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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國稅局不法40問之2-核發檢舉獎金是否自始是國稅局業務
2020/12/06 10:43:30瀏覽11|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問

核發檢舉獎金是否自始是國稅局業務(請別再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一、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的證明-從法規證明: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

(二)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證明。

二、核發檢舉獎金自始是國稅局業務的證明-從實務上證明:

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即四筆獎金,其中一件違章古x公司在當年即已納罰鍰。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古x公司繳納罰鍰後隨即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三、「營業稅業務移撥」其實是國稅局用以聲明承受原稅捐處訴訟案件根本無關核發檢舉獎金:

四、中區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有邏輯上的謬誤:

國家給中區國稅局公務員薪資,業務交給他們去做。如今中區國稅局不辦事卻照領薪資,遇上究責時卻編造藉口是因為業務移撥給他們做,所以才沒辦好此事。中區國稅局編造的這謊言,邏輯根本不通!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1項: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第2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不但品德惡劣也違背誠信原則。

六、內容詳見: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七、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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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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