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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10:59:29瀏覽9|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4問
稽徵機關按「所得稅法」規定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填寫領獎公文書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是否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是否就辦理「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一、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三)「稅捐稽徵法」:
第三章 稽徵:
第二節 送達:第18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第七章 附則:第49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二、此問題是依前例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本問題係就所得稅法,按各級法院對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之法律邏輯推論,得出稽徵機關(國稅局)有該法律之「公權力行使」職務義務且有稅捐稽徵法「送達」規定之適用,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四、內容詳見:
第07章: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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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