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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6-第36章 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營業稅業務移撥至國稅局所致」
2020/12/02 10:06:59瀏覽65|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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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從法規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


三、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四件違章其中一件檢舉獎金即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核發:


四、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的謊言:


五、從中區國稅局民國88年所「送達」本人的領獎通知書及獎金支票可證編造出「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六、其實「營業稅業務移撥」是國稅局聲明承受稅捐處訴訟的理由與核發獎金根本無關:


七、這30年有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本人(曾數度舉發稽徵人員不法)一人被「營業稅業務移撥」而未獲通知領獎:


八、「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有邏輯上的謬誤:


九、民國92年營業稅由稅捐處移撥何項業務至國稅局: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從法規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


(一)法律規定「稽徵機關」未區分國稅局或是稅捐處:


(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三、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四件違章其中一件檢舉獎金即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核發:


(一)民國87年6月檢舉案有四件違章:


(二)中區國稅局88年收到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四、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的謊言:


五、從中區國稅局民國88年所「送達」本人的領獎通知書及獎金支票可證編造出「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六、其實「營業稅業務移撥」是國稅局聲明承受稅捐處訴訟的理由與核發獎金根本無關:


七、這30年有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本人(曾數度舉發稽徵人員不法)一人被「營業稅業務移撥」而未獲通知領獎:


(一)幾萬件甚至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本人一人未通知領獎:


(二)本人曾兩次舉發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八、「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有邏輯上的謬誤:


九、民國92年營業稅由稅捐處移撥何項業務至國稅局: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是非常草率又低級的謊言。核發獎金從來都是國稅局業務,人盡皆知。從附件可知,我在民國88年就收到「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密字第880046888號」而「送達」的領獎通知書及獎金支票,可見核發獎金送達通知領取獎金文書一直由國稅局法務科辦理。


二、從法規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


(一)法律規定「稽徵機關」未區分國稅局或是稅捐處:


「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


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法務一科之職掌有「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9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


.........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二此辦事細則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


可見「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是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編造而出的謊言。


三、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四件違章其中一件檢舉獎金即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核發:


(一)民國87年6月檢舉案有四件違章(四筆獎金)裁罰確定日及獎金金額分別為:


(1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2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3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4)古X公司,88年10月,當年即已納罰鍰。


(二)中區國稅局民國88年收到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古X公司繳納之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當時稽徵機關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在88年間收到上述古X公司繳納罰鍰後立即通知並送達本人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見附件),證明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且當時中區國稅局確實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領獎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四、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的謊言:


以下內容係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內容,兩份均抄自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一字不改(可查詢106年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711行至724行):


康馳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前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88年間即已裁罰確定,而營業稅業務係於92年1月間始移撥由被告接管,而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於營業稅業務移撥時,並未將上揭康馳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資料隨同該案卷證資料移撥,致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無法及時查明上揭康馳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相關資料,亦無法於收受上揭康X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分期繳納罰鍰後,即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先行提獎並通知檢舉人即原告領取獎金,迄至原告於104年7月間向被告提出陳情後,經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調查確認原告確為上揭康X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後,旋於104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原告檢具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身分證影本等相關文件領取舉發獎金各情。


五、從中區國稅局民國88年所「送達」本人的領獎通知書及獎金支票可證編造出「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附件「中區國稅密字第880046888號」公文清楚寫著送達此公文者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可見所謂「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是謊言,我在民國88年10就收到「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所「送達」的領獎通知書及獎金支票,可見核發獎金送達通知領取獎金文書一直由國稅局法務科辦理。由此可證中區國稅局在其答辯狀所稱「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是編造出來的謊言,還很不要臉稱"未將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人違章案之檢舉人資料隨同該案卷證資料移撥,致被告所屬承辦業務公務員無法及時查明,亦無法於收受繳納罰鍰後,即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先行提獎並通知檢舉人即原告領取獎金"。


六、其實「營業稅業務移撥」是國稅局聲明承受稅捐處訴訟的理由與核發獎金根本無關:


在裁判書查詢各判決書即可知在民國92年之後有大量訴訟各區國稅局皆以「營業稅業務移撥」為由聲明承受稅捐處訴訟,此「營業稅業務移撥」與核發獎金業務根本無關。核發獎金自始都是國稅局業務。


七、這30年有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本人(曾數度舉發稽徵人員不法)一人被「營業稅業務移撥」而未獲通知領獎:


(一)幾萬件甚至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本人一人未通知領獎:


從以下兩事即可明白本人為何未獲通知領獎,第一事,在這30年間,有數萬人甚至十數萬人有權利領取獎金,僅本人在登記簿上明明有記載檢舉人資料下未受通知領獎。第二事,本人又是在檢舉案立案後數度舉發稽徵人員不法之人。可想而知本人是什麼原因未獲通知領獎。


依財政部統計公布,民國102年核發檢舉奬金有2173件。本件檢舉案立案在民國87年,在當時一年核發獎金超過4000件。(見附件)


從「裁判書查詢」可查近30年判決書內容,這幾年我查遍了所有民事法院判決、行政法院判決及訴願,復查案例,結果30年累積有幾萬甚至十幾萬件檢舉獎金案,僅本件是「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上明明記載檢舉人姓名資料而不通知領獎。


(二)本人曾兩次舉發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在民國88年到90年間,本人曾兩次舉發稽徵機關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稽徵機關答覆本件檢舉案之逃漏稅金額,因我曾舉發國稅局腐敗及不法,合理懷疑中區國稅局是收到罰鍰卻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中區國稅局的「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電腦登記明明有檢舉人身分資料,即該管機關公務員在明知檢舉人及相關資料下,僅本件未被通知領獎。換言之,國稅局幾十年提撥及通知了領獎幾十萬筆獎金,惟獨漏掉曾舉發國稅局腐敗及不法的我,合理懷疑是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八八、「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有邏輯上的謬誤:


九、民國92年營業稅由稅捐處移撥何項業務至國稅局「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有邏輯上的謬誤:


中區國稅局辯稱因「營業稅業務移撥」稅捐處狀資料移交給中區國稅局,所以中區國稅局不知檢舉人何人。這謊言有邏輯上的謬誤,人家付給你公務員薪資,把事情交給你去辦當然也要把資料是交給你,結果你薪資照領,卻不辦事。而找的藉口卻又是人家把資料交給你所致,這什麼邏輯?是人家把資料交給你,又不是你把資料交出去,所以不知資料內容,信口開口胡說八道。


再說本件三違章的收到罰鍰是民國92年及97年及98年,這三件皆是我在民國104年得知後請求給付。中區國稅局這三件都是未通知領獎,則表示是自從民國92年當核發獎金的事由稅捐處給了國稅局去辦,國稅局就收錢不辦事了,這與中區國稅局辯稱的因「民國92年大量資料因營業稅業務移撥」沒關係,而是事情交給了國稅局而出問題。


詳見:


第39章:中區國稅局編造「遲發獎金十幾年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至國稅局所致」謊言得到法院認證就請宣布自民國92年起改為權利人有申請檢舉獎金者才會核發。


九、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由稅捐處移撥了什麼業務至國稅局:


民國92年營業稅申報業務移撥是臨櫃人員的徵收收件業務移撥,本件是因接獲檢舉案查緝逃稅並裁罰確定收到罰鍰而未通知領獎案件。一是不費腦力單純收件業務的臨櫃人員,另一是追緝逃稅的專業能力高手,兩者截然不同也毫無干係。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7條規定,是由「審查三科」辦理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第9條規定,是由「法務一科」辦理舉發獎金之分配及核發。第11條規定,是由「徵收科」辦理收件業務。


本件民國88年即裁罰確定,並已寄出罰鍰繳納書給納稅義務人,接著就是被檢舉人去國庫金融機構繳納罰鍰,然後法務一科收到罰鍰繳納的銀行通知後即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這一切與營業稅的臨構人員收件有何相干?!「法務一科」人員不去分配罰鍰通知檢舉人領獎,就是怠於執行職務,與92年營業稅申報收件業務移撥無關。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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