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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與導火線
2014/02/10 13:55:07瀏覽1501|回應25|推薦2

正常話「公親變事主」是不正常,不正常的話「事主變公親」套在udn 部落格羅伯特亞當斯的《「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很正常。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忝為兩位當事人共同的黑名單與不時被兩位當事人共同點名提告的amisgin不幸被也以類似黑名單動作不得回應的blackjack也舉「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為由揚言提告,因此寫這則評論,也算是事主之一。

要求事主客觀評論,閱者未免過於天真。閱讀未經思索,等於囫圇吞棗,怪不得寫者,是閱者把自己化為豬舍裡的豬仔。假如豬仔有客廳有電腦又有充足的照明,相信豬仔看見餿水裡浮沈的蛆會敬謝不敏。

udn 部落格應該是觀念溝通平台,可以路見不平抒發已見或者無病呻吟一吐嘮叨,更精彩一些的是打筆仗,把單向溝通變成雙向交流,一方面刺激腦力激盪,另一方面檢驗真理。但興起訴訟風氣者顯然不作如是想,把udn 部落格當成拼人氣或者宣揚名譽的好所在,是udn 部落格變調還是寫作者變質,可供公評,然而所有的公評存乎一心。

以羅伯特亞當斯批馬、扁、行政院、民進黨的腦殘、無能與無感來說,檢視公眾人物、政府與政治團體容易,藉由新聞報導,可證明被批者腦殘、無能與無感不勝枚舉,但反批羅伯特亞當斯腦殘、無能與無感並不容易,不容易就證明羅伯特亞當斯沒有腦殘、無能與無感?

即使孔子到了七十才不踰矩、舒伯特也有無言以對的時候,amisgin也承認生活中常有腦殘、無能與無感的時刻,這些時刻,有時不知不覺,有時心知肚明。因此有人說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何需證明?

要證明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其實不容易,這裡指的不是隱私─做為小人物就是有這個好處,這裡指的是文章。因為顧慮腦殘、無能與無感無端獻醜,amisgin寫文章是經常性地塗塗改改。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其餘的,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udn 部落格與所有的部落格一樣,應該只是提供單向溝通或者雙向交流的觀念溝通平台,容許火花乍現,但火花不該是興訟的導火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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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isgin&aid=11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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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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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5:08

版主應該要明理,捍衛自己名譽是法定權利,但是捍衛他人名譽,那就不是了。

不能因果倒置,行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天經地義,

我不是地雷製造者,我的部落格也不是地雷,

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都不是因為地雷而判決。

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不包含政黨立場、政治關係,

免責事由也不包含保護他人名譽,更不包含政治立場的歧異,

既然要談訴訟事,還是請回歸到法律面討論。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19 回覆:
udn 部落格應該回歸單向溝通或者雙向交流的觀念溝通平台。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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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4:51

"為什麼批評任何格主之一的amisgin是腦殘、無能與無感,不會犯罪?請舉出事實。"

看不懂版主的用意。

如果有人如此罵你,你不提告,那是你的決定,跟別人遇到相同情形下,是否提告,

另當別論。

總不能你不提告,也要求別人不要告。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24 回覆:
這是開你底下所說的「腦殘與無能不能拿來批評任何格主,小心會犯罪」玩笑,amisgin已舉出事實,拿掉為什麼與問號,就是事實之一:批評任何格主之一的amisgin是腦殘、無能與無感,不會犯罪。
打筆仗是腦力激盪,也是檢驗真理,不是嗎?

當然,我不認為「批評任何格主之一的amisgin是腦殘、無能與無感,不會犯罪」是真理,這點或許我們有共識。
沒有共識的是「到了地檢署或法院」,沒有主動就沒有被動,不是嗎?amisgin偏愛主動打筆仗。
不主動「到了地檢署或法院」,但偏愛打筆仗,當然得承受被動「到了地檢署或法院」的機率。為了偏愛主動打筆仗又避免被動「到了地檢署或法院」,寫作更注重精神一致,那天精神不一致而被動「到了地檢署或法院」,只能怪自己。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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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4:49

我懶得理你,你這樣舉證,到了地檢署或法院,

很容易破功!

"始於"這兩個字才是關鍵點,面對訴訟,不識在玩文字遊戲、打嘴砲。

000與xxx、ABC,這些不具體的代稱,不是負責說法。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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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4:11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

這涉及事實真假之認定,應該舉證或敘明理由。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4:38 回覆: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是事實,「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也是事實,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加上羅伯特亞當斯與OOO的訴訟官司、羅伯特亞當斯與XXX的訴訟官司、羅伯特亞當斯與ABC的訴訟官司,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然是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是具代表性的事實敘明。經由羅伯特亞當斯說明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而扯出其他的訴訟官司,加以blackjack也舉「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為由,這個代表性不是亂扣帽子。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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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4:09

我沒告過版主,以前列為黑名單,也在好早以前解除了。

腦殘與無能不能拿來批評任何格主,小心會犯罪(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判決參照)。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4:26 回覆:
羅伯特亞當斯點名提告amisgin是事實,羅伯特亞當斯說「我沒告過版主amisgin也是事實。
為什麼批評任何格主之一的amisgin是腦殘、無能與無感,不會犯罪?請舉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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