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127-國稅局30不法之27-國稅局公務員為逃避國家賠償責任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
2020/12/04 16:46:09瀏覽11|回應0|推薦0
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7項

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竟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欺騙法院不但品德惡劣也違背誠信原則:一、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收到罰鍰提成檢舉奬金而提撥舉發人獎金之行為」、「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領取之行為」屬稽徵機關法定義務之「公權力行使」且「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中區國稅局未「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致本人民無從行使權利則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按法律規定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依「所得稅法」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所負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予檢舉人權利人之義務,既無不作為之裁量權,且送達亦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則受害人因稽徵機關怠於執行職務,未依規定「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而受有遲誤期間之利息損失,即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三、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在因遠東紡織公司的國家賠償案遲延送達文書致國家負賠償責任: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7百餘萬元(含法定遲延利息1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計處分申誡。四、中區國稅局記取被究責教訓對本件遲延送達國家賠償案竟編「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成功欺騙法院:五、內容詳見: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六、證據:Q組證據:本件之告訴狀及補充狀(含請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舉證)及本件各法院判決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xian&aid=15432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