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5項
中區國稅局在抗告裁定法院嚴厲要求這次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又隱藏(這已經是藏第三次了)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再度使法院陷於錯誤而為裁定:一、中區國稅局的第三次隱藏與前兩次隱藏是不同的,第三次是法院特別行文給中區國稅局且中區國稅局明知事態嚴重下仍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欺騙法院:此事不止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品德惡劣,法院此次是行文中區國稅局,該局法務科人員還能隻手遮天,恐非一人犯罪。二、抗告法院是在本人提出新事證後再度要求中區國稅局送交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完整內容:(一)本人在107年6月補充理由狀上說明就算僅那主文三張內容,最後一段也表明就87年6月全案請求協議:"屆時若雙方無法制作出協議書即按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規定或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交由法官判決, 貴我雙方不傷感情。"(二)中區國稅局在107年7月28日送達本人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是在收到該本人提出新事證之補充理由狀四十天後作成拒絕理由書,當然充了解該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掛號信內容第三張最後一段是就全案作國家賠償請求協議,中區國稅局才作成拒絕理由書,當然也是就全案拒絕。三、抗告法院是在本人強烈指責後嚴厲要求中區國稅局此次一定要送交完整的掛號信內容作成裁定: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4623號函檢附之抗告人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申請書(含信封封面)......」,而得結論:「可見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之文件,共有內文部分3頁及抗告人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的惟一理由及依據是因中區國稅局給法院的三張文件而得出了「可見......共有內文部分3頁.....」就作出裁定。抗告法院又再一次被中區國稅局所騙。四、內容詳見: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五、證據:P組證據:法院裁定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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