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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6:09:03瀏覽9|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6問
中區國稅局挪用該局民國104年「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2864元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中區國稅局依法應由罰鍰中提撥獎金但竟不法挪用該局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而給付獎金104萬2864元:
及「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而給付獎金10萬4300元: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三、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17章: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隱匿事實以預算給付獎金。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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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