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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與考試院.必須修憲廢除!
2008/07/04 11:44:18瀏覽3338|回應13|推薦15
馬英九總統提名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博得媒體與輿論一致好評,
不知此招,只是形式上的人事酬庸罷了!
 
怎麼說呢?因為憲法所賦予的監察院職權,只有彈劾、糾舉之權,
不了老虎,實為多餘的員機關。馬總統手上握有重要的修憲權,
擁有國會優勢,卻不願擇修憲予以廢除,簡政府人事,建立一
「三權分立」、小而美高效率的政府,而是其道而行,提名了
監人事近五十名冗官,利用機庸,製造冗官、浪費源,「分
政治」,莫此為甚! 
  
提名院長人王建煊,也明知監察院職權辦不了大案,因此提議設立「
廉政公署」,個人以為不可,恐形成多頭馬車。如果要設「廉政
」我認為應該設立在「司法院」內,並配置「獨立檢察官,「
檢察官」最是重要,唯有[司法獨立],才能一舉奏效; 
回歸「法院」,讓劾權與預算權一起發揮能,才
 彈權都是設在國會立法院內。
 
「 考試院」也必須廢除,它的職權,則應該併入行政院教育部,因為
世界找不一個國家是把它獨立出來的。國父的「五權憲 法」已經
非常不合時宜,也不適合區域狹小的台灣,行政、立法、司法三「
分立」的制度在歐美日等大國,已經行之有年,沒有任何問題
年多餘的國民大會「國大代表」也是國父思想裡的產物,後不也
除了 。
 
李登輝廢除萬年國代與凍省,陳水扁則正式廢除國代,馬英九 
擁有3/4數國會,卻一點魄力都沒有!如果選擇廢除監
院,就沒有現在張俊彥、沈富雄等人的審查爭議了。 
 
馬總統上任一個月以來,表面開放;實則保守,表面上脫西裝表演
能減碳;實則浪費更多的公幣豢養高官冗員,不願大刀闊斧精簡政
人事,令知識份子同感失望!尤其在此人民困苦之際,國庫舉債之
,怎不深深痛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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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刊於~(東森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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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謝謝各位挑我語病.^^.---所以補充一點~~
[廉政公署]不設也沒關係..重點還是[獨立檢察官]!!!
美國沒有廉正公署, 檢察官照樣可以讓尼克森下台 .
總之一句話--還是--[司法獨立]--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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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以前提的--獨立檢察官設置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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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  討論到後來....嗯...
我發現「降低罷免權的門檻」是最好的!
因為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刑不上總統!
「貪污」與「無能」,都該罷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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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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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權還給立法院,考試權還給行政院---趙少康
2008/07/16 10:46
(轉貼部份)----趙少康傳真:快修半吊子憲法(趙少康)----

       孫中山先生一百多年前為鼓吹革命獨創的「五權」理論,實際運作時是有問題的,應回歸「三權分立」,監察權還給立法院,考試權還給行政院,一方面提高效率,一方面精簡政府組織,

考監委由總統提名、立院通過,也很荒謬。

這部憲法是「半吊子憲法」,總統不像總統,閣揆不像總理,國會權力不完備,監察權又欲振乏力,雖在目前體制下總統還是可做很多事,但靠制度而非靠人治才是正辦,就算是兩年以後修憲,現在也該著手進行。


李子散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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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追究的乃是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與美國獨立檢察官乃是追究高級公務員的刑事責任,並不相同。
2008/07/16 10:41
所謂 [獨立檢察官],乃是讓偵查高級公務員犯罪的部門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以防止行政權力官官相護的弊端。
 
但是... 監察院追究的乃是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與美國獨立檢察官乃是追究高級公務員的刑事責任,並不相同。
 
中山大學系教授長陳茂雄說:~
[檢察體系雖然屬行政單位,但檢察官屬司法官,所處理的是司法案件,不是執行監察權,當然不能併在監察院。]
(貼在回應最下一篇..請看官們去看仔細吧..)
 
除非馬英九願意修法..但是修法必須在派任之前..派任王建宣..表明給王的權力就是這樣陽春而已..所以大家不用期待太多!!
 
(此篇已不再回應..謝謝^^)

-----~~ 信靠自己.長養勇氣.突破障礙 ~~-----

墨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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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制度
2008/07/12 19:50
檢察官的體系,在任何狀況下,都不能歸司法院,就算是司法院內的獨立組織也不行。

檢察官制度放在行政體系下,是不好(我國的行政黑手的過去記錄不良),在制度上,仍可接受。

如果放在監察院,當然是要不準備廢監察院的前提下,兩者屬性相近,歸成同一院,未嘗不可。

檢察官的體系,放在司法院,最少造成形式的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想想一個指控你有罪要判死刑的人,與可能審判你死刑的人,在同一個辦公室,決定你死刑,死刑犯會怎麼想,是不是檢察官和法官合謀要殺我?這是大禁忌。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14 13:25 回覆:

老兄!!我想您大概想太多了..

美國..特別(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就是設在[司法部]內..

檢察官==司法官..同在[司法體系]..建議有空您可以去看看[檢改會]的文章!!


李子散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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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已無相關職權 ………/「想彈劾總統」 準監院長有夠瞎
2008/07/10 12:34
監院已無相關職權 ………/「想彈劾總統」 準監院長有夠瞎

記者鄒景雯/特稿

準備在八月一日擔任監察院長的王「聖人」,前天在接受電視專訪時,得意自我爆料道,他曾以「小心我們彈劾你」,當面開馬先生的玩笑,這個說法倘若不假,則王聖人「無知」,馬先生「無能」,馬王堆在一起,真是貽笑大方。

王聖人憑什麼彈劾馬先生?一個要當監察院長的人,居然搞不清楚職權是什麼?不知錯也就罷了,還公開對外宣傳!一個法學博士也竟然連憲法含增修條文的內容都搞不清楚,未當場加以更正,平白被吃豆腐,這樣的二人組,實在是烏魯木齊透頂。

一九九七年修憲時,針對總統彈劾的規定,做了極大的制度變革,彈劾總統的發動權,由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修正為:「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同時修正為:「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二○○○年修憲,國民大會走向「任務型國大」,繼續維持其審判總統彈劾案的權力,同時將第四條原有立法院彈劾總統需以「犯內亂或外患罪」的前提取消。

到了二○○五年最近一次修憲,因國大業已廢除,將立法院的總統彈劾案移往大法官會議審理。第四條修正為:「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易言之,依當前憲法規定,立法院才是彈劾總統的追訴機關,大法官會議為裁判機關,從頭到尾根本就不關監察院的事,準監察院長拿著早就被凍結已長達十一年的憲法第一○○條來說笑,本身就是個笑話,即使是自娛娛人,但誤導大眾的憲政常識,恐怕讓人很難笑得出來。(自由)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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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三權分立?
2008/07/09 01:29

美國是第一個實施三權分立的國家,分權制衡的觀念(國會議員和行政官員不得互兼),雖然影響了不少國家,但是由總統兼任最高行政首長的作法,實施二百多年來,只有中南美洲國家倣效這個制度。

英國政治不止有三權,大部份權力並不分立。

五權憲法中的五院雖然分立(也就是不同的院不得互兼),但是行政院施政必須向立法院負責(不是向總統負責),所以又符合了國會制的精神。

政治權何止三權或五權而已!端看你如何分類。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9 10:47 回覆:

嗯..我還是認為---[三權分立]是最好ㄉ..!!

很多專家都說監考兩院必廢!!!因為台灣實在很小..5權架構太不符合實際運作!!!

政府如果要有高效率..很多東西都該精簡..譬如行政院部會應該從約35個單位精簡成約18單位..等等...

也謝謝你一直挑我語病..其實這些東西都是可以討論ㄉ!!!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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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兼閣揆是。。。。
2008/07/09 01:17

1。監察院就是廉政公署,只是名稱不同罷了!你說廢監察院,卻又要設廉政公署,很奇怪。

監察院彈劾糾舉行政院的官員,你說要把廉政公署放在行政院,叫犯人自己去調查自行自己的罪行,不問可不可能,請問合理嗎?

2。美國的三權分立制中,總統本身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最高首長,行政內閣由他組成,換句話說,美國總統本身就是內閣總理。如果美國是總統制,那麼總統制才是總統兼內閣。

3。台灣所謂的內閣制,其實是國會制的誤稱。人民選舉了國會後,由國會最大黨單獨或聯合其它政黨,形成過半數席次,依政黨協商結果,由最大黨黨魁從國會議員當中選拔閣員(內閣閣員必須同時為議員),組成行政內閣,受國會之監督。

4。我肯定你的立意良善,然而當你在下斷言之前,具備一些憲政體制的基本知識,應該會比較有幫助一點。。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9 10:38 回覆:

>>1.--監察院就是廉政公署,只是名稱不同罷了!

你這句話就錯ㄉ很離職ㄛ!!!!!!!~~你最好先了解香港ㄉ廉政公署再來辯..

香港ㄉ廉政公署有專業ㄉ檢調人員...咱們ㄉ監察院有專業ㄉ檢調人員嗎?

昨天電視有立委講..糾舉彈劾就是[約談+記過].拍拍蒼蠅而已..犯ㄉ著要用一個大院獨立來辦?????????????????

***其實廉政公署也可以不設ㄉ..文章是引申王建煊ㄉ發言..只要有[獨立檢察官]就可以!!!

****重點還是~~[獨立檢察官]!!!~~[獨立檢察官]~~這個東西陳瑞仁也講過ㄉ..

美國沒有廉正公署, 檢察官照樣可以讓尼克森下台 ..

總之一句話--還是[司法獨立]最重要!!!

司法要獨立--- 司法機關首長提名權與任命權..最好來自立法院..

考監人事+司法院長+大法官==任命都來自總統..就如你說ㄉ.

.[叫犯人自己去調查自行自己的罪行,不問可不可能,請問合理嗎?]

阿扁就這樣幹ㄉ阿!!!

>>3。台灣所謂的內閣制,其實是國會制的誤稱。

沒錯!!!我是說ㄉ太快..樓下竹林士提ㄉ總統府慕僚精簡..

我是以現在朝大野大ㄉ情形來說ㄉ..他要總統府慕僚精簡..只有府院合一..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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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廢總統府,國安會 但均不必修憲,因越修越糟!
2008/07/08 12:27
考監院,固該廢,更該廢是總統府,國安會!
總統不是皇帝,既無嬪妃,又無太監,又無王侯,
何須內務府,宗人府?
一堆高官,沒事做,糟糕人民血汗錢!
總統如有心,只要不派人,就相當廢除ㄋ,
不必假惺惺,以修憲拖延!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8 12:38 回覆:

嗯..您說的很有創見!!^^

[總統制]..改成[內閣制]..然後總統兼閣揆..幕僚就自然合一

總統府+行政院==[府院合一]..應該可行!!!

這樣就不會多馬車!!----[獨裁]其實也沒啥不好..如果他能力夠的話!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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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供參考
2008/07/08 03:39
大部份民主國家的政體是國會內閣制,三權分立制只存在美國和少數美洲國家(受美國影響)。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8 10:15 回覆: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6%AC%8A%E5%88%86%E7%AB%8B

三權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固,並沒有明文的憲法,後來實際運作..偏向兩權(行政與立法國會合一了)...

全世界.好像沒有看過一個國家是5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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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監院功能不彰,在其行使糾彈職權後,還要經過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同意,才能糾彈失職官員,足以顯示監院功用不彰,已成為「沒有用的單位」;

監察院是〔準司法權〕.但是它卻沒有設〔檢察官〕.不如把調查彈劾權回歸〔立法院〕.讓調查彈劾權.搭配上預算審查權.才能達成〔制衡〕的效果!

再加強說明.〔考試院〕為什麼要併到〔行政院〕??因為考試院考的高普考其實只是小小文員.真正作決策的還是高層派的〔政務官〕.國父的用意其實良好.因為以前在大陸地區很大.一個高普考出來的官.可能要掌管一個大縣市.怕會被行政干擾.才要獨立出來.但是現在台灣那麼小.中央大官是官派.縣市長都民選了.當然要簡化掉!

民國90年(7年多前).企業家許文龍就提出~〔精簡政府〕建議.就是廢除國大+監察院+考試院.如今國大阿扁已廢除.剩下的就是監察院+考試院這兩個大怪獸!這將是時代所趨.無可避免.馬英九比阿扁更有權力.為什麼不廢?

你們不相信!等王建煊幹不下去.辭職的時候.你就明白了!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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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能夠監察自己?
2008/07/08 03:36

廉政公署如果放在行政院之下,那和現在的政風處和調查局有何不同?

監察院和考試院之所以未能發揮功能,是因為行政院將好幾個應該應屬監察院或考試院的機構和業務放在自己的院裡。

監察院為什麼會被認為是沒有牙的老虎?因為牙被行政院先拔掉了。考試院為什麼會變成養老院?因為行政院早把大事搶去做了。

像NCC,調查局,政風處等,這些都應該屬於監察院。像人事行政局,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本應該隸屬於考試院。

其實,按原本的設計,監察院本來就是廉政公署,而且還是和行政院一樣大的廉政公署。

三權分立制,只存在美國和部份美洲國家而已。美國雖然號稱三權分立,也不得不時不時設立一些所謂的獨立機關來辦一些事情。

有了監察院和考試院,來容納那些獨立機關(如NCC 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政府運作會更清明。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8 09:27 回覆:
所以..我才說要有--[獨立檢察官]..如果沒有獨立..就須放在[司法院]

田園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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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政府組織及運作效率恐怕是世界排名之末
2008/07/07 12:09

監察、考試兩權早就不合時宜,早就應廢除。孫中山先生辭世太早,如能多活幾年,說不定他自己也會提案廢除。真無法瞭解台灣的大官都在想什麼?

單看一件事: 台灣地區怎有這麼多「股份有限公司」 http://blog.udn.com/jimchuan/1328327 就知道台灣法律有多差。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7 14:11 回覆:

說ㄉ很對^^..謝謝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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