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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國稅局30不法之22-國稅局公務員賄賂本人「授益行政」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2020/12/04 12:46:39瀏覽13|回應0|推薦0
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2項


中區國稅局在107年7月的「授益行政」行為是以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一、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二、中區國稅局在本人多次復查均稱本件依法律規定應分離課稅百分之二十且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書亦如此主張:三、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坦承106年7月之「授益行政」是減少分離課稅納稅義務:四、中區國稅局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五、內容詳見: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第30章: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之「授益行政」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六、證據: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N組證據: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所有之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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