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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2006/05/09 18:34:11瀏覽3646|回應23|推薦64

引用文章婚外情的爭女風波

台美跨國搶女官司出現轉機,新店家事法庭在今天(9 )通過阮姓女子的假處分聲請,禁止凱利將Emily帶出境,阮姓女子也盼望在母親節前夕,可以見到Emily一面。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5/349cx.html

好險!爭到假處份--真不知,萬一此招不成,豈不全盤皆輸?賠上青春與母愛? 

這樣的新聞,掀起多少單親父母爭取監護權的痛!但,它其實是吳憶樺的「反轉」版,而非翻版。吳案中,吳家人是把外婆照顧中的失親孩子騙回台灣的,個人不敢苟同。 

1】在此不願假設台美父母對錯,但更不願認定,失去監護權後,母親帶著孩子偷跑是「不對在先」--如果之前都是母親在照顧幼兒(這點我查不到資料),遇到改判監護權,恐怕任誰都會驚慌失措,甚至一逃了之--法律未必平等,以個人了解,美國大多將幼兒(何況還是女兒)判給生母( 見下段英文),在此案例,此種法院判決結果,恐仍有「保護本國人」的嫌疑!或者,就偏偏有錢的一方請得起大牌律師,法庭上易得優勢! 

以此案例為言,母親的確有可能在美國不受到「優勢」國籍保護、律師不才,失去監護權,但是,很可惜的是,當初回臺遲遲沒有法詢法律途徑解決,就可能「錯失先機」 

2】愛她,就要用腦袋!女性當自強,為母則更應自強--學習以更理智、有效的途徑為自己、孩子爭取利益。  

愛孩子,從一開始就應該保護她。了解相關可能性,從最早監護權時便及早未雨綢繆,尋求正當法律途徑幫助。法律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遊戲,更何況事涉兩國法律,台灣其實也有幫助婦女的義務團體,就看你願不願意扯下面子求助。當事人是社會資源豐富的高知識份子,可惜卻遲至今日,才被迫面對問題! 

3】再則,個人認為,爭取監護權,應以理性動機來考慮「孩子的幸福」,而不是「自己需要孩子的感受」--當一個母親淚灑媒體,訴說「孩子是我的全部時」,多少當初被迫放棄監護權的失婚母親,何嘗不是?但是,這樣為了自己需求的淚眼出發點,上了法庭並無助於事! 

孩子是上天愛與痛的禮物,而非個人資產,隨之而來的,只能是不求回饋的愛、責任與付出。而萬一,最終法官還是認定孩子屬於對方,女性,還是得揮別痛苦,要為自己好好活下去。 

讓我們同為這個孩子的未來幸福祈願,願她永不會變成大人情緒或金錢糾紛下的犧牲品。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345cl.html

法官指出,法官審理案件僅就案件本身來看,凱利提起認可美國監護權確定判決,我國法官能作的就是形式上的審查,一是阮玫芬在美國法院的應訴情形,另一則是有無違反公序良俗,阮女在美國開庭時曾出庭,並提起凱利應給付扶養費的訴訟,顯見其訴訟上的權利獲得保障。而在孩子監護權部分,按美國法律規定須以能給予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美國訴訟期間曾做過孩子的訪視調查,最後才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父親。

法官表示,就算是回到了台灣也非沒有救濟的機會,但是阮玫芬回到台灣後什麼都不做,到了最後孩子的父親要來台灣帶小孩,才以訴諸民粹、媒體的方式來渲染案件,更會讓案件失焦。

http://www.aacap.org/clinical/custdy~1.htm

CONCEPTUAL MODELS

Judges and clinicians have used several conceptual models to guide them in their opinions regarding child custody disputes. The "tender years" presumption held that young children need to be with their mothers. This presumption reflected an awareness of children as developmentally unique human beings rather than simply small adults. This doctrine, which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ternal-infant relationship, survived well into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s now the prevailing legal test for custody decisions in all states. Although there are wide variations in how this concept is interpreted by judges, it generally favors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that best fulfills the needs of the specific children involved and fosters their normative development.

The "least detrimental alternative" has been postulated as an alternative judicial presumption. This presumption holds that courts and clinicians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more realistic notion that all children in separating or divorcing families are harmed to some extent. The goal is to find the solution that appears to harm them the least.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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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bertineproust&aid=267593
 引用者清單(1)  
2006/05/11 03:11 【春風又綠阿那家】 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回應文章 頁/共 3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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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有權利從母親身邊搶走她的孩子!
2006/05/12 03:32

媒體,立委,民眾都是笨蛋?那麼受氣包也是笨蛋,沒有自己思考的能力,任人撥弄?

今天,媒體根本就沒有在幫阮女。何曾有那篇社論站出來支持阮女的監護權?在報導上,也是兩方並列,而且提出了許多不知究竟是真是假,令阮女難堪的事例。

今天,美國法院是美國人開的,當然做對美國人有利的判決。台灣的法院,卻直接服從美國法院的判決,以公權力立即將小孩從母親身邊搶走。今天如果不是有立委出面,這個假處分會有這麼快下來嗎?即使如此,到現在為止,小孩還在男方手上。

這整件事和個人的是非對錯無關,你要拿放大鏡來檢驗一個人的私德,沒有幾個人過得了關。

今天我們要選擇立場要考慮三件事:一,你要幫一個只提供一顆精子,其它什麼事都沒做的爸爸還是還是要幫懷胎十月,從頭到尾親自照顧女兒三年的母親;二,你要幫台灣人,還是要幫美國人;三;你要幫強者,還是幫弱者。

一個做媽的人不幫媽,口口聲聲說同情阮女,卻努力的拿放大鏡來檢驗她的私德,處處站在美國人的立場,依附在強者的位置,極力詆毀弱者為了自我保護所爭取的支持和手段。這到底是何種心態在作祟?

我不認識阮女,我也不知道她的個人品性如何,但我們知道,她是一個母親,沒有任何人,除非這個母親不愛她的子女,無力教養她的子女,否則沒有人有權利從她身邊搶手她的小孩。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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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而不是感情用事
2006/05/12 00:18

酷媽也很同情阮女愛女之情,但是我們評論此案要就事論事,今天不是看誰會哭誰可憐誰就有理,
就算阮女在美國孤立無援,回到台灣之後什麼事也沒做,那麼當男方和台灣法院執行唯一的法律判決時,又怎麼有錯?只能說事情搞成這樣,阮女自己要負最大的責任!很可惜支持阮女的台灣人,很多都只是因為「輸人就是輸面子」,根本不管事實的對錯。


七月,一片金紅豔豔。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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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玫芬聲請緊急處分的法律面
2006/05/11 22:36

台美爭女 阮玫芬聲請緊急處分還有希望

阮案只有美國的確定判決,台灣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認定具有效力,但從沒有實體審理,阮玫芬想把女兒留在身邊,只有立刻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並聲請緊急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規定,台灣法律是否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有效的四項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敗訴一方如果為中華民國國民,是否曾合法收受法院文書並出庭應訴,阮玫芬如果主張美國法院判決無效,必須舉證從沒收到出庭通知,以致無法出庭捍衛權益,但事實似乎是阮玫芬明知卻放棄到庭抗辯,且逕自帶女兒返台,如此很難對抗美方判決效力。 依上述條款,台灣法院是否承認外國法院判決,還得基於互惠互助原則,即使兩國並無條約規範,也可依照慣例辦理。目前阮玫芬應趕在小孩出境前,向住居地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一併聲請緊急處分留人,是阮玫芬眼前僅有的機會, 緊急處分用意在於維持現存狀態,並確保判決日後得以順利執行,只是監護權官司美方已判決男方勝訴定讞,並為我方承認,重啟官司,除非阮玫芬提出具體新事證,否則法院改判的機率渺茫,阮玫芬與時間賽跑,卻不見得就是最終的贏家。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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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男方女方怎麼說,要看法院的證據
2006/05/11 09:14
越來越多不為人知的內情也慢慢揭發了,阮女原先的說詞陸續出現矛盾。阮女原先聲稱沒有收到合法判決書,但是美方提出証據指出,阮女雖在訴訟時離境,但判決書已合法送達她所委任的美國律師,且在尊重中華民國法律的立場下,也聲請臺中地院承認判決效力,並准予強制執行。事實上,阮女收到台中地院書狀後,曾向書記官咆哮,整個法律過程她都有參與,並非她所說的完全不知情。像這樣嚴重的說謊,都不能不讓人對她的種種說詞起疑,而不是對法律起疑。

而且當媒體開始報導凱利的說詞時,她竟要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禁止凱利再放話,原因是不利她爭取女兒監護權。不是很奇怪嗎?如果凱利的言論沒有證據,大
可以提訴誣告,而且已經在台灣的媒體、立委和群眾"保護"之下,何以要擔心不利?哪有只能阮女控訴凱利"惡行",卻叫被指控的人只能閉嘴?

很遺憾的是,許多人出以情緒化、民族意識的立場支持阮女,怎麼還能理性分析判斷案情?既有人同情阮女愛女之情,怎麼就不能對提供精子的父親忽然失去愛女一年多的痛苦呢?其生父千里迢迢鍥而不捨來台追回被偷抱走的女兒,難道有錯嗎?難道就不能證明他很愛這個女兒嗎?

所謂爭取監護權,只是誰在照顧,另一方並不是沒有探視權,男方沒有爭取監護權之前,阮女已經提出要求男方付扶養費的訴訟,怎麼男方贏了監護權,阮女卻要偷抱小孩出境?可見她其實有所圖。至於美國法庭,通常會把監護權判給女方,除非視察之後,發現孩子的利益不能得到最好的保障,現在美國法庭高等法院的文件中指出,阮女在專業醫生檢查之後發現有精神問題,當然就判給女童生父,這又不是靠立委去圍堵出來的結果,也不是基於美國民眾的支持和聲援才作出的判決。

而從這件事情的過程,讓酷媽看到了台灣:1)媒體如何被操弄!2)立委如何被擺弄!3)民眾如何被撥弄!

七月,一片金紅豔豔。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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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相信
2006/05/11 01:14
我相信, 受氣包說出了許多人的恐懼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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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嚴重錯誤或不當行為
2006/05/10 17:06

道歉太嚴重了,大家表達一下意見,交通求進步也。

我想即使阮女有什麼嚴重錯誤或不當行為,和她做為一個母親無關,仍然不足以因此就剝奪她做為一個母親的權利。

我是一個父親,我沒有懷胎十月,我只不過是提供一個精子,但是我的小孩大部份時間都和我在一起,我是主要照顧者。如果我的小孩被法院強行帶走,送到海角天涯,我都不敢想像我的精神會不會崩潰。

想想阮女以一外國女子和美國法院對抗,冒險將女兒帶回台灣,如今卻被法院搶走,交給一個和自己關係不好的男人,還差一點就被帶到美國去,到現在還見不到面。

天啊,我真不敢想像如果我是她,我還能不能保持理智!我沒有在生氣,我只是很害怕,我害怕如果是我遇到這種事,我的台灣同胞們會不會來幫我,還是在旁邊拿放大鏡來檢驗我的私德如何再決定?


作者:受氣包 <好男好女自強之家> 董事長兼工友
https://city.udn.com/2192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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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氣包的心情不好?
2006/05/10 16:03

受氣包的氣很大哩.....?? 這兒沒誰貴她搞民粹, 也沒誰說她不該得監護權喔

蜜不必擔心誰不高興, 這是自由發表的園地, 只要不放黑函罵髒字就行, 很歡迎不同見解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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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0 15:50

大家說得沒錯,台灣人當然要袒護台灣人,更何況目前也並沒有顯示阮女有嚴重的錯誤或不當行為,前一篇言論只是希望能以另個角度,較公正地看待這件事情,如果因此造成大家的不悅,我道歉。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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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偏袒台灣人
2006/05/10 14:48

生一個小孩,女人要懷胎十月,男人就只有提供一個精子,男女分手,互爭監護權,小孩監護權歸誰,這點一定要考慮。

對那些偏袒男方的人,請你想想,小孩如果給他帶走,阮女,做為一個母親很可能會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看不到她的小孩。但是如果留在台灣,如果那男的真的在乎,隨時能夠來看,而且也不會拆散人家母女。

今天,男女雙方已經撕破臉,美國法院是美國人開的,美國人不論是非對錯,對美國人是極度偏袒。(台灣人卻很奇怪,好像什麼事,都要先派一下自己人的不對才行。我在海外,經常看到的就是台灣人吃台灣人,看不起台灣人。)

如果讓這男的把小孩帶走後,可能申請禁制令(可能很可能會准),讓阮女不能接近他的住所。此外,在美國法律,阮女帶走自己的小孩是綁架行為(生母帶走自己女兒,叫做綁架,你能接受嗎?)阮女說不定今後沒辦法進入美國。

想想,這個男的,從美國跑來,硬生生的能夠從阮女的手中,把小孩搶走,也是夠厲害的了。今天如果不是這小孩沒有護照,被攔下來,豈不也被這男的,硬搶回去了嗎?誰知道他還會使出什麼其它的手段來。

不要怪阮女搞民粹,把案情複雜化,她不這樣,能夠保住她的小孩不被帶走嗎?今天在座的有沒有當媽媽的?替人家當媽媽的想一想好不好?如果今天是你的小孩,要被人搶手,你會怎麼樣?如果今天是你和你的丈夫離婚,你會不會自願放棄要求善養費?你會不會自願放棄子女監護權?就算你會好了,你有什麼權利去批評別人要這二樣東西?


作者:受氣包 <好男好女自強之家> 董事長兼工友
https://city.udn.com/2192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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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的見解是周延的
2006/05/10 12:19

其實世事都有他人看不到的一面, 蜜的見解是周延的, 希望討論能幫助其他相同問題女性

但我總想, 誰沒問題勒? 很阿Q吧.....世界畢竟是濁色系的

個人覺, 不管"職業"為何, 裸照不代表人格問題, 也不足以因此論尊卑...父母親扶養孩子的基本權利義務有了爭議, 監護權適合與否, 應由公正單位決定, 但在此, 不同國家造成了不公平的可能性

(至於當事人的精神問題.....除非有證據, 不宜於此驟下疑慮, 人在驚慌激動時, 大約都這樣吧, 身為醫護人員, 我是看不出太多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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