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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2:38:34瀏覽15|回應0|推薦0 | |
國稅局(稽徵機關)涉嫌不法情事之第21項:
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一、中區國稅局在106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二、中區國稅局在107年7月回函法院調查坦承是以剛徵收來的所得稅收未經預算即自行撥款給付:三、中區國稅局當然是不法自行撥款:稽徵機關只是辦理稽徵程序的機關,無權自行分配徵收而來的稅款。但中區國稅局為「賄賂」本人竟自行處理撥款剛徵收來的稅款,其行為當然不法。四、內容詳見:第29章:「授益行政」款竟是不法挪用民國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且未經預算程序。五、證據: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的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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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