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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10:56:37瀏覽111|回應0|推薦0 | |
目 錄
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對本人向財政部陳情稽徵人員多項不法後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三、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利用裁定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草率欺騙法院得逞:
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後坦承所送交法院文件確實藏了一張但狡辯與案情無涉: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六、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豈不是直指該四名法官失職或違法:
七、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根本不合常理:
八、可怕的是中區國稅局不法公務員有意願及有能力去隱藏人民掛號信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容:
九、除了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尚有我數度請求國賠協議但中區國稅局對人民請求均置之不理: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對本人向財政部陳情稽徵人員多項不法後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三、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利用裁定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草率欺騙法院得逞:
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後坦承所送交法院文件確實藏了一張但狡辯與案情無涉: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六、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豈不是直指該四名法官失職或違法:
七、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根本不合常理:
八、可怕的是中區國稅局不法公務員有意願及有能力去隱藏人民掛號信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容:
(一)既是有目的的藏了一張國賠請求協議書內之主文必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二)中區國稅局這麼糟糕的內部控制系統難怪會出現這麼多不法情事:
九、除了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尚有我數度請求國賠協議但中區國稅局對人民請求均置之不理:
一、說明:
(一)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下,還向法院主張無踐行(請參考104年7月27日中區國稅局在高等法院中法官詢問下坦承,法院並在判決書認證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
(二)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有八次交付文件,竟見我以中區國稅局在不當得利答辯狀上坦承本人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有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下,而向法院主張在該掛號信並無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關鍵是原告有沒有踐行起訴有沒有合法,中區國稅局是利用法院草率在偷換概念,就算該掛號信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但別的文件有踐行。
(三)中區國稅局在「歹念」下主張未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而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主文四張中一張國賠請求協議,而且在抗告及再審之訴也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去欺騙法院。不符法治國之誠實信用原則。
(四)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且在法院出具公文要求提供完整的掛號信內容時也能照樣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中區國稅局內部控制系統實在糟糕,難怪國稅局居然能遲發獎金十幾年,能任意不法挪用預算去賠付原應從收到罰鍰提撥,能將剛收來的稅收不法挪用直接撥款寄支票給我。
二、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對本人向財政部陳情稽徵人員多項不法後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三、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利用裁定法院及抗告法院之草率欺騙法院得逞:
(一)裁定法官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我去收中區國稅局文件且未核實即裁定:
我是因請求中區國稅局國賠協議未受理會而起訴,原裁定法官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在我不知情下打電話給中區國稅局,要他們送交我以前寄去的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中區國稅局於是送交法院105年9月29日「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版版本」的掛號信。法院就以此信之「內容」而為裁定。
(二)三位抗告法官做了與原裁定法官一樣的蠢事結果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一次法院已經接連被騙了三次:
我在收到裁定書察覺有異提起抗告,但抗告三位法官雖不理會我在抗告及補充理由狀共近二十頁的內容中詳述掛號信是有「第四張」文件的書面請求國賠協議,但也因此以法院名義再次去函中區國稅局,並嚴厲要求中區國稅局一定要附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的「全部」內容(參抗告裁定書內容)但中區國稅局回函時仍再次隱藏「第四張」文件,於是抗告法院完全信任造假隱藏的騙子中區國稅局即聲稱只有三張而裁定駁回,請看抗告法院之看法,這樣的法院人民當然不信任:
"參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函檢附之抗告人....國賠申請書(含信封封面)....可見抗告人書面....共有3頁...,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顯然法官是完全採用中區國稅局說詞。其實上述的四名法官只要願意給我三十秒的時間陳述一句:"去問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有沒有第四張!"結果就不會相同。在當時我收到抗告駁回裁定書當下立即寫個兩頁陳情書(用30分鐘),然後送去國稅局辦公室(20分鐘內到達),接著收到了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公文坦承確實尚有一張文件未送交法院。不費吹灰之力即可證明中區國稅局欺騙法院,法院還會裁定未踐行嗎?!
其他內容詳見:
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後坦承所送交法院文件確實藏了一張但狡辯與案情無涉:
(見附件)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當時抗告法院在106年12月底又再次去函要求中區國稅局,僅簡單幾句要求他們送交掛號信全部完整的內容;我當時向政風室陳情要求調查該掛號信有第四張文件,並請附件給我,完全沒提到「張x丘等十二人」的字眼。
但政風室公文函卻稱「非屬就張x丘等十二人....」。他們是如何憑空去臆測出「第四張」文件"是或不是"的問題?此地無銀三百兩嗎?當時陳情內容也沒提到「張x丘等十二人」:
主 旨:請求調查中區國稅局法務科應台中地方法院所要求送交的陳情人在民國105年9月29日掛號信(請求國賠協議)內容時,兩度隱匿了其中一份(張)文件。
說 明:一、如附件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的第三頁倒數第五行起至第四頁第一行止,其內容「......,可見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之文件,共有內文部分3頁及抗告人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但該日的掛號信牛皮紙袋內,陳情人除放入上述裁定書聲稱項目外,尚且另有一份(張)文件。即除了「內文3頁」、「此2項附件資料」外,還有一張文件顯被隱匿。
六、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豈不是直指該四名法官失職或違法:
(一)抗告法院完全依被告中區國稅局考量對己有利而缺頁內容文件裁定:
中區國稅局既然稱將「第四張」文件送交法院係因其「該紙非屬....國賠請求書」及「且與本案訴訟無涉」;而法院裁定駁回係依中區國稅局的"函檢附"......."可見抗告人書面....共有3頁...,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自難認定抗告人已踐行先行程序。"這不就在說明當原被告兩造在爭執是「四張文件」抑或「三張文件」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竟在考量對己有利情形下去分類判斷文件中「是否真的屬國賠請求書」或「送交的文件內容是否對已不利」下去決定哪些文件送交法院哪些不送。然後法院完全以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送交文件為依據"函檢附"就「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裁定駁回抗告。試問,本人向法院繳交裁判費是希望法院能明辨是非且主持正義。若國稅局可"自由心證"文件屬不屬國賠請求書、決定要不要送交給法院;而法院完全依被告中區國稅局經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缺頁內容後的"函檢附"作裁定。那麼我當初直接向國稅局繳裁判費,請他裁定不就好了,何必多此一舉繳費給法院請他裁定?!
(二)中區國稅局隱藏的這一紙正是會使國家負賠償責任的國賠請求協議文件才需去隱藏:
抗告裁定書所稱的"函檢附....信封封面......內文3頁.....2項附件資料,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此「信封封面」影本及「2項附件資料」(郵政儲金利率表)也不屬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所稱之「國賠請求書」內容,但中區國稅局三次均將該等文件送交法院,甚且連兩造不爭執9月29日有掛號信都將信封封面的影本也送交法院,卻甘冒大不諱獨獨去隱匿「第四張」文件去欺騙法院。故「第四張」文件並非其所言的「非屬」及「無涉」。恰恰相反,正是因為國賠請求書,會讓國稅局負起賠償責任的文件,中區國稅局才需去隱匿!
七、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根本不合常理:
中區國稅局隱藏「第四張」文件不但證明了中區國稅局欺騙了法院,也使法官陷入了失職之可能。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經此事後,其公文函語氣竟還自認自己還有公信力可言,因此我仍要指出其推理小說的說詞之謬誤。試想,該「第四張」文件真如其所言的「非屬」及「無涉」,我又如何能在一年多前裝填該掛號信時就能預知今天中區國稅局竟去隱匿此無關文件,使國稅局及法官因此惹上麻煩,顯然事實是因為它是重要文件,故隱匿之,後來卻被逮著,而不是被抓了以後再說它原本就不重要啊,這樣才合乎邏輯。尤其可笑的是,該公文說詞豈不是說我基於書面請求國賠協議,因此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書面請求國賠協議的牛皮紙袋信封裡,該放的不放,卻去放入了政風室所稱的「非屬」及「無涉」的亂七八糟文件?後來使中區國稅局因此背上了欺騙法院的罪名,這可能嗎?!
八、可怕的是中區國稅局不法公務員有意願及有能力去隱藏人民掛號信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容:
(一)既是有目的的藏了一張國賠請求協議書內之主文必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公文函雖承認隱藏了一張主文而有「第四張」文件,但聲稱「該紙非屬就張旭丘等十二人檢舉獎金之國賠請求書且與本案訴訟無涉....」,故無隱匿文件情事云云。問題不在事後撒謊其所隱藏的文件是什麼然後狡辯其性質如何如何所以沒有隱匿文件的情事,而是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答辯狀的附件就主張本人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同時就隱藏了關鍵文件一紙,然後只准法官看不准原告本人閱卷。
後來法院在我抗議下就將十幾件附件全數返還給中區國稅局,但後來又在辯論終結後在我不知情下又打電話要求送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內容,而中區國稅局此時就再一次隱藏關鍵文件而第二次行騙法院。
到了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如前所述,中區國稅局又再一次隱藏關鍵文件而第三次行騙法院。其後才是我請求調查,政風室才坦承確實隱藏了一張。中區國稅局有意願去欺騙法院,其原因理由才是需要探討及追究的。既是有目的的行為,其背後必然隱藏不可告人的秘密,其理甚明。
(二)中區國稅局這麼糟糕的內部控制系統難怪會出現這麼多不法情事:
其次中區國稅局除有意願,他也有能力去將人民寄去的掛號信內容增減,這麼糟糕的內部控制系統,也難怪能收到罰鍰卻不通知權利人領取獎金,也難怪能不法挪用年度預算去給付原應從罰鍰中提撥的獎金,也難怪能不法挪用當年度才剛向人民收來的綜合所得稅收不經預算就直接撥款給我,也難怪答辯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能出得了國稅局大門去欺騙法院,也難怪答辯狀編造「核課期間是從國稅局知道有該所得時才起算期間且不知有該所得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這種連高職一年級學生都騙不了的謊言能出得了國稅局大門去欺騙法院
九、除了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尚有我數度請求國賠協議但中區國稅局對人民請求均置之不理:
從我在104年7月27日提出國賠請求協議到106年10月19日收到法院裁定書止,我交付中區國稅局與國賠請求協議有關的文件有八次,因為此段時間我與該局間僅止於國家賠償事件。這八次是第一類:我親自到中區國稅局交涉,共有三次並交付各種書面文件(舉證有權領取獎金之證明及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等等)。第二類:寄給中區國稅局的掛號信也有三次。第三類:我傳真文件給中區國稅局有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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