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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國稅局不法40問之15-國稅局收到罰鍰有提成獎金但給付檢舉獎金卻挪用預算之原因及理由
2020/12/06 16:04:13瀏覽8|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5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罰鍰有提成至獎金帳戶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104年時給付)卻挪用104年度預算之原因及理由:

一、中區國稅局當時收到罰鍰有提成奬金至帳戶但挾怨報復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是以該局的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四、內容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5章: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有本件獎金帳竟不法挪用該局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目的原因。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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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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