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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國稅局30不法之23-國稅局公務員賄賂本人「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
2020/12/04 12:53:08瀏覽7|回應0|推薦0
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3項:


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一、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一)必須是公務員:(二)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三)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二、本件係屬稅務類之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民國85年法務部保護司就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案件,依其偵、審書類分析歸納犯罪態樣。與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共計十五大類,其中第七大類為「稅務類」。本件係屬稅務類之圖利罪有關歸納犯罪態樣。三、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證據稱106年7月28日所謂的「授益行政」12萬1008元係由其將該年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課收入劃解支應。中區國稅局依法律規定「扣繳稅款」28萬6790元且真有上繳國庫情事,則106年7月之「授益行政」涉有圖利罪犯行。按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三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中區國稅局具公務員之身分,是稅務稽徵主管機關,當然明知「退還扣繳稅款」或是「授益行政給付」是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得減免納稅義務,即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當然有主觀上不法。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身分犯」及不法利益12萬1008元「結果犯」,有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該當性。四、內容詳見:第31章:中區國稅局為掩蓋不法目的之「授益行政」涉嫌圖利罪。五、證據: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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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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