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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1:39:14瀏覽9|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1問
「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原因及理由:
一、法規:「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三、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四、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3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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