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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第32章 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主文一張成功欺騙法院
2020/12/02 09:37:45瀏覽52|回應0|推薦0
目 錄


一、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本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寄去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張欺騙法院的行為說明其目無法紀:


二、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的案情略述:


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證本人早在104年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書內容):


四、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張欺騙法院的三次時間點:


五、原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僅以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即草率裁定殊不知其實本人交付中區國稅局有關國家賠償文件有八次之多:


六、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錯誤裁定第一步--在辯論終結日前明明沒有任何中區國稅局附件文件包括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


七、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二步--在辯論終結日開庭時我交給法院吳蕙玟法官的中區國稅局之「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


八、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三步--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我要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交付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


九、為何是中區國稅局送交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而不是我送交:


十、中區國稅局有意願有能力三次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欺騙法院之原因:


十一、抗告法院(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竟做相同蠢事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


十二、就算僅依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未被隱藏之主文三張也能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十三、再審竟稱然系爭裁定審理時再審聲請人已曾提出且經系爭裁定清楚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十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把人民當笨蛋其實調查只再一次證明這單位根本不具功能:


詳細目錄


一、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本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寄去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張欺騙法院的行為說明其目無法紀:


(一)真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所言「所藏的主文那張與案情無涉」?


(二)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下,還向法院主張無踐行:


(三)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是否合法在於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而不是哪一份有無踐行:


(四)中區國稅局是在「歹念」下去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主文四張中一張國賠請求協議:


(五)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竟然是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且在法院出具公文強烈要求提供完整的掛號信內容時也能照樣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


(六)政風室豈不是認為國稅局交付證據時得以自行決定交付其中文件與否或是增減其內容:


二、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的案情略述:


(一)從不理會人民請求協議的中區國稅局當然不會去爭執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二)中區國稅局遲發獎金之始末:


(三)我有兩項請求而與中區國稅局訴訟:


(四)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承認本人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請求國家賠償協議:


(五)以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承認有就國家賠償協議請求原無爭議:


(六)中區國稅局在106年7月寄來拒絕國賠理由書及「授益行政」款支票:


(七)法官收下拒絕國賠理由書影本時還特別要書記官記錄下那是106年7月10日發文的:


(八)法官居然在辯論終結日後要書記官打電話叫中區國稅局送105年9月29日請求國家賠償協議掛號信:


(九)抗告時我在補充理由狀說明該掛號信還有一張以及就算那三張也可以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十)還有其他可證中區國稅局明知105年9月29日之掛號信是就全案國賠請求協議:


(十一)抗告時為何沒有提起包括我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


(十二)抗告法院與原裁定法官一樣草率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一次:


(十三)為什麼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竟然是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


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證本人早在104年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書內容):


(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三名法官判決書認定我早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


(二)上述內容是法官在108年2月20日當庭訊問:


四、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張欺騙法院的三次時間點:


(一)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在106年6月5日發文的答辯狀:


(二)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應台中地院法官吳蕙玟打電話要求又送去了一次仍隱藏主文一張:


五、原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僅以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即草率裁定殊不知其實本人交付中區國稅局有關國家賠償文件有八次之多:


六、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錯誤裁定第一步--在辯論終結日前明明沒有任何中區國稅局附件文件包括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


(一)中區國稅局禁止原告本人我去閱卷答辯狀「附件」:


(二)原告本人我當然抗議只准法官不准原告閱卷附件於是遞狀請求法院准許:


(三)吳蕙玟法官將中區國稅局106年6月5日答辯狀所附之「附件」兩大卷全數歸還:


七、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二步--在辯論終結日開庭時我交給法院吳蕙玟法官的中區國稅局之「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


(一)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吳蕙玟法官問我有沒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二)吳蕙玟法官收下我交出中區國稅局寄來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


八、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三步--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我要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交付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


(一)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柏貴交付法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故意隱藏一張的「附件九」內容:


(二)吳蕙玟法官辯論終結後要中區國稅局送交掛號信是因她偷看了「附件九」內容以為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只有主文三張:


(三)法官誤信中區國稅局謊言未向我求證以致不知民國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有四張也不知我交付有八份文件就裁定駁回:


(四)尤其是法官吳蕙玟明明知道中區國稅局已有欺騙法院的不良記錄:


九、為何是中區國稅局送交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而不是我送交:


(一)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僅附件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賠請求協議書之理由:


(二)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三)我在補充理由狀上指責他們既然已就國賠作成拒絕為何沒寄來拒絕理由書:


十、中區國稅局有意願有能力三次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欺騙法院之原因:


(一)中區國稅局以為禁止原告本人我去閱卷就能隱藏了一張重要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文件去欺騙法院:


(二)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擔心如遠東紡織國賠案那樣被監察院彈劾及記過:


十一、抗告法院(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竟做相同蠢事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


(一)抗告法院再次去函中區國稅局並嚴厲要求中區國稅局一定要附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的「全部」內容:


(二)抗告法院完全信任造假隱藏的中區國稅局聲稱只有三張而裁定駁回抗告:


十二、就算僅依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未被隱藏之主文三張也能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十三、再審竟稱然系爭裁定審理時再審聲請人已曾提出且經系爭裁定清楚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十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把人民當笨蛋其實調查只再一次證明這單位根本不具功能:






一、中區國稅局三次隱藏本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主文四張中的一張欺騙法院是目無法紀:


(一)真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所言「所藏的主文那張與案情無涉」?


本人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卻故意不通知我領取檢舉獎金,明知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為提撥舉發人獎金而「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係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下,竟挾怨報復人民故意不送達,使本人受當可想見利息上之損害。


在中區國稅局不理會本人請求國家賠償協議後,起訴國家賠償事件。


但中區國稅局基於使法院裁定駁回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目的,為使法院信以為真原告本人我未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下,竟然將我在民國105年9月29日請求就國家損害賠償協議之掛號信主文四張中,故意隱藏主文一張送交法院,且在隨後抗告及再審程序中,接連藏了三次成功欺騙法院得逞,使各法院均作出駁回之裁定。


此事經我陳情請求調查後,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在調查後坦承三次送交法院文件確實藏了主文一張,但卻狡辯該主文與案情無涉。


中區國稅局是在法院要求送交完整資料下,連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以及掛號信信封影本(這才是與國賠案無關的東西)都送交法院,卻惟獨三次都藏了那張主文一紙。


到底是不是真如政風室所言「所藏的主文那張與案情無涉」大家心知肚明。你們都把法院的法官(七位)當笨蛋白痴在耍了,難道會誠實告訴我事實真相,難道會不知道如何掩蓋,如何湮滅證據嗎?在三年前,我請求財政部調查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無涉及不法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與法務科,不就是用「援益行政」支付封口費嗎?(內容詳見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那是民國105年6月我陳情請求調查,現在都不知民國幾年了,還沒給我交待。


如附件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的第三頁倒數第五行起至第四頁第一行止,其內容「......,可見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之文件,共有內文部分3頁及抗告人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但該日的掛號信牛皮紙袋內,除放入上述裁定書聲稱項目外,尚且另有一份(張)文件。即除了「內文3頁」、「此2項附件資料」外,還有一張文件顯被隱匿。


(二)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下,還向法院主張無踐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三名法官判決書認定我早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



上訴人主張其於104年7月27日提出陳情申請函時,業已表示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被上訴人亦因該陳情申請函而以函文回復上訴人等情,有上訴人之104年7月27日人民陳情申請函(見本院卷二第9頁) 及被上訴人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4頁)在卷可憑。



104年7月27日掛號信內的申請函標題是人民申請函,但內容是請求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107年2月20日法院當庭詢問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獲得證實,且法院認證那份申請函之內容,係業已表示請求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


因此中區國稅局在明知104年7月27日我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下,還向法院主張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其公務員逃避國家賠償責任之心態可議。


(三)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是否合法在於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而不是哪一份有無踐行:


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交付與國家請求賠償協議有關的文件,有八次之多,其中當然包括104年7月27日掛號信就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但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見本人是以中區國稅局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上坦承本人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有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下,竟向法院主張在該掛號信並無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


關鍵是原告有沒有踐行起訴有沒有合法,就算該掛號信無國家賠償請求協議,但別的文件已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中區國稅局顯然在利用法院的草率,違背法治國誠信原則。


(四)中區國稅局是在「歹念」下去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主文四張中一張國賠請求協議:


中區國稅局基於使法院裁定駁回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目的而去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主文四張中一張國賠請求協議,且法院果然相信主文僅三張。中區國稅局還接連騙了三次。


(五)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竟然是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且在法院出具公文強烈要求提供完整的掛號信內容時也能照樣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


可怕的是,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只要想違背法令,違背職務義務,就能輕易做到。中區國稅局之內部控制系統實在糟糕,難怪國稅局能收到罰鍰故意不通知領獎,就算是狡辯過失,但遲發獎金十幾年總是事實吧;他們能任意不法挪用104年年度預算去賠付原應從收到罰鍰提撥之獎金;也能將剛收來的106年度所得稅之稅收不用經過預算就不法挪用直接撥款寄支票給我..........。這就是每年向我們人民課徵兩兆多元的稽徵機關嗎?!


(六)政風室豈不是認為國稅局交付證據時得以自行決定交付其中文件與否或是增減其內容:


本件法院為判斷是否踐行書面先行程序,於是要求中區國稅局交付證據,中區國稅局於是自行判斷該掛號信主文中有一張非屬就國家損害賠償請求協議,於是就決定不送交法院,替法院作出了判斷,而各級法院三次收了這種經被告機關判斷後的文件就毫無保留完全相信而據此作出裁定。到底是國稅局可笑,還是法院可笑?法院居然好意思收了我三次繳交的裁判費,早知如此,裁判費就交給國稅局,請國稅局裁定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要法院幹什麼?!


二、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中的主文一紙欺騙法院之案情略述:


(一)從不理會人民請求協議的中區國稅局當然不會去爭執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我在民國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書面先行程序❶,隨後又有七次將與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有關的文件交付中區國稅局 ❷,但均未獲任何理會回應❸。


可想而知,當權利人本人以超過三十日不協議而起訴中區國稅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時,不會認為從不理會人民請求協議的中區國稅局會去爭執,甚至去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中的主文一紙欺騙法院。畢竟中區國稅局若在乎有無先行書面協議,早就協議國家賠償請求,所以我也沒有去特別防範中區國稅局的耍詐。


(二)中區國稅局遲發獎金之始末:


本件是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也確實提撥檢舉獎金入帳戶 ❹,且中區國稅局公務員自己也領了相對之檢舉獎金❺,卻報復檢舉人數度舉發其不法而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❻,因此屬於我應得的檢舉獎金一直留在該局之獎金帳戶內❼,直到民國104年我發現此事並舉證有權領獎後要求中區國稅局給付獎金❽。


中區國稅局因此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當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❾,(當然也有可能是因該奬金早已為人盜領),但中區國稅局卻又編造藉口「稅捐扣繳」不法扣留獎金28萬餘元不發 ❿僅給付114萬餘元。但事實上中區國稅局並未有扣繳28萬餘元上繳國庫情事。⓫


(三)我有兩項請求而與中區國稅局訴訟:


第一是中區國稅局應返還當時不法扣留獎金28萬餘元。


第二是就遲發奬金一事之遲延十幾年始因查詢始為給付獎金有兩項權利:請求中區國稅局返還獎金帳戶所生之十幾年利息所得之不當得利及因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明知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為提撥舉發人獎金而「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係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下,竟挾怨報復人民故意違背其職務義務不通知我領取檢舉獎金,使本人受當可想見利息上之損害。⓬


(四)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承認本人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請求國家賠償協議:


民國105年9月中區國稅局就我向其上級機關舉發其多項不法及侵害本人權利之事,要我不再追究其不法,提出性質是賄賂封口費返還給付獎金當時所不法扣留不發之獎金之「授益行政」賠償。但後來中區國稅局賴帳又沒消息⓭。


民國106年1月我向法院起訴中區國稅局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此件開庭後在法官調解下,中區國稅局同意返還給付獎金當時所不法扣留不發之獎金(即「授益行政」),我因此撤回告訴。但後來中區國稅局又對「授益行政」賴帳了 ⓮。


(五)以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承認有就國家賠償協議請求原無爭議:


106年4月我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以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承認本人在105年9月29日請求國家賠償協議掛號信為本人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之證據。當然也就沒有再寫一次國賠申請協議(否則再打一份國賠請求協議有何困難)。且如前所述,中區國稅局對我八次提出國賠協議均不理會,當然不會去爭執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當時我也不會想到中區國稅局會去利用踐行先行程序鑽營逃避國賠責任之巧門。


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法院開庭兩次(此件共開三次)承審法官接受我在提供的中區國稅局在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亦均無審查有否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就直接進入實體。


(六)中區國稅局在106年7月寄來拒絕國賠理由書及「授益行政」款支票:


訴訟中,本人申請閱卷但發現中區國稅局竟只准本原告本人閱卷他們制作的一紙「一覽表」,而禁止我閱卷他們所提出的所有文件。因此我向法院提出抗議法官怎麼能去看我不能看文件作出判決。法官接受我的抗議,開庭時就叫書記官退還中區國稅局答辯狀所有的附件,有兩大本之多。法官還說「其實她也沒怎麼看那些附件」。


在「一覽表」還看到另一事,中區國稅局明明沒有理會國賠請求協議,居然在「一覽表」上面寫著他們已經拒絕國賠在案,且我根本沒有收到拒絕國賠理由書。因此我在補充理由狀也陳述沒有收到中區國稅局之拒絕國賠理由書。


中區國稅局在本人補充理由狀後就在106年7月就寄來拒絕國賠理由書,同時也寄來了一張原先在105年9月承諾後又賴帳不給的「授益行政」款支票⓯。


(七)法官收下拒絕國賠理由書影本時還特別要書記官記錄下那是106年7月10日發文的:


106年9月7日在辯論終結日,法官才問我有沒有踐行。真是莫名其妙,前幾天中區國稅局不是才剛寄拒絕理由書給我並一併寄來要賄賂我不去追究中區國稅局不法的「授益行政」款支票嗎?若是原先無書面請求國賠協議,中區國稅局怎麼會寄拒絕理由書來。


法官接著要我拿出他們有寄拒絕國賠理由書來,於是我就交出影本給法官。當時法官收下時還特別要書記官記錄下該拒絕國賠理由書是106年7月10日發文。


(八)法官居然在辯論終結日後要書記官打電話叫中區國稅局送105年9月29日請求國家賠償協議掛號信:


綜上,在辯論終結日當日,法官只有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及補充狀本文,其他所有的附件已經退還給中區國稅。另外她有我交給她的一份有拒絕國賠理由書影本。


結果裁定本人在105年9月29日之掛號信內容主文三張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這就奇怪了,法官怎麼有105年9月29日之掛號信內容可作裁定之用?因此我猜想,那是辯論終結日後法官打電話叫中區國稅局送去。⓰


原裁定法院就在我不知情下去收了中區國稅局藏了主文一張的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之掛號信剩下主文三張的內容而裁定我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可見原告係就張旭丘等十二人而請求國家賠償,與康馳公司為不同違章主體」(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書第三頁)


(九)抗告時我在補充理由狀說明該掛號信還有一張以及就算那三張也可以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我除了主張掛號信還有一張。且就算那三張,最後一段寫著:"敬請 您或相關負責人審閱本人請求作出決策後通知我到國稅局以明訂"開始協議之日"。屆時若雙方無法制作出協議書即按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規定或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交由法官判決, 貴我雙方不傷感情。"⓱請參考我之前已有八次送交與請求國賠協議有關的文件可證明我當時寫這段話是再度提醒中區國稅局關於國賠的事,這當然是就全案(即包括張旭丘等十二人)國賠請求協議。


(十)還有其他可證中區國稅局明知105年9月29日之掛號信是就全案國賠請求協議:


我在6月17日補充理由狀回應中區國稅局在106年6月5日答辯狀附件隱藏了國賠請求協議主文一張且主張本人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時稱"我當時請求的是該檢舉案遲延給付的國家賠償,豈有刻意去排除張X丘等十二人國賠請求之理?!"中區國稅局在106年7月底寄來的作成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前有足足四十天是知道上面那段話表明105年9月所提的書面請求國家賠償協議是包括「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人」(即並未排除張X丘等十二人國賠),才作成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有充分時間理解本人是就全案87年6月檢舉案請求國賠協議。


另從105年9月29日之掛號信附件所列之郵政儲金利率表,是為稅捐稽徵法28條之用,該文最後一段的國家賠償應依民法之法定利率是5%,兩者不同。


(十一)抗告時為何沒有提起包括我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


本人我只是一介平民又不是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專業戶,我其實明明知道中區國稅局的收文在九樓情形下,我竟然以為花掛號費寄掛號信比較正式,否則我親至到該局收文處去蓋收文章僅需幾分鐘,還省掛號費。


這是因本件檢舉案是我在民國87年6月3日寄出,中區國稅局在9日立案,從來就是檢舉案立案僅一案,哪有分成「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人」兩部份之理,且國賠請求協議怎麼可能僅其中請求一部份。


總之,此事件根本的問題在於法官連問都沒問就裁定,使我對此文件真偽及完整性從來沒有一秒鐘的機會發言。其次在抗告時,我比較關心的是國稅局怎麼可以藏了一張欺騙法院,因此在抗告狀明白表示該日的掛號信內容是有「第四張文件」的該件訴訟國賠請求協議書。也因為經此事後,當108年2月20日法官當庭訊問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時,他們才不敢再騙法院才承認有104年7月27日之國賠請求協議。


(十二)抗告法院與原裁定法官一樣草率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一次:


但抗告法院三名法院與原裁定法官一樣草率,他們居然又問了一次中區國稅局要他們提供完整掛號信內容,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了一次。可是法院卻極為草率就直接採用: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4623號函檢附之抗告人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申請書(含信封封面)......」,而得結論:「可見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之文件,共有內文部分3頁及抗告人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的惟一理由及依據是因中區國稅局給法院的三張文件而得出了「可見......共有內文部分3頁.....」,不加思索單憑一方說法就作出裁定。


(十三)為什麼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竟然是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


中區國稅局政風室雖坦承確實隱藏了主文一張去三次欺騙法院,但狡辯那一張與張X丘等12人無涉,所以不算隱藏。


但我不跟他們爭辯那一張是什麼,我要問的是為什麼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竟然是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且在法院出具公文強烈要求提供完整的掛號信內容時也能照樣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


附 註


❶這是在民國107年2月20日,審判長拿出104年7月27日,請中區國稅局本件的兩位訴訟代理人確認此份我在民國104年7月27日交付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且有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回復7月27日之請求文件


❷我交付中區國稅局與國賠請求協議有關的文件有八次,這八次是:


第一類:我親自到中區國稅局交涉,共有三次並交付各種書面文件(舉證有權領取獎金之證明及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等等)。


第二類:我寄給中區國稅局的掛號信也有三次。


第三類:我傳真文件給中區國稅局有兩次。


❸從104年7月27日起至106年7月10日拒絕發文有兩年。


❹詳見: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❺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檢舉人與稽徵人員各領百分之二十獎金。


❻詳見: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領獎。


❼詳見: 第12章:獎金帳戶內之十幾年利息不當得利應負返還責任。


❽舉證之文件有民國87年6月9日中區國稅局等公文。


❾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❿詳見: 第18章:中區國稅局給付獎金時明知不該當扣繳構成要件仍不法扣留獎金。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⓫詳見: 第13章: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104年度預算賠付檢舉獎金。


第14章:中區國稅局人頭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⓬稽徵機關(國稅局)就辦理「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之送達有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之適用。在辦理提成獎金提撥舉發人獎金事項職務義務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下,中區國稅局竟無依稅捐稽徵法第三章第二節「送達」規定送達本人通知領獎書及獎金支票,可依國家賠償第2條2項規定及釋字469號解釋,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 


⓭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⓮在法官調解下,中區國稅局同意返還28萬餘元,因此我撤回。


⓯中區國稅局將授益行政之金額改為12萬餘元,後來我才知這筆款項是中區國稅局直接將該年之5月底才剛向人民收來的綜合所得稅收未經預算就直接撥款給我。


⓰我猜想是打電話的理由是,因之前在第二次開庭之後的下午五點,我曾接到法官叫書記官打電話給我,稱法官要告訴我講她在開庭時跟我說的法律觀念她講錯了,要更正當時的說法。想必現在她重施故伎又叫書記官打電話要中區國稅局送掛號信給法院。


⓱這是在我的記憶下寫的文句,我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及我共有八次交付中區國稅局與國賠有關的文件。



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證本人早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書內容):


(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三名法官判決書認定我早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



上訴人主張其於104年7月27日提出陳情申請函時,業已表示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被上訴人亦因該陳情申請函而以函文回復上訴人等情,有上訴人之104年7月27日人民陳情申請函(見本院卷二第9頁) 及被上訴人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4頁)在卷可憑。



(二)上述內容是法官在108年2月20日當庭訊問:


審判長拿出104年7月27日,請中區國稅局本件的兩位訴訟代理人確認此份我在民國104年7月27日交付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且有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回復7月27日之請求文件。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這回坦承顯然是因上回經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在我陳情後去調查三度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容中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的事後,自知賴不掉,當庭承認確有在民國104年7月27日交付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之事。


本件在地方法院時就已因本人在106年10月20日書面請求國賠協議(看來我是送交過多份文件的),所以才有判決並有上訴。既然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又何必再問一次民國104年7月27日有否交付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的事呢?這是因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三名法官在我不斷陳述中區國稅局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成功欺騙法院之事,審判長特別在108年2月20日去詢問民國104年7月27日有否交付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並將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的事寫在判決書上。


四、中區國稅局是哪三次交付法院時去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


(一)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在106年6月5日發文的答辯狀:


中區國稅局在106年6月5日答辯狀附件隱藏了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張,然後主張本人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二)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應台中地院法官吳蕙玟打電話要求又送去了一次仍隱藏主文一張:


台中地院法官吳蕙玟是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後在原告本人我不知情下以中區國稅局送交的文件為據,並以無「張旭丘等十二人」的那一張請求國賠協議,即裁定無書面踐行先行程序。至此,國稅局己第二次欺騙法院了。


五、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僅以一份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即草率裁定但本人交付中區國稅局有關國家賠償文件有八次:


裁定法院僅以民國105年9月29日內容認定,殊不知本件從我在104年7月27日提出國賠請求協議到106年10月19日收到法院裁定書止,我交付中區國稅局與國賠請求協議有關的文件有八次,這八次是:


第一類:我親自到中區國稅局交涉,共有三次並交付各種書面文件(舉證有權領取獎金之證明及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等等)。


第二類:我寄給中區國稅局的掛號信也有三次。


第三類:我傳真文件給中區國稅局有兩次。


中區國稅局在明知我有八次交付與國賠協議有關之文件,卻在見我是以中區國稅局在不當得利答辯狀上坦承本人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有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下,認為有機可趁,就向法院主張在該掛號信並無踐行國賠書面先行程序。且該掛號信主文三張的部份最後一段是我基於八次交付中區國稅局與國賠有關的文件下所"再次提醒"中區國稅局:


"屆時若雙方無法制作出協議書即按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規定或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交由法官判決, 貴我雙方不傷感情。"


中區國稅局當然明知最後這段之內容指的是我將以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全案請求國家賠償協議,而非僅指就康馳公司請求國家賠償協議。之所以併入第三張,是因我節省紙張,短短不足一張之內容,就放在關於說明康馳公司的事的三張後的取後,尚有空間就併入,而未獨立一張。


國家賠償案件之關鍵是原告有沒有踐行起訴有沒有合法,中區國稅局是利用法院草率成功欺騙法院。


六、裁定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裁定)錯誤裁定第一步--在辯論終結日前明明沒有任何中區國稅局附件文件包括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掛號信:


(一)中區國稅局禁止原告本人我去閱卷答辯狀「附件」:


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X貴在民國106年6月5日所交付法院的「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的附件九即是我在民國105年9月29日寄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代理人王柏貴在這附件九中隱藏了一張重要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文件。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X貴並在答辯狀及其後之補充答辯狀開頭皆寫明:


「本件依法令規定不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件詳原卷附件。」即被告他們規定所附之附件只准法院看,不准原告我知道其附件內容。


(二)原告本人我當然抗議只准法官不准原告閱卷附件於是遞狀請求法院准許:


法院之書記官因我要求閱卷而再次電話詢問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柏貴,經其再次確認後中區國稅局就拒絕我閱卷。因此我在106年7月31日遞狀「民事聲請閱卷狀」,請求法院准許我閱卷。


(三)吳蕙玟法官將中區國稅局106年6月5日答辯狀所附之「附件」兩大卷全數歸還:


民國106年8月2日開庭,吳蕙玟法官將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的附件兩大卷交給書記官全數歸還坐在被告席的代理人,並告知:「既然不准原告閱卷,那我也就不看了,其實我也沒怎麼看」。


七、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二步--在辯論終結日開庭時我交給法院吳蕙玟法官的中區國稅局之「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


(一)在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吳蕙玟法官問我有沒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我回答法官詢問稱:「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不理會國賠協議請求,經幾個月後我起訴國家賠償事件,被告明明未寄給我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卻在答辯狀稱已拒絕國家賠償。後來被告看到我補充理由狀的陳述內容,他才去寫一份拒絕理由書。現在他們都寄來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了,怎麼還在主張沒有踐行先行程序?」


(二)吳蕙玟法官收下我交出中區國稅局寄來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


在民國106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當天,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吳蕙玟要我交出中區國稅局寄給我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影本,並在我交付後,她要書記官在筆錄上寫下中區國稅局作成的「國家賠償拒絕理由書」是在106年7月10日發文的。此日距離我4月5日遞狀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都已有三個多月之久。


八、裁定法院錯誤裁定第三步--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我要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交付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


(一)中區國稅局訴訟代理人王X貴交付法院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故意隱藏一張的「附件九」內容:


原內容有:「內文4頁」,另含......(即附件例如信封影本)。但代理人王柏貴在附件九僅放入「內文3頁」,另含.......(此「內文4頁」名詞,是為了與抗告法院裁定文書所用名詞相同,也可稱「主文4頁」)


(二)吳蕙玟法官辯論終結後要中區國稅局送交掛號信是因她偷看了「附件九」內容以為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只有主文三張:


吳蕙玟法官如前述,當她在法庭內歸還「附件」兩大冊時並稱:「其實我也沒怎麼看」。現在想來,她應該至少看了王柏貴故意隱藏一張文件的附件九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不敢在法庭內公然撒謊說她"完全沒看",故只說她"沒怎麼看"。既然她其實有看附件,且有記憶信中無請求協議,於是打電話要中區國稅局送掛號信到法院。


(三)法官誤信中區國稅局謊言未向我求證以致不知民國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有四張也不知我交付有八份文件就裁定駁回:


吳蕙玟法官看了附件誤信該掛號信內容僅「內文3頁」,不但不知該掛號信中有一張是被告故意隱藏,也不知我交付給中區國稅局不止105年9月29日那一份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其實有八份文件,都跟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有關,!


故裁定法院錯誤裁定原因是被告隱藏了一張但不准原告閱卷無法核實。結果法官偷看了被告不准原告我看的文件有錯誤的認知。因此居然要求又送去了一次,這一回仍是「內文3頁」,隱匿了關於張X丘等十二人的「第四張文件」國賠請求協議書,是第二度隱藏文件。


(四)尤其是法官吳蕙玟明明知道中區國稅局已有欺騙法院的不良記錄:


中區國稅局明明沒有作成決議拒絕國賠,也未將此國賠拒絕理由書通知本人下,竟然向法院謊稱已作成決議拒絕國賠請求在案,後經我戳破謊言後才寄來國賠拒絕理由書。法院在明知中區國稅局有欺騙法院的不良記錄,在民國106月年9月7日之後收到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容後,居然完全信任中區國稅局所送之交件而未向我證實。


九、為何民國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掛號信是中區國稅局送交而不是我之原因:


(一)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僅附件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國賠請求協議書之理由:


我在送交中區國稅局八次與國家賠償協議請求文件皆未獲回應,但中區國稅局在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答辯狀坦承本人我在民國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是有書面請求國賠協議。我當然認為這就是書面先行程序的證據。換言之,我已經取得中區國稅局在訴訟文件上坦承有書面先行程序,且此答辯狀證據效力當然不少我向法院提出僅有蓋上收文章的國賠請求協議而無任何說明之文件。。何況我若要送交法院國賠請求協議書,也會是送交我在104年7月27日提出國賠請求協議,但中區國稅局既然提到我在105年9月29日掛號信有請求國賠,當然以此為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的證據。


(二)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的附件「一覽表」也稱本件國家損害賠償中,他們"已就國賠作成拒絕"。換言之,他們不但承認我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且已超過三十日)且他們也自承已就國賠作成拒絕。


(三)我在補充理由狀上指責他們既然已就國賠作成拒絕為何沒寄來拒絕理由書:


請參考前述,於是他們又寄來了拒絕理由書,這就再次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十、中區國稅局有意願有能力三次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內容欺騙法院之原因:


(一)中區國稅局以為禁止原告本人我去閱卷就能隱藏了一張重要的「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文件去欺騙法院:


中區國稅局不但隱藏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主文一張,且在答辯狀上言明不准我閱卷。且另一方面中區國稅局在106年七月寄給我兩樣文件:是拒絕國賠理由書及「授益行政」款支票12萬餘元。他們直接寄支票來,難道是要讓我"自行理解"該怎麼做嗎?!


(二)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擔心如遠東紡織國賠案那樣被監察院彈劾及記過:


遠東紡織國賠案就是因遲延給付退稅支票而國家賠償,故受監察院彈劾及記過。


民國94年監察院公報:


"(懲處的第六十七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七百餘萬元法定遲延利息(含再加利息一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 


十一、抗告法院(106年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竟做了與原裁定法官一樣的蠢事當然又被中區國稅局騙:


(一)抗告法院再次去函中區國稅局並嚴厲要求中區國稅局一定要附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的「全部」內容:


抗告法院因我在收到裁定書察覺有異提起抗告並詳述掛號信是有「第四張」文件的書面請求國賠協議。故抗告因此法院再次去函中區國稅局並嚴厲要求中區國稅局一定要附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的「全部」內容,但中區國稅局回函時仍再次隱藏「第四張」文件。


(二)抗告法院完全信任造假隱藏的中區國稅局聲稱只有三張而裁定駁回抗告:


"參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函檢附之抗告人....國賠申請書(含信封封面)....可見抗告人書面....共有3頁...,並未見到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顯然法官是完全採用中區國稅局說詞。其實上述的四名法官只要願意給我三十秒的時間陳述一句:"去問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有沒有第四張!"結果就不會相同。在當時我收到抗告駁回裁定書當下立即寫個兩頁陳情書(用30分鐘),然後送去國稅局辦公室(20分鐘內到達),接著收到了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公文坦承確實尚有一張文件未送交法院。不費吹灰之力即可證明中區國稅局欺騙法院,法院還會裁定未踐行嗎?!


十二、就算僅依105年9月29日國賠請求協議書掛號信未被隱藏之主文三張也能證明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


即便是未被隱藏之主文三張,我在最後一段的那幾行的字上的請求就是針對民國87年6月的國賠請求並未排除張X丘等十二人。


該"內文部分3頁"的最後幾行:


"敬請 您或相關負責人審閱本人請求作出決策後通知我到國稅局以明訂"開始協議之日"。屆時若雙方無法制作出協議書即按國賠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4點規定或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交由法官判決, 貴我雙方不傷感情。




"內文部分3頁"的最後一段話(在兩附件說明之後的另外最後一段)當然是指國賠請求協議是指全案,根本不是法院胡扯的僅針對康X公司!


十三、再審竟稱然系爭裁定審理時再審聲請人已曾提出且經系爭裁定清楚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再審法院稱就算”確係該函文所指「包含台端提示檢舉人身分問題之文件1 紙」,然系爭裁定審理時再審聲請人已曾提出”但抗告時法院就是稱該"系爭文件"不存在。這樣說法似乎是指現在說就算真有其事,我在當時抗告也提出過了,但我當時提出時,抗告法院受中區國稅局之欺騙而稱該文件並不存在。


縱認再審聲請人所稱新證據乃係援引上開函文而認為其聲請國家賠償時所提出關於張旭丘等12人部分之資料(見本院106 年度國小抗字第1 號卷第12頁)確係該函文所指「包含台端提示檢舉人身分問題之文件1 紙」,然系爭裁定審理時再審聲請人已曾提出,且經系爭裁定清楚敘明其認定之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第96行到101行)


十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的狡辯把人民當笨蛋其實調查只再一次證明這單位根本不具功能:


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意願且有能力去隱藏國家請求賠償協議一張欺騙法院,且在法院出具公文要求提供完整的掛號信內容時也能照樣隱藏主文四張中的一張達三次之多。中區國稅局內部控制系統實在糟糕,難怪國稅局居然能遲發獎金十幾年,能任意不法挪用預算去賠付原應從收到罰鍰提撥,能將剛收來的稅收不法挪用直接撥款寄支票給我。


其他內容詳見:第40章: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但形同虛設且是共犯結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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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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