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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1:23:55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8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本件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罰鍰時有提成獎金則是否有就本件提成之奬金辦理分配及稽徵公務員領取檢舉獎金:
一、民國104年間中區國稅局核發檢舉獎金承辦人員蔡X吉親口證實他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
二、參考前有關於被告機關國稅局主張所得稅法第103條限制領獎資格的訴訟中原告皆有提出這項問題: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四、內容詳見:
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馳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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