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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中區國稅局關於本件三違章案件的收到罰鍰分別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
四本人是在民國104年得知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後請求給付而中區國稅局是在該年11月5日給付:
五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六中區國稅局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居然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七中區國稅局編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經法院認證成了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
八、快宣布公告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以免人民上當受騙: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中區國稅局關於本件三違章案件的收到罰鍰分別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
(一)被檢舉人名稱:康馳公司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旭丘等十二人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旭丘等十三人(欣馳公司)
四、本人是在民國104年得知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後請求給付而中區國稅局是在該年11月5日給付:
五、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六、中區國稅局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居然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七、中區國稅局編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經法院認證成了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
八、快宣布公告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以免人民上當受騙: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編造的「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有邏輯上的謬誤。中區國稅局辯稱因「營業稅業務移撥」稅捐處狀資料移交給中區國稅局,所以中區國稅局不知檢舉人何人。但人家付給你公務員薪資,把事情交給你去辦當然也要把資料是交給你,結果你薪資照領,卻不辦事。而找的藉口卻又是人家把資料交給你所致,這什麼邏輯?是人家把資料交給你,又不是你把資料交出去,所以不知資料內容,信口開口胡說八道。且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的三件違章的收到罰鍰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這三件皆是我在民國104年得知後請求給付。中區國稅局這三件都是未通知領獎,則表示是自從民國92年當核發獎金的事由稅捐處給了國稅局去辦,國稅局就收錢不辦事了,這與中區國稅局辯稱的因「民國92年大量資料因營業稅業務移撥」沒關係,而是核發獎金的業務交給了國稅局出問題的。經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證後,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國稅局即不再主動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而是須檢舉人向國稅局申請,且經批准才核發檢舉獎金。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三)「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
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三、中區國稅局關於本件三違章案件的收到罰鍰分別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
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三件違章資料:
(一)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收到罰鍰時間:民國92年3月才徵起。
(二)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收到罰鍰時間:民國97年9月才起徵。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收到罰鍰時間: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四、本人是在民國104年得知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後請求給付而中區國稅局是在該年11月5日給付: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依「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而提撥自己獎金卻忽視同樣記錄本人相關資料即可證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立案時,中區國稅局即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設置「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及登錄電腦列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明知是檢舉案,就提撥獎金及分配給自己稽徵人員,直到民國104年因本人查詢並要求給付獎金方為給付。
詳見: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五、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詳見: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
六、中區國稅局編造的「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居然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以下內容係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內容,兩份均抄自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一字不改(可查詢106年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711行至724行):
康馳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前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88年間即已裁罰確定,而營業稅業務係於92年1月間始移撥由被告接管,而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營業稅業務移撥時,並未將上揭康馳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資料隨同該案卷證資料移撥,致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無法及時查明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相關資料,亦無法於收受上揭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分期繳納罰鍰後,即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先行提獎並通知檢舉人即原告領取獎金,迄至原告於104年7月間向被告提出陳情後,經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調查確認原告確為上揭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後,旋於104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原告檢具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身分證影本等相關文件領取舉發獎金各情。
七、中區國稅局編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經法院認證成了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
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的三件違章的收到罰鍰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這三件皆是我在民國104年得知後請求給付。中區國稅局這三件都是未通知領獎,則表示是自從民國92年當核發獎金的事由稅捐處給了國稅局去辦,國稅局就收錢不辦事了,這與中區國稅局辯稱的因「民國92年大量資料因營業稅業務移撥」沒關係,而是核發獎金的業務交給了國稅局出問題的。經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證後,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國稅局即不再主動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而是須檢舉人向國稅局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八、快宣布公告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申請才核發以免人民上當受騙:
既然得到法院認證就請宣布自民國92年起改為權利人有申請檢舉獎金者才會核發,那麼就請向人民公告:自民國92年起檢舉獎金須經須檢舉人向國稅局申請才核發獎金。否則人民提出檢舉案領不到獎金,反而是稽徵機關公務員領取獎金。因為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視情形而主張引用法條:若主張核發獎金是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會對對財政部國稅局稽徵人員領取獎金有利,若主張按所得稅法第103條使自己不能領取獎金,則財政部國稅局就聲稱要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辦理。
詳見:
第33章:稽徵機關利用我國分稅立法制度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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