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林英典在新竹地檢署告了我一個妨害名譽罪,同時也到板橋的智慧財產權法院第二庭告一個[侵害著作權罪]請求10萬元的民事賠償.
對於這個案件,我知道,刑事都沒事了,民事又能怎樣.
第一次是程序試準備庭,也就是調解庭.是由一位書記官長退休的調解官主持.這位調解官苦口婆心的勸林某某,能饒人處就饒人,還說了許多勸導的例子,言外之意就是要林某某不必獅子大開口,也告訴我:花點錢消災,退一步海闊天空.他問我願意給多少,和解了事.我說:我不願意向威脅妥協.最後在他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好意和苦勸下,我同意依他的建議,以3000元為補貼款,和解了事,但林某人認為太少,而和解不成.不過我對這位苦口婆心的調解官倒真正心存敬佩和感激.
接著是審理庭.
我對付林某某一直都是自己準備答辯狀,這次也是一樣.
智慧財產法院是一個很現代化的專業法院,當事人都可在自己面前的電腦看到法官的問話和筆錄,就設於高鐵板橋站的大樓內,我可搭高鐵半票價抵達,想一想到法院還真像逛大觀園,而且花的錢比林某人少一大半,他也告贏不了我,倒有一種要玩就陪你玩到底的心情.雖然他的告訴狀每次都洋洋灑灑一大堆,但我根本沒看在眼內.審判長陳忠行問完了話,就說五月十九日判決.
(如下列的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註:審判長陳忠行洋洋灑灑的寫了一大堆理由,就是說張某某沒侵犯到林某某的智慧財產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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