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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2006/05/09 18:34:11瀏覽3647|回應23|推薦64

引用文章婚外情的爭女風波

台美跨國搶女官司出現轉機,新店家事法庭在今天(9 )通過阮姓女子的假處分聲請,禁止凱利將Emily帶出境,阮姓女子也盼望在母親節前夕,可以見到Emily一面。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5/349cx.html

好險!爭到假處份--真不知,萬一此招不成,豈不全盤皆輸?賠上青春與母愛? 

這樣的新聞,掀起多少單親父母爭取監護權的痛!但,它其實是吳憶樺的「反轉」版,而非翻版。吳案中,吳家人是把外婆照顧中的失親孩子騙回台灣的,個人不敢苟同。 

1】在此不願假設台美父母對錯,但更不願認定,失去監護權後,母親帶著孩子偷跑是「不對在先」--如果之前都是母親在照顧幼兒(這點我查不到資料),遇到改判監護權,恐怕任誰都會驚慌失措,甚至一逃了之--法律未必平等,以個人了解,美國大多將幼兒(何況還是女兒)判給生母( 見下段英文),在此案例,此種法院判決結果,恐仍有「保護本國人」的嫌疑!或者,就偏偏有錢的一方請得起大牌律師,法庭上易得優勢! 

以此案例為言,母親的確有可能在美國不受到「優勢」國籍保護、律師不才,失去監護權,但是,很可惜的是,當初回臺遲遲沒有法詢法律途徑解決,就可能「錯失先機」 

2】愛她,就要用腦袋!女性當自強,為母則更應自強--學習以更理智、有效的途徑為自己、孩子爭取利益。  

愛孩子,從一開始就應該保護她。了解相關可能性,從最早監護權時便及早未雨綢繆,尋求正當法律途徑幫助。法律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遊戲,更何況事涉兩國法律,台灣其實也有幫助婦女的義務團體,就看你願不願意扯下面子求助。當事人是社會資源豐富的高知識份子,可惜卻遲至今日,才被迫面對問題! 

3】再則,個人認為,爭取監護權,應以理性動機來考慮「孩子的幸福」,而不是「自己需要孩子的感受」--當一個母親淚灑媒體,訴說「孩子是我的全部時」,多少當初被迫放棄監護權的失婚母親,何嘗不是?但是,這樣為了自己需求的淚眼出發點,上了法庭並無助於事! 

孩子是上天愛與痛的禮物,而非個人資產,隨之而來的,只能是不求回饋的愛、責任與付出。而萬一,最終法官還是認定孩子屬於對方,女性,還是得揮別痛苦,要為自己好好活下去。 

讓我們同為這個孩子的未來幸福祈願,願她永不會變成大人情緒或金錢糾紛下的犧牲品。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345cl.html

法官指出,法官審理案件僅就案件本身來看,凱利提起認可美國監護權確定判決,我國法官能作的就是形式上的審查,一是阮玫芬在美國法院的應訴情形,另一則是有無違反公序良俗,阮女在美國開庭時曾出庭,並提起凱利應給付扶養費的訴訟,顯見其訴訟上的權利獲得保障。而在孩子監護權部分,按美國法律規定須以能給予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美國訴訟期間曾做過孩子的訪視調查,最後才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父親。

法官表示,就算是回到了台灣也非沒有救濟的機會,但是阮玫芬回到台灣後什麼都不做,到了最後孩子的父親要來台灣帶小孩,才以訴諸民粹、媒體的方式來渲染案件,更會讓案件失焦。

http://www.aacap.org/clinical/custdy~1.htm

CONCEPTUAL MODELS

Judges and clinicians have used several conceptual models to guide them in their opinions regarding child custody disputes. The "tender years" presumption held that young children need to be with their mothers. This presumption reflected an awareness of children as developmentally unique human beings rather than simply small adults. This doctrine, which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ternal-infant relationship, survived well into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s now the prevailing legal test for custody decisions in all states. Although there are wide variations in how this concept is interpreted by judges, it generally favors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that best fulfills the needs of the specific children involved and fosters their normative development.

The "least detrimental alternative" has been postulated as an alternative judicial presumption. This presumption holds that courts and clinicians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more realistic notion that all children in separating or divorcing families are harmed to some extent. The goal is to find the solution that appears to harm them the least.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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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bertineproust&aid=267593
 引用者清單(1)  
2006/05/11 03:11 【春風又綠阿那家】 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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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
2006/05/10 12:02

這裡頭事有悉竅,就算我們是台灣人,也不能就一昧偏頗,在美國的實際發生經過我們都不清楚,目前也只單方面聽小姐說,台聯立委挺身相助,希望他們已經深切瞭解內情。美籍男性隱瞞已婚事實蓄意欺騙小姐,是不對,然而相識的過程,裸照的來源,小姐在美國的職業與角色,都尚未明朗,小姐的說話方式及表現是否符合精神不穩狀況?醫護人員看在眼裡,各有解讀。就算我們是台灣人,也應該公正無私,我認為兩方都有問題,問題大小而已,誰問題較大?事情會漸漸明朗的。多言了,請見諒。



■♀醫楊曉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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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006/05/10 11:10

同意寫文不是為批評, 是為學習與警惕, 局外人評是非的確易陷迷思

身為女性無法不同情母親, 但也痛她誤失的時機, 哀

更痛的是, 如果真的金錢打敗正義, 多少弱者情何以堪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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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2006/05/10 04:29

這是我對  婚外情的爭女風波 一文,所發表的回應:

 第一,男女生了小孩之後而分開,小孩該歸給誰,原本就是扯不清楚的事。今天你我都是局外人,也都不了解情況,無從認定誰對誰錯。

第二,美國法庭把小孩判給了誰,那是美國法庭的事。台灣不是美國的屬地,今天這個事在台灣,當由台灣的法律和社會來決定。

第三,由於事件的特殊,美國法庭的裁判,不可信賴。你看台灣球隊到美國打棒球,多少愛國裁判亂判球?美國法庭的裁決,不一定秉公判決。幾年前,一個人日本青年,只因問路,就被人開槍打死,美國法庭還不是判兇手無罪,連誤殺罪名都沒有。

第四,做為一個台灣人,本人當然要先站在台灣人的立場上。除非最後確定阮女實不適為人母,而該男子確實對小孩較好,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否則那有輕易將小孩交出的道理。

第五,新聞中確有報導男方之說法,故意選擇沒看到,這是事先內心已有偏見。

第六,一個女子和已婚男人生子,固然不合常軌,一個已婚男人,去和一個未婚女子生子,豈又是正常?因何原故,獨批阮女,而不議男方?


作者:受氣包 <好男好女自強之家> 董事長兼工友
https://city.udn.com/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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