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確定原告部分,起訴時之原告之國名固為「中華民國」,但昭和47年9月29日之「日中共同聲明」,已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國家。
2.
當事人代表權之消滅,如係公眾周知之事實,不待通知相對人,即生效力。
3.
作為外國代表之外交使節在我國提起訴訟後,因我國政府承認新政府取代派遣該使節之政府之故,上開使節之代表權因而消滅時,縱始該使節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仍應於該使節代表權消滅事由發生時中斷(停止)。
4.
上告審依職權探知並確認存在訴訟程序中斷事由而廢棄原判決者,不以經言詞辯論為必要。
所以,這件歷經40年的訴訟,雖然日本最高裁3月27日將案子直接發回京都地方裁判所更為審理,但大概可以說已經是確定的了,也就是說日本最高裁判所以日中兩國昭和47年(1972年)9月29日建交時,就因「日中共同聲明」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中國之代表國家,中華民國並無本件訴訟代表權之理由,判決中華民國敗訴。雖然沒明說,但其實是說:中華民國已經被取代而消滅不存在了。
哈哈!中華民國在台灣,即使我們堅信,即使對這樣的判決表示無奈跟遺憾,但又如何?
日本侵華,花了8年時間消滅不了中華民國,還受了2粒原暴彈而敗戰!現在是一個判決就把中華民國消滅了!是有點覺得荒謬,但該思考的是到底「中華民國在台灣」這樣的説法,在國際上有多少人承認?
是啊,如果在台灣根本不被承認,那真的是得認真的想:中華民國在何處?
就只是日誌YSL老師提供,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