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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1:12:24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6問
本件檢舉案是檢舉營業稅違章案件是否適用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而立法於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是否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僅所得稅違章案件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
一、國稅局一直主張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全數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
1、蘇澳民主企業社檢舉獎金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37 號行政判決)
2、立祥公司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17 號行政判決)
3、張客星之繼承人逃漏遺產稅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60 號行政判決)
4、南一書局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4 號行政判決)
二、中區國稅局在本件當自己違背職務義務時就主張本件檢舉案是檢舉營業稅違章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否認有國家為獎勵檢舉所為之三項承諾的義務: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29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四、內容詳見:
第01章:營業稅違章案件亦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之規定且國家對檢舉人三項承諾中區國稅局沒一件事做到。
第34章: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多次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五、證據:
R組證據:國稅局一直主張我內地稅十七稅目全數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之各判決書。
1、蘇澳民主企業社檢舉獎金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37 號行政判決)
2、立祥公司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17 號行政判決)
3、張客星之繼承人逃漏遺產稅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訴字第 60 號行政判決)
4、南一書局檢舉獎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4 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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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