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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與導火線
2014/02/10 13:55:07瀏覽1473|回應25|推薦2

正常話「公親變事主」是不正常,不正常的話「事主變公親」套在udn 部落格羅伯特亞當斯的《「天地有政氣」的大錯特錯 銀正雄的司法報復》很正常。

近年來,udn 部落格興訟風氣始於羅伯特亞當斯與銀正雄的訴訟官司,忝為兩位當事人共同的黑名單與不時被兩位當事人共同點名提告的amisgin不幸被也以類似黑名單動作不得回應的blackjack也舉「看到羅伯特亞當斯維護名譽這麼成功」為由揚言提告,因此寫這則評論,也算是事主之一。

要求事主客觀評論,閱者未免過於天真。閱讀未經思索,等於囫圇吞棗,怪不得寫者,是閱者把自己化為豬舍裡的豬仔。假如豬仔有客廳有電腦又有充足的照明,相信豬仔看見餿水裡浮沈的蛆會敬謝不敏。

udn 部落格應該是觀念溝通平台,可以路見不平抒發已見或者無病呻吟一吐嘮叨,更精彩一些的是打筆仗,把單向溝通變成雙向交流,一方面刺激腦力激盪,另一方面檢驗真理。但興起訴訟風氣者顯然不作如是想,把udn 部落格當成拼人氣或者宣揚名譽的好所在,是udn 部落格變調還是寫作者變質,可供公評,然而所有的公評存乎一心。

以羅伯特亞當斯批馬、扁、行政院、民進黨的腦殘、無能與無感來說,檢視公眾人物、政府與政治團體容易,藉由新聞報導,可證明被批者腦殘、無能與無感不勝枚舉,但反批羅伯特亞當斯腦殘、無能與無感並不容易,不容易就證明羅伯特亞當斯沒有腦殘、無能與無感?

即使孔子到了七十才不踰矩、舒伯特也有無言以對的時候,amisgin也承認生活中常有腦殘、無能與無感的時刻,這些時刻,有時不知不覺,有時心知肚明。因此有人說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何需證明?

要證明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其實不容易,這裡指的不是隱私─做為小人物就是有這個好處,這裡指的是文章。因為顧慮腦殘、無能與無感無端獻醜,amisgin寫文章是經常性地塗塗改改。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其餘的,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udn 部落格與所有的部落格一樣,應該只是提供單向溝通或者雙向交流的觀念溝通平台,容許火花乍現,但火花不該是興訟的導火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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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isgin&aid=11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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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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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1:11
在此,對所有有苦勞的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一并致謝與致歉。

→→→
我剛才沒有仔細看到這一句。

版主,
別人怎麼說我不知道,

至少“腦殘、無能、無感”好像不是我在用的語言。
這種詞語擺明了無力針對事實的人所能使用的。

我的原則是對事不對人。

我爭的面紅耳赤的部分是事(打流感疫苗死的比較多還是沒有打流感疫苗死得比較多)的部分!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1:31 回覆:

你沒有仔細看到的,其實是你在底下引用上文的「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其餘的,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這是倒裝句,正確是: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其餘的,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寫倒裝句,有時是寫著寫著自己不知所云,有時是練習文字,有時是詞不達意。

我雖然健忘,還記得當時衛生署極力宣傳打流感疫苗好處多多,包括荒謬的有益孕婦生產。我和我的孩子大概有N年沒打流感疫苗,N年意思是過去至少五年以上、未來還不知道。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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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0:47
還有,
打打筆仗,
練練打字,
版主請不要介意!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0:52 回覆:
打打筆仗,當然歡迎!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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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0:45
我在A的命題上立場與版主尚未不同,
在B的命題上,我就不知道版主採取的哲學觀為何了。

在沒有被否證之前,就是存在;

在沒有被肯定之前,就不存在,
是兩套不同的世界觀與價值觀,

我剛才問我小孩,
先有世界還是先有上帝,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0:57 回覆:

給孩子問題而不是給孩子答案,有助於孩子思考,很好呀。

世界真奇妙,存在的看不見─譬如空氣,看不見的存在─譬如親情與愛,真值得好好探索。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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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0:41
還有,
楊志良該不該告媒體(A),價值評價問題

打疫苗死的比率比較多,還是不打疫苗死的比例比較多,(B),與人的意志無關的事實問題,

版主認為這兩類問題(評價問題與事實問題)
差異何在?
處理的原則有何不同?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0:51 回覆:

楊志良不該用公帑告監督政府的媒體,現在搖身一變媒體名嘴,真難看;「打疫苗死的比率比較多,還是不打疫苗死的比例比較多」,你說呢?提醒你,疫苗很多。

評價問題與事實問題差異何在?處理的原則有何不同?一個主觀、一個客觀,但主觀的評價來自客觀觀察的事實。生命寶貴,請容許我批評政府,減少回覆,謝謝。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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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20:36
這句話並不科學,對真正的科學家而言,永遠謙遜探索,沒有所謂的實際結論。

→→→
如果你認為醫生能對病人說:
“因為還沒有窮盡所有的案例,沒有所謂的實際結論,有的只是到目前為止的證據!所以等所有的案例我們都有結論出來,看看什麼治療是完美的,我們再來採取行動”
如果你認為法官能對當事人說:
“因為兩造都無法還原現場的狀況,而現場的狀況又無法得知,所以等到有實際結論出來再看看接下來該怎麼辦”

那麼我就認同你的苦勞!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0:41 回覆:

醫生會對病人說:這個藥雖有效,但多喝開水、注意飲食...

法官會對當事人說:根據檢察官現場勘驗的結果...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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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9:58
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其餘的,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
抗議~抗議~~

我之前為了流感疫苗,
在這篇文章裡,跟版主您爭的面紅耳赤,
“楊志良與7位名嘴的戰事“
hppt://blog.udn.com/amisgin/4874605)
怎麼說,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


還是版主始終認為amisigin在這件事上面沒有錯的話,
那麼我除了說,
版主的意見與科學實證的實際結論不同,
除此之外就無話可說了!

^_^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20:18 回覆:

接受你的抗議,你確實有苦勞。

「科學實證的實際結論」這句話並不科學,對真正的科學家而言,永遠謙遜探索,沒有所謂的實際結論。看楊志良也變成名嘴,顯然楊志良不是科學家,更不用說是真正的科學家。

遺漏你的苦勞,請原諒我的健忘。

上文可以改成:說是不容易,其實也容易,可惜所有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除了cjs曾指正amisgin錯誤和有苦勞的胡思空想 (YUUDNYU),其餘的,留下一頂帽子便一溜煙轉身就跑了。

以健忘來看,有苦勞的,應該不僅你一人。在此,對所有有苦勞的指責amisgin腦殘、無能與無感的閱讀者一并致謝與致歉。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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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5:52

把興訟者通通歸為宣揚名譽不容腦力激盪也不容檢視真理的一元堂,倒是不錯的建議。你覺得如何?

---------------------

回應版主:

興訟與「宣揚名譽」、「腦力激盪」、「檢視真理」是不同事件,

有必要為了「宣揚名譽」、「腦力激盪」、「檢視真理」而涉嫌犯罪?

請搞清楚言論自由與犯罪間的紅線所在,

不是任何你認定的「宣揚名譽」、「腦力激盪」、「檢視真理」,

無關犯罪耶!你沒有犯罪動機,可不能保證別人也一樣。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6:02 回覆:
涉嫌犯罪好大一頂帽子,怎麼涉嫌怎麼犯罪,讓我想想看...,再回覆。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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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5:48

回應版主:

你錯了!你以為我提告的都會贏、都會起訴?

訟棍確實存在,但肯定不是我。

理由與事實無須再多說,因為那些會誣我者,根本不管這些事實。

檢察官或法官若是訟棍共犯,那就會上新聞,成為貪瀆犯嫌。

----------------------------

你提告的案件你贏了,得出「檢察官與法官不是訟棍的共犯」,你又被誣為訟棍,看在被告的輸家不正好是「檢察官與法官是訟棍的共犯」?ˉ

假如你官司輸了,你會說「檢察官與法官不是訟棍的共犯」?這麼問你,其實沒有答案。等你輸了,才有真正的答案。

每個人看世界不同,但同理心將不同的世界連接起來。

amisgin2014/02/10 15:35回覆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58 回覆:
提告贏的勝算比率從你的文章裡看來是極高,但問你「提告的都會贏、都會起訴?」是不尊重你的隱私。「訟棍確實存在,但肯定不是我」希望你確實不是。不管事實的誣者何其多,生命寶貴,不該浪費。「檢察官或法官若是訟棍共犯,那就會上新聞,成為貪瀆犯嫌」等上新聞後,已經有多少人受害?還有多少未被新聞爆料的呢?

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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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5:31

udn 部落格應該回歸單向溝通或者雙向交流的觀念溝通平台」這句話與訴訟之必要與否,

有何關聯?

UDN 原本就不是設來提供犯罪使用,至於訴訟有分民刑事,

涉及犯罪者,這是行為者的行為,與UDN平台無關,

涉及民事者,亦未必與UDN有關。

你把興訟原因與UDN平台的功能與定位互相混淆,

這是很嚴重的論理錯誤。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46 回覆:

做為單向溝通或者雙向交流的觀念溝通平台的udn 部落格當然與「訴訟之必要」毫無關聯。

興訟原因」千百種,要牽扯udn 部落格只是其中一種。

的確,為不鼓勵興訟,UDN平台的功能與定位不可混淆,把興訟者通通歸為宣揚名譽不容腦力激盪也不容檢視真理的一元堂,倒是不錯的建議。你覺得如何?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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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0 15:10

還有,檢察官與法官不是訟棍的共犯,

至少在我提告的案件裡,皆是如此。

誣我為訟棍,只是故意把行為責任轉移,模糊錯誤之焦點。

網友愛打屁,總不能以他人名譽之毀損為籌碼吧!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20 回覆:
上文沒有誣你為訟棍,被誣為訟棍的確不好受,但維護部落格的名譽,應該以文章取勝,即使曲高和寡─不是指我,雖然確實是和寡。
amisgin(amisgin) 於 2014-02-10 15:35 回覆:

你提告的案件你贏了,得出「檢察官與法官不是訟棍的共犯」,你又被誣為訟棍,看在被告的輸家不正好是「檢察官與法官是訟棍的共犯」?ˉ

假如你官司輸了,你會說「檢察官與法官不是訟棍的共犯」?這麼問你,其實沒有答案。等你輸了,才有真正的答案。

每個人看世界不同,但同理心將不同的世界連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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