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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1:18:15瀏覽7|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7問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繳納罰鍰是否有依法提成獎金:
一、在104年中區國稅局核發獎金人員口頭說明堅持有收到罰鍰有提成:
二、在104年9月15日及10月21日公文函也稱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表明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三、在其後的多次訴訟中區國稅局之多份答辯狀上亦寫明當時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為訴訟答辯狀而兩次制表的「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均寫明「從罰鍰中提撥20%」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第10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2項: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該局民國104年年度預算「經常性單位預算經費」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第14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之目的在獎金帳戶內有本件檢舉獎金不提領卻挪用預算給付獎金。
六、內容詳見: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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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