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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2006/05/09 18:34:11瀏覽3633|回應23|推薦64

引用文章婚外情的爭女風波

台美跨國搶女官司出現轉機,新店家事法庭在今天(9 )通過阮姓女子的假處分聲請,禁止凱利將Emily帶出境,阮姓女子也盼望在母親節前夕,可以見到Emily一面。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5/349cx.html

好險!爭到假處份--真不知,萬一此招不成,豈不全盤皆輸?賠上青春與母愛? 

這樣的新聞,掀起多少單親父母爭取監護權的痛!但,它其實是吳憶樺的「反轉」版,而非翻版。吳案中,吳家人是把外婆照顧中的失親孩子騙回台灣的,個人不敢苟同。 

1】在此不願假設台美父母對錯,但更不願認定,失去監護權後,母親帶著孩子偷跑是「不對在先」--如果之前都是母親在照顧幼兒(這點我查不到資料),遇到改判監護權,恐怕任誰都會驚慌失措,甚至一逃了之--法律未必平等,以個人了解,美國大多將幼兒(何況還是女兒)判給生母( 見下段英文),在此案例,此種法院判決結果,恐仍有「保護本國人」的嫌疑!或者,就偏偏有錢的一方請得起大牌律師,法庭上易得優勢! 

以此案例為言,母親的確有可能在美國不受到「優勢」國籍保護、律師不才,失去監護權,但是,很可惜的是,當初回臺遲遲沒有法詢法律途徑解決,就可能「錯失先機」 

2】愛她,就要用腦袋!女性當自強,為母則更應自強--學習以更理智、有效的途徑為自己、孩子爭取利益。  

愛孩子,從一開始就應該保護她。了解相關可能性,從最早監護權時便及早未雨綢繆,尋求正當法律途徑幫助。法律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遊戲,更何況事涉兩國法律,台灣其實也有幫助婦女的義務團體,就看你願不願意扯下面子求助。當事人是社會資源豐富的高知識份子,可惜卻遲至今日,才被迫面對問題! 

3】再則,個人認為,爭取監護權,應以理性動機來考慮「孩子的幸福」,而不是「自己需要孩子的感受」--當一個母親淚灑媒體,訴說「孩子是我的全部時」,多少當初被迫放棄監護權的失婚母親,何嘗不是?但是,這樣為了自己需求的淚眼出發點,上了法庭並無助於事! 

孩子是上天愛與痛的禮物,而非個人資產,隨之而來的,只能是不求回饋的愛、責任與付出。而萬一,最終法官還是認定孩子屬於對方,女性,還是得揮別痛苦,要為自己好好活下去。 

讓我們同為這個孩子的未來幸福祈願,願她永不會變成大人情緒或金錢糾紛下的犧牲品。

http://tw.news.yahoo.com/060509/19/345cl.html

法官指出,法官審理案件僅就案件本身來看,凱利提起認可美國監護權確定判決,我國法官能作的就是形式上的審查,一是阮玫芬在美國法院的應訴情形,另一則是有無違反公序良俗,阮女在美國開庭時曾出庭,並提起凱利應給付扶養費的訴訟,顯見其訴訟上的權利獲得保障。而在孩子監護權部分,按美國法律規定須以能給予孩子最佳利益為考量,美國訴訟期間曾做過孩子的訪視調查,最後才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父親。

法官表示,就算是回到了台灣也非沒有救濟的機會,但是阮玫芬回到台灣後什麼都不做,到了最後孩子的父親要來台灣帶小孩,才以訴諸民粹、媒體的方式來渲染案件,更會讓案件失焦。

http://www.aacap.org/clinical/custdy~1.htm

CONCEPTUAL MODELS

Judges and clinicians have used several conceptual models to guide them in their opinions regarding child custody disputes. The "tender years" presumption held that young children need to be with their mothers. This presumption reflected an awareness of children as developmentally unique human beings rather than simply small adults. This doctrine, which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ternal-infant relationship, survived well into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s now the prevailing legal test for custody decisions in all states. Although there are wide variations in how this concept is interpreted by judges, it generally favors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that best fulfills the needs of the specific children involved and fosters their normative development.

The "least detrimental alternative" has been postulated as an alternative judicial presumption. This presumption holds that courts and clinicians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more realistic notion that all children in separating or divorcing families are harmed to some extent. The goal is to find the solution that appears to harm them the least.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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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bertineproust&aid=267593
 引用者清單(1)  
2006/05/11 03:11 【春風又綠阿那家】 跨海爭女假處份--我們女性學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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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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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根本完全誤會我的意思!
2008/06/26 06:38

http://blog.udn.com/article/reply.jsp?uid=albertineproust&topic_id=267593

版主根本沒有仔細讀我的回應文章,就任意斷章取義,給我扣帽子,令人遺憾!

本人何時反對異國婚姻了呢?又何時污蔑女性呢?但是我看不起那種不分青紅皂白,只要看到外國男人就急忙把自己送上床去的女性。妳知道有多少美國朋友,對我講到(他們所認識的)台灣女孩子的「隨便」嗎?

我在台灣讀大學的時候,就認識幾個男老外,對我講到有多少台灣女生對他們如何的「主動」,讓他們感到害怕。遇到喜歡的人,當然可以主動,但是主動到令人感到害怕,而且為數不少,做為一個台灣男性,那種心裡的感覺,真的是夠難堪了。

在美國讀研究所時,也有一個老美來向我請教文化問題,想要了解一下台灣女姓,原來他也遇到了一個主動得不得了的台灣女生,他想知道是不是台灣女生對男生都是那麼的主動(當然不是,台灣女生非常不主動!)。後來他告訴我,那個女生一面對他很主動,一面和別的男子有親密關係,也是個老美。

像這種女性,把我們台灣女性的臉都丟光了,也讓我們台灣男性感到難堪。


markscat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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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2006/05/17 18:35
  這件事情怎麼會把大家搞成這個樣子?

  這個世界上,沒有最完美的法律,只有會鑽法律漏洞的人。
  在這個案件當中,依照無罪推定的角度來看,我相信男方在美國法院的時候,提出了許多證據來證明孩子必須要歸他扶養。畢竟,人家是律師,瞭解自己本國的法律。
  但是是否有在證據上作假,這我就不得而知。

  比較詭異的則是阮女的作法,為什麼她在美國法院的時候,選擇不出庭作證?懂一點點法律,知道會保護自己的人,應該會保障自己的權利。可是阮女做出了這樣的選擇,不爭取自己的利益,反倒是把女兒帶回台灣,不管在任何國家的法院,這都是站不住腳的。

  受氣包提到的例子,某A沒有殺人,在法庭傳喚的時候沒有到場,是不是就代表人是某A殺的,依照無罪推定,他是沒有罪的。但是某A為了洗清自己的清白,有義務出庭應訊。

  該怎麼說呢?這個案子我覺得看出美國和台灣之間對法律的認知。
  為了爭取扶養權,凱利乖乖的提出了充分的證據,所以美國的法院判給了凱利。但阮女不但選擇不出庭應訊,反而把小孩帶回台灣,尋求台聯立委的保護。然後藉由民粹來爭取扶養權。
  這就是台灣人。

  再者,受氣包提到孩子判給父親,父親就會提出保護措施,使得母親不得去探望孩子。
  如果阮女沒有做出這種事情來,凱利或許會讓阮女定期探望孩子。可是現在阮女卻做出了這種事情,就算我是法官,我也不會讓阮女繼續探望孩子,就算給她這種權利,也必須要有男方家人在場。

  實在不需要為了這個案子吵成這樣。看戲的就看戲嘛!何必想自己票一齣呢?


稻柏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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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2006/05/17 18:19
還在吵啊?

人家當事人都搞不清楚了, 我們還在試著討論對錯.

"Law and Order"看太多了, 以為這種東西可以用筆來討論出誰對誰錯?

"洗八六" 比大小 贏的機率還高一些呢!

■♀醫楊曉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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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建議與聲明.....
2006/05/16 18:27

【1】本版歡迎討論辯論, 但貼文請對事不對人, 不應有針對「特定人士」的"負面評語".....如不得已版主會開始刪除......期待讀者不要隨意"斷定"別人的屬性....更勿以匿名為"保護傘"任意發言

【2】同文同種男性一樣可用此方法打擊女性, 女性愛上"美"人而受此磨難, 並不代表她"活該如此"....形容女性"急著把自己送上床"是版主很不能接受的詆毀性用語, 更損及所有嫁給外國人的女性名譽, 建議寫下任何批評前都三思而行....

在此版主向被無辜波及感覺受辱的女性道歉, 也向貼文者抱歉, 有關女性名譽, 版主"肚量就是這麼狹小"!



金如意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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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06/05/16 13:55

凱利  本身的職業  也是 律師,這件官司 ,凱利 在美國 是 勝訴的

阮女 在 官司 敗訴後,強行 把小孩 帶回台灣!

在 美國 法律 來說,帶走 自己的小孩;也算是  綁架!

連日來的新聞,對阮女來說  很不利,

她不止 被 影射為 妓女 ,也被影射 是 有意,利用 小孩 來 牽制 凱利。

法律,是 保護  懂法律的人;不是 保護 是非、對錯的人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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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性學到什麼?
2006/05/16 03:19

台灣女性學到什麼?有一件事可以學:不要看到洋人男性,眼睛就瞎了!

可能因為我是男的,對這種事特別敏感,我看到一些台灣女孩子看到洋人男性的樣子,有時令我作嘔!

愛情都可以不分性別了,當然也可以不分種族,受氣包對這一點沒有問題。據說不同種族通婚,後代毛病較少,有優生學的根據。受氣包如果不是已經結婚了,想來會優先從異族群中選擇。

但是有不少(真的是不少)台灣女人那種看到洋人男性,還摸不清楚是熊是虎,就急著把自己送上床去的樣子,實在令受氣包感到台灣怎會製造出一堆這種自卑到這種地步的女人出來。

有自卑的女人,當然有自卑的男人。男女有別,台灣男人當然是不會拼命把自己送上洋妞的床,而是拼命不敢上洋妞的床,把自己看成是低級人種,只敢拼命去追求也是低級人種的台灣女人。

在美國留學了好多年,台灣男生,放著大把大把的西洋美女不去追,幾十個像蒼蠅一樣黏著也是台灣來的少數女生不放。

陳水扁治國無方這麼多年,台灣只是一個小島,至今國際競爭力還排在全世界第十一名,全世界敢駡共產黨的,也只有台灣。教改十年,台灣學生程度下降,教育支出,每個學生只有三千多美元,到現在,台灣學生的平均程度,還是名列前茅,勝過世界上的主要國家,更遠遠抛開世界教育費用最昂貴的美國(美國名列第二十五左右,不斷靠外國移民來補充它的高等人才。)

台灣人,你可以不必這麼自卑!台灣女人,洋男人哈妳們哈得半死,不必這麼急著送上門。保守一點,會比較值錢。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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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我刣的!
2006/05/16 02:51

警察發現了一具被殺死的死屍,剛好在他身上找到的名片,又發現他死前曾和我一起出遊,而且還曾有了爭吵,警方在找不到其它證據時。於是將我列為嫌疑犯。

當天我在那人出遊後,就獨自在路上散步,過了數小時才回家,而那人卻剛好碰上打劫,反抗結果,被歹徒殺死。

是不是如果我收到出庭令,置之不理,這樣人就算是我殺的?

酷媽,誠實一點,你的立場就是支持美國法院,不同情阮女,如此而已,不必講一堆大道理。酷媽講得好像美國的法律,只有一種解釋一樣。好像法院都不會誤判一樣,那七個死刑犯就有一個被發現是誤判是怎麼來的?

美國法庭不是辯論賽?那是什麼?你當過陪審員,這個制度,本來是用來保護無辜的,進行到了今天,是非對錯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看誰來當陪審員。好像只要是美國的,就一定比較高明的樣子。美國沒有生你養你,今天還要靠你來當它的陪審員,也不必如此愛「國」吧?

講這些沒有意思。做人要誠實。立場先擺清楚,話會容易說些。


123酷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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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有的法律常識
2006/05/13 06:57
酷媽在美國打過幾次官司,自己也曾被選為陪審員之一,女兒又是唸法律的,所以對法庭的程序有所了解。就因為提告和被告往往各說各話,固然律師的辯護能力有影響,畢竟不是辯論比賽,法庭上重視的還是證據和證人。

常有因為證據不足就不能判決的案子,只要有一點「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就可以讓提告不能成立。像監護權這樣的案子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法庭也不會隨便判給父親的,因為觀念裡都是認為母親較適合照顧孩子。現在美國法院文件裡有專業社工和專業醫生的審查證明,法庭也只能根據這些佐證來判決,最重要的是阮女收到通知卻選擇不出席,這在法律上是代表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就是在台灣的法庭也會判出同樣的結果,跟法院是誰開的沒關係。

其實美國法律對女性權利的保護比台灣法律優厚,凱利的律師還沒看到這點,否則台灣有幾條律法反而對阮女不利。酷媽不會因為自己是母親或是女性,就情緒化的幫誰講話,酷媽根據事實和證據評論,此案就算是台灣父親和台灣母親爭奪監護,酷媽也會按照原法律判決評論,而不去看是什麼人什麼背景。

在此特別指出一點,只要法院和社會局認為母親不適合照顧孩子,是有公權力可以把孩子從母親身邊帶走,因為孩子不能視為父母的"財產",這也不是美國才如此,全世界重視兒童福利的國家都有這個公權力,包括台灣在內。所以不要以為誰也沒有權利可以從母親身邊帶走孩子,那是過去錯誤的觀念,這點很重要。

七月,一片金紅豔豔。

稻柏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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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
2006/05/12 09:00

捫心自問: 我們能幫什麼忙嗎?

版主的用意是我們能"學"到什麼?

而非看我們能幫什麼?

除了相關人員外 我們該心平氣和的"觀察"

而非急著取決個人立場,

台灣成長的我們, 對法律認知不夠, 而且缺少辯論的訓練, 因此, 吃虧的時候多(尤其再美國打官司時 更是).

我在美國出過幾次聯邦法庭, 當證人, 深切了解到從蒐證, 演練, 到上法庭,

再怎麼周詳的準備, "小井市民"如我者, 若不小心, 證詞還是很可能會被"誤用".

出庭後 感慨很深的是,  上法院時一定不要用與"情緒"相關的字眼, 否則, 交錯詢問時很可能就跳下自己設下的圈套了.

討論類似問題, 能夠學到的 不過是為自己準備, 將來不幸碰到類似問題時, 該以什麼為優先考慮.

美國是一個十分強調人權的國家, 但也強調實力, 誰有錢請好律師, 誰有能力將案子構築到對自己最有利的程度, 沒有一個案子是"絕對"的.


■♀醫楊曉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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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2006/05/12 08:15

建議我們不必在此當"法官", 決定誰是誰非, 因為, 在沒有兩造詳細資料前, 不可能有結論

專注討論碰到類似問題的處理方式, 可以幫助其他女性....如何? 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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