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0042-第42章 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以「分期繳納」罰鍰竟違法不加徵利息
2020/12/02 11:13:51瀏覽108|回應0|推薦3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本件87年6月檢舉案三件違章均未加徵利息:


四、媒體報導關於「分期繳納」罰鍰應加徵利息之規定: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


(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三、本件87年6月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未加徵利息: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四)三件違章案件均未加徵利息之相關證據:


四、媒體報導關於「分期繳納」罰鍰應加徵利息之規定:


一、說明:


法律不但規定分期繳稅罰鍰者,應加計利息,且最近一篇媒體報導:「分期繳稅罰鍰 財政部放寬免計利息」,表示一直以來,分期繳稅罰鍰者應加計利息,但本件87年6月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未加徵利息。


二、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


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要點35、業務單位接到裁處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填寫稅額繳款書及(或)罰鍰繳款書,連同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


要點36、違章漏稅案件經裁處後,審理單位登記人員應於收到裁處書副本三日內,將處分內容記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或登錄電腦。


要點41、違章漏稅案件罰鍰金額確定後,如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時,由業務單位將裁處書、決定書或判決書影本連同送達回證移送配合執行單位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要點43、執行程序未終結前,發現受處分人有毀損、隱匿財產、虛造債務或其他不法情事,意圖使罰鍰無法受償或減低罰鍰受償之金額時,配合執行單位,應依法訴追。  


(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五點:


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應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稅捐稽徵機關保管。經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至於依其經濟狀況之認定,為便利稽徵機關審查及避免紛爭,應可依當前經濟景氣,以行政命令訂定應納稅款一定金額以上者,始可申請之。


三、本件87年6月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未加徵利息: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馳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10年又5個月。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本稅:129萬3千元


罰鍰:387萬9千元


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2年3月才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4年。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罰鍰:8萬6813元


有無救濟:有,民國94年確定。


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才起徵。


從確定日到起徵時間:3年半。


(四)三件違章案件均未加徵利息之相關證據:


詳見:附件。


四、媒體報導關於分期繳納應加徵利息之規定:


中央社 台北電


「分期繳稅罰鍰 財政部放寬免計利息」: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本稅及罰鍰情形,其中罰鍰部份,免再加徵利息,並將於後續修正稅捐稽徵法時,一併將此原則明確入法。


財政部16日發布新解釋令,定調分期繳納綜所稅罰鍰,免再加計利息,於16日解釋令發布當天起的欠稅案件以及發布前還沒徵起案件,都可適用。


財政部官員舉例,假設有納稅人應納所得稅本稅新台幣100萬元,並遭處罰鍰50萬元,但因客觀事實(例如失業或公司營收淨額連續減少至一定程度)無法一次於期限內付清,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並核准通過,過去不論本稅及罰鍰(共150萬元)都得加計利息。


財政部官員說,16日解釋令發布後,放寬所得稅罰鍰部份可免加徵利息,套用上述案例,等於只需就100萬元本稅計息,50萬元罰鍰則免計。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稅捐稽徵法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要不要加計利息,沒有明確規定狀態下,過去實務上,國稅局大多還是會加徵;因此,經評估裁罰合理性,決定新增解釋令,定調未來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可不加計利息,未來也將修正稅捐稽徵法,把此原則明確入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xian&aid=15422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