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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1:34:13瀏覽8|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10問
稽徵機關(國稅局)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辦理「移送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強制執行應納稅捐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屬稅捐稽徵之一環:
一、本件的三件違章案件稽徵機關(國稅局)在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均未移送強制執行: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移送強制執行期日:民國98年8月才移送。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納稅義務人無救濟。
起徵時間:中區國稅局聲稱康x公司是在民國92年3月徵起(此說法至今仍未受證實)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判決確定日:民國94年4月7日。
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徵起。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3項、第4項及第5項。
三、內容詳見:
第03章: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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