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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國稅局不法40問之5-稽徵機關義務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就辦理「送達領獎公文書」有稅捐稽徵法「送達」之適用
2020/12/06 11:06:21瀏覽7|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5問

上述兩問題(第3問及第4問)皆屬(所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參考上述兩問題(第3問及第4問):

二、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三、內容詳見:

第06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第07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就所得稅法關於本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四、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馳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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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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