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與復仇有何分別?其間的界線又在哪裡?
有名的義大利法學家【貝加利亞】,曾在他的名著【犯罪與刑罰】,特別寫出【決鬥】的不可行。一來這樣私人的決鬥,名目過於空泛,界線與範圍也不清楚(損害名譽云云);二來私人的決鬥,等於使國家法律形同虛設,任何糾紛若用決鬥解決,則將是陷入叢林法則,法律秩序又怎還會有公信力?舉幾個有名的例子:俄國文豪普希金,就死於決鬥;而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年輕時候更是箇中高手,雖然無往不利,還是有回在他的臉上留下長長的疤痕。我們可以知道,自己解決的【決鬥】為現代法治所不許,而【復仇】在舉輕明重的推論下,更應該列入禁絕。
而本片的男主角,在當場將兇手撞成殘廢後,出獄也不忘繼續追緝,是防止其他新的被害人?亦或單純找尋復仇的好時機?這不僅是男主角心中的轉折,也是觀眾們期待知道的答案。正如與他同行的【道路事故調查員】,所擔心的事情一般:若男主角在緝兇的過程中,以相等的殘暴手段,對該名公路怪客做出私刑,他又與兇手的喪心病狂何異?
這部電影假設的情況,是公路怪客的犯罪手法高明,警方也無從追緝(附註:有看過哈里遜福特的絕命追殺令,就知道金恩醫師,所追尋看似虛構的獨臂人,也有異曲同工之妙);就像另一部電影【八釐米】,身為偵探的尼可拉斯凱吉,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也只能自力救濟。更深一層的地說,在美國嚴格的證據法則下,司法實務常常給犯人網開一面,空有程序正義,卻導致忿恨不平的副作用,亦開啟被害家屬的復仇念頭。
我想這部電影的編劇,對於上述保障壞人的程序,有迥異於腐儒之見的安排。當公路怪客,奄奄一息地等待救護車救援。事故調查員拿起散彈槍,讓惡人一命歸西,雖有點突兀,但永絕後患地讓怪客無法再製造【事故】,也算是大快人心。這是不是對司法極限的另種怒吼?法律到底是限制好人,還是保護大眾?都值得我們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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