幸,平等和自由的概念經常是沖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到滿足相互競爭中的全部價值。按照法官的說法,法庭有時只能“痛苦地”在兩個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調整適度的平衡。法庭考察了密歇根大學的守則,認為,守則所橫掃的“口頭行為”和“語言行為”,顯然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因此,法庭宣布,對密歇根大學守則的言論部分,即“言論守則”,因違憲而發布永久禁令;同時,保留了守則對“肢體行為”的限制部分。

對“言論自由”有很多誤會

    身處這個文化之外的人,其實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包括對“民主”的概念,會有很多誤會。其中一個很大的誤會,就是以為:所有的團體、單位,都不可以限制其成員的言行,因為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規定;也以為所有團體都必須是“民主”的,因為那是一個有民主價值的國家。事實並非如此,這又是另外兩個價值的沖突了。
    憲法的規定僅僅是針對:“政府”不得控制民眾的言論、出版、宗教等自由。私人團體並不在其規定之列。私人團體相當於一個放大的“個人”,它是由所謂“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而成。參加必須是自願的,組織者可以自定規則,可以要你,也可以不要你,你不滿意可以走人。在公立大學的業余生活中,也有許多私人學生團體,它們可以對成員定出千奇百怪的規則,只要沒有違法行為和違法傷害,都是可以的。有一個例子我舉過好多次了,就是在很多年前,希拉裏·克林頓在紐約,曾經在匆忙中誤進了某個私人俱樂部想借打個電話,結果不但被拒絕還被“請出來”了。她的助手還想解釋這是“克林頓總統夫人”,還是希拉裏·克林頓是個明白人,二話不說,一邊道歉一邊趕緊把助手一起拽了出來。因為這個私人俱樂部是有名的“女士免入”。你不可以去告它“歧視婦女”、不平等、不民主和不自由。因為私人領地就相當於人家的“家”,主人說了算,個人可以有自己的特殊偏好。網絡時代,私人領域也擴大到了虛擬空間。
    所以,回到我們的案例,必須強調,這個判決只是針對密歇根大學這樣的公立學校。因為這樣的學校是屬於州政府的,也拿了州政府的教育經費,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它不能隨心所欲地去規範限制言論。同理,它也不能支持或者反對一個特定的宗教。而所謂私人團體、私人空間,它可以很大,大到一個大學那麽大,例如所有的教會學校都是私立學校,可以自行進行規範。例如1949年前在上海也曾有分校的聖約翰大學,它的校本部在紐約,《聖經》就是它的必修課——而在公立學校開這樣的必修課就是“違憲”的,因為不能用政府經費去支持或反對一種宗教。
    在這裏存在一個比較“繞”、比較難理解的地方,就是私人團體本身就是言論自由的象征。作為一個大的“個體”,一個大的“私人”團體,它可以隨意表達,包括給自己的成員定規則。也像是“個人”一樣,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了。它的“任意規則權”、“自治權”,反而是“言論自由”保護的對象。
    所以,“言論守則”在公立學校是違法的,在私立學校就是合法的。就像前面提到的耶魯大學的那個案子,學生已經被聽證會確認違規了,只是校董會否決了聽證會的裁決。假如,校董會也支持聽證會的裁決,這名學生是不是可以像密歇根大學的竇爾那樣去尋求法律救濟呢?不可以的。因為這是私立學校。
    所以,一個新的情況是,在公立大學不再違憲制定《言論守則》之後,私立學校卻不受此類限制。所以,不少私立學校反而建立了限制言論自由的《言論守則》。這樣減少“惹事”的守則,一是使得校方管理學生更加容易;二是可以減少由於沖突可能給學校帶來的訴訟壓力。當然,這個情況引起了許多批評。

本應享有更多自由的私校反而更限制言論自由

    再回看發起“禁止仇恨言論”運動的標志《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不知你是否註意到,斯坦福大學就是一個私立學校。
    這裏就引出了更“繞”的情況。也就是說,本來從北美殖民地開始,直到後來有了美國,私立大學的傳統就是它們成為一個更特立獨行的教育學術機構,它們不受政府的限制,在教育和學術諸多方面享有更多的自由。所以,思維更活躍,更能激發和產生更多的思想成果,也可以有獨特領域的深入研究和見解。例如,某個宗教的神學院對一個特定宗教的研究。如果沒有這樣的私立學校,宗教的教授和研究,就會受到很大限制。可是,誰也沒有想到,這種對私人領域的保護,隨著時代演變,也導致一種新的情況——“老母雞變鴨”的蛻變,就是因為它“私立”,它反而可以規避憲法對言論、學術自由的保護,一些私立學校反而更能夠制定一些限制言論的嚴苛規則、反而可能變得思維更不活躍了。
    說到底,這種現象,是在良善願望或者借口下,放棄了學術進取心,向弱智退化。
    美國大學的“禁止仇恨言論”運動,它的背景是全美國盛行的“禁止仇恨言論”也就是語言的“政治正確”,在各個領域禁止冒犯性語言,同樣,它的起意是善意的,但是,“好事”同樣有一個“是否適度”的問題。再好的事情也不能推到極端。
    幾年後1994年,《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也被斯坦福大學學生羅伯特·J.科瑞和另外9名學生一起告上了法庭。那麽,斯坦福是私立大學,科瑞等學生憑什麽可以告學校呢?
    原來,由於私立大學規範學生言論的狀況越演越烈,1992年,加州一個名叫比爾·雷納德的共和黨議員,起草了一條法律修正案,規定在加州的公立和世俗私立高中、社區學院和大學中,學生都應享有美國公民都能享有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強調“世俗”,就是教會學校和神學院不在其內。這個被稱為《雷納德法》的法律條文,在1992年通過,以修正案的方式進入了加州法律。
    在2006年,這條法律得以進一步修改,把規定的門檻提高到了高等教育,中學就不在其內了。所以,加州是全美唯一的、世俗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在《言論守則》問題上必須一視同仁的一個州。既然有了《雷納德法》,既然斯坦福大學不是神學院,既然它在加州,所以,就有了“科瑞訴斯坦福大學案”。
    這個訴訟比較簡單,只需要簡單推理就可以了,因為大學的《言論守則》在公立學校違憲,已經在“竇爾訴密歇根大學案”中被詳細論證、裁決為違憲了;又有《雷納德法》規定私立學校學生同樣享有與公校學生同等的言論自由憲法權利,所以,只需要告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違反《雷納德法》就可以了。
    科瑞等共10名學生,把斯坦福大學,加上學校的司法平等辦公室負責官員、校長和校信托董事會主席等,一並告上了法庭。這個案子不像密歇根大學的案子那樣進入聯邦地區法庭,這個案子涉及州法律,所以是在加州的聖克拉拉縣高級法院,由彼得·G.斯通法官審理。被告律師辯詞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稱這個《雷納德法》本身就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斯坦福大學是一個私立學校,也就是一個私人實體。它有權自定規範。斯通法官最後裁定,《雷納德法》是合憲的。因為對一個合營實體的大學,這個法律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使得它的言論環境變得更嚴苛。對那些有關種族和其他有偏見言論,大學還是保留了對偏見言論表達厭惡的權利。斯通法官判定的一個關鍵依據,就是《雷納德法》的執行,對於大學裏的學生,他們被許可發表的合法言論的範圍,究竟是擴大還是縮小了?他認為,《雷納德法》是擴大了學生被學校剝奪的言論權利。學校可以表達反對偏見,但是學校沒有必要去禁止那些有強烈反對意見的言論。
    可以看到,有關“言論守則”,密歇根大學一案是在聯邦地區法院進行審判的;斯坦福大學一案是在縣高等法院進行審判的,迄今為止,還從來沒有類似案件進入過聯邦最高法院,但是,法律專家們一般認為,即便告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可能推翻這些下級法院的裁決,因為法理上還是很清楚的。

    前面提到,《雷納德法》在2006年有個修改,就是把原來涵蓋的私立高中給劃了出來。這當然是一個很謹慎的做法,因為中學生哪怕是高中生,心智還不成熟,應該容許學校對他們的行為有更多規範。可是,即便是這樣,“言論守則”的負面影響還是可以看到。我恰巧遇到過一件這樣的事情。我家附近有個私立中學,有一些外國留學生在那裏上課。那是幾年前發生的事情,原由大概是這樣的:課堂上教到了世界歷史的某個階段,涉及歷史上國與國之間的沖突,至少上溯了一百年,然後,一個當地學生說,“我覺得那時候的這個國家真是很笨。”而當時課堂上,正好有這個國家的學生。他們覺得這是攻擊自己的國家民族,很生氣,就去校領導那裏報告了“種族歧視言論”。校方非常重視,接到抱怨之後立即調查處理,然後召集留學生說,他已經處理了,不僅找了“涉嫌種族歧視”的孩子談話,並告訴他們,如果再次發生,可能被處罰退學。幾個留學的孩子估計,那個同學大概是被“記點”了,這相當於中國學校的“記過”,達到一定“點數”就必須退學。現在回想,才意識到,學校的處罰都必須有依據。這個依據,就應該是這個私立高中的學生言論管理了。
    私人院校,曾經非常自豪於他們不受政府幹預,不論是宗教還是政治、文化,他們曾經是特殊表達自由的避風港。在傳統上,私人院校相對公立學校,也確實保留了比憲法規定的更多自由。可是曾幾何時,私人院校一方面在招生廣告上繼續宣揚他們的傳統,也就是“保護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個人良知”,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一些哪怕是最精英的私人高校,都開始退化。由於它們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幹預之外,就反而有了更多對教師學生的言論審查和懲罰的機會。所以,曾經有人試圖把《雷納德法》推廣到其他州,甚至希望促成聯邦立法,都還沒有成功。迄今為止,在美國五十個州裏,《雷納德法》還是只在加州存在。所以,在私立的大學還是常常有不同程度的“言論守則”,它不僅有利於學校管理學生,更有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壓力。現在一些團體以私立學校“招生承諾的自由與執行現實不符”為理由來批評挑戰這些學校的言論管控,並沒有什麽效果。
    由於密歇根大學和斯坦福大學的《言論守則》判例,“禁止仇恨言論運動”作為一個“運動”,漸漸消失了。但是,它還是在無形中給美國留下了很深的正面和負面的雙重印記:在“種族”等敏感話題上,它固然令人養成條件反射一樣的習慣,更留意自己語言給他人帶來的感受。但是,它也令社會上、學科間的許多議題,因“敏感”而無法正常展開,更無法深入討論。很可能,因此延遲了一些敏感社會問題的盡早解決。許多議題因為良善之輩不敢觸碰,導致都悶在那裏,悶到爆發,或者,只有對立的極端才會惡形惡狀地說出來。這絕不是好的討論環境。解決問題的前提是認識、承認有問題,公開說出來。然而,如果你放開了自由討論,又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人濫用自由,以語言傷害他人。這就是那個密歇根大學案件中法官的話,有時,法庭只能是“痛苦地”在兩個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調整適度的平衡。


諾貝爾獎獲得者詹姆斯·沃森


“政治正確”很容易偏離社會問題的實際覆雜性

    再回到那篇《紐約時報》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文中提到:“看看所有那些對校園裏微小的侵犯行為反應過度的人吧。伊利諾伊大學(University of Illinois)開除了一名講授了羅馬天主教對同性戀看法的教授。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因一名教授以犀利言辭批評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的Twitter發文而將其停職。範德堡大學(Vanderbilt University)因一個基督教團體堅持由基督徒領導而撤銷了對該團體的認證。”
    大學“機構自治”原則和教授言論自由有時會產生沖突。它的前提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幾個判例中確立了大學的“機構自治”。例如,在“斯維奇訴新罕布什爾州”中,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就強調了大學“免受政府控制”的獨立性。這個原則的本意,也是更多地保護教育學術機構的自由。但是,大學的“自治原則”下,如果有教師、學生訴學校侵犯了他們的“自我表達權”,他們得到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會相對受到限制,尤其是前面提到的私立學校。如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例子那樣,有些教師因言論涉及種族問題等,被學生認為言辭不當,告到學校,控其有“仇恨性言論”,雖然教師言論涉及公共議題,以“言論自由、學術自由”自辯,但是,在“機構自治”原則下,最高法院認為,教師也是學校的一個雇員,學校作為“獨立機構”雇主,有相當大的解雇權。雖然,這不僅和“法律懲處言論”無關,這樣的程序也和政府並無關系。這也是憲法層面,對“兩種權利、兩種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的困難平衡。當學校敏感於敏感話題,顯然是有礙於學術自由的。
    大學“學生言論守則”的背後,是社會的“政治正確”背景,“政治正確”非常難以維持適度,也非常容易走極端,究其原因,就是人性中對自己正義形象的感性追求,而很容易偏離社會問題的實際覆雜性。
    學術自由因此受損的經典例子,就是兩個諾貝爾獎獲得者的遭遇。一個是詹姆斯·沃森,他是上世紀分子生物學科的領頭人。他和同事一起發現了DNA的雙螺旋結構,並且和莫裏斯·威爾金斯一起獲得了1962年的諾貝爾生理學和醫學獎。和一些天才、怪才一樣,詹姆斯·沃森有自己非常強的個性,他自視甚高、驕傲有時甚至可以說傲慢。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原諒一些有特殊貢獻天才的各類錯言錯行甚至怪癖,科學天才常常被人稱為“怪才”。如果天才走出來,一切言行舉止完全正常而正確,大家可能反而會覺得什麽地方“不對了”,似乎天才總要有點“不對”才是“對的”。約翰·納什夫婦前不久車禍去世,也有人在回憶文章中提到他的一些缺點、做錯的事情、曾經有過的一些不正確言論,可是,誰會在意?重要的是,他就是那個發現了“納什均衡點”的納什!
    可是,詹姆斯·沃森信口開河在不同的時代。其實在年輕時,他就是一個在政治上習慣於積極表達的人。越戰期間他在哈佛大學教書,和系裏的12個同事一起參與了抗議活動,要求“美軍立即撤出越南”。1975年,在廣島原子彈爆炸30周年的時候,他參與了2000名科學家、工程師對福特總統發起反對核擴散的抗議。他們一方面認為,核廢料的處理還不安全,一方面也認為,商業核原料的保管不足於預防國際竊賊,最終可能導致失竊、落入恐怖組織手中,成為美國和國際安全的最大隱患。你可以看到,這些議題和他的專業並沒有什麽關系,他只是表達了他作為一個公共知識分子對社會重大事件的關註。他被精英同道們認為是“正確”的表達,但是,也有“不正確”的表達。
    在年輕時期,他一直認為,自己的政治傾向偏向左翼,此後,他開始有些變化,原因和他的專業研究有關,他越來越傾向於相信,人們在生活中的某些成功或失敗,和遺傳基因有很大的關系,而不僅僅是外部原因。比如說,一些人在學習上的失敗,只是因為先天遺傳的學習能力無法達到,不是單靠外部教育環境的改變就能夠解決的。而他感覺,他的左翼傾向的朋友們很難接受他的觀點。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危險的,它們幾乎是天然地隱含了“政治不正確”。
    而且,詹姆斯·沃森是個信口開河的大嘴巴。例如他說過,“你面試一個過胖的求職者,你會感覺不好,因為你知道自己不會錄用他。”美國在就業中是禁止肥胖歧視的。他的言論常常有他的個人偏見包括種族偏見。2007年,在《紐約時報》上,他公開表示“對非洲的前景不看好”,因為“黑人的智力低於我們”。他同時說,“雖然測試結果不是這樣,雖然大家都有平等的願望,但是,只要你和黑人雇員打交道,你會發現就是這樣的。”他的言論顯然是個人偏見,作為科學家,即便是你有這樣的人種基因假設,你必須拿出科學證據之後,才能發表結論性的言論,尤其當話題涉及極為敏感的種族議題時。
    消除歧視,主要是在立法上有作為,消除制度性歧視。就單純的個人偏見來說,因為文化的差異,更因為人性的弱點、個性的不同,它幾乎很難消除。但是,不可以有針對個人的攻擊和騷擾,這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泛泛而談的個人偏見言論,在一般情況下,並不違法,社會也不必過於在意。在公共發言中,歧視偏見的言論會帶來傷害。但是,所謂制度性保護,就是也保護公眾可以自由地批評和反擊這樣的偏見,使得社會有一個分辨是非、進步的機會和過程。其實,這也是一個社會走向完善的過程。所以,詹姆斯·沃森作為一個有偏見的名人的公共言論,他可以說錯,制度也容許批評他的錯誤,孰是孰非,大眾會有判斷,也通過這樣的語言交流變得成熟。
    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紐約時報》披露這段講話的一個星期之後,引起軒然大波。這位非常重要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被迫辭去了他在紐約長島冷泉港實驗室的工作。他的一些“歧視語錄”被廣為流傳,列在“沃森歧視言論”中的,有些只是和他的一些基因研究設想有關。這些議題恰恰是敏感的。例如,他說想在基因研究中建立膚色與性欲之間的關聯,他說為什麽人們總會說“拉丁情人”,是不是人種和性能力有關?他設想:百分之十的人類的智力弱勢,是一種可以(通過基因改造等)治愈的疾病,等等。
    僅僅因為個人發表有偏見的言論,一名天才科學家失去了工作,而且,可以想象那些和性別、族裔等敏感研究相關的科學設想,科學家要勇敢成什麽樣子才敢去觸碰、去研究,更何況,可能鼓足了勇氣去觸碰,卻立即被指責為“歧視”而受到懲罰。
    過度“政治正確”的風潮本身來自歐洲。本文開篇時提到,最近,又一位英國的諾貝爾獎獲得者中槍。蒂莫西·亨特爵士是英國科學家,2001年,他和另外兩名科學家一起獲得了生理學醫學獎。他們三人的研究,對人類攻克癌癥有很重要的意義。可是,只是因為開了一個玩笑,他被迫辭職。就在2015年6月9日,在韓國的世界科學記者會上,氣氛輕松,他就半開玩笑地拿自己開了個涮:“讓我告訴你,我和女孩之間的麻煩。有三件事情會在實驗室發生:你會愛上她們;她們會愛上你;你批評她們,她們會哭。”這些半玩笑的話被人當真了,被指出“政治不正確”,因為每個人都有批評的權利。可是,後果竟然導致一個諾貝爾獎獲得者被迫從他工作的大學辭職。雖然他的女性下屬為他申辯,但都沒有用了,說話能“管用”的人物們,都對這個“肇事者”發出政治正確的指責。然後,一個對治療癌癥有卓越貢獻的世界級科學家丟了工作。
    我們再回頭看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在美國的大背景下,他列舉這些事實,自然不是在為近年來越演越烈的過度“政治正確”帶來的校園言論禁錮叫好。恰恰相反,面對在《查理周刊》事件上,想到那些速速表態“我是查理”的人們,“把在法國冒犯恐怖分子的人捧為英雄,卻在美國本土遠不能寬容以同樣方式冒犯自己的人”,即提到美國校園過度強調和執行政治正確的背景事實,他火氣不打一處來。在他看來,這種表態背後南轅北轍的態度對比,實在是一種令人看不下去的“偽善”。他列舉美國校園學生和教師遇到的言論政治正確審查,告訴美國大眾,請看看你們在自己的國家創造的言論環境吧,不要裝了,現在是你們的“受教機會”:看看你們自己,你們平時是“如何看待美國有爭議的人物、挑釁者和諷刺作者”的。他認為,美國人應該把《查理周刊》事件當做“一個契機”,那就是“終結”政治正確的“言論守則”的機會。“對冒犯的言論,在社交層面,我們可以鄙視,不違法的就要寬容。”
    顯然,他說了也沒有太大作用,時勢如此,明白的人原來就明白,不明白的還是不明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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