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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第24章 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2020/12/01 15:47:06瀏覽88|回應0|推薦1
目 錄


一、說明:


二、民國104年本人舉發中區國稅局多項不法侵害權利並要求公道:


三、中區國稅局在舉證後僅給付獎金而不解釋說明真相:


四、轉向財政部長陳情使賦稅署去函中區國稅局: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105年9月提出「授益行政」:


六、中區國稅局將返還扣繳「簽名」當成調查結案依據:


七、中區國稅局堅稱106年7月「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八、法院判決認證此「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九、此「授益行政」本質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


十、「授益行政」同時還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民國104年本人舉發中區國稅局多項不法侵害權利並要求公道:


三、中區國稅局在舉證後僅給付獎金而不解釋說明真相:


(一)僅給付檢舉獎金:


(二)不解釋說明真相:


四、轉向財政部長陳情使賦稅署去函中區國稅局:


(一)轉向財政部長陳情:


(二)財政部後由賦稅署發函給中區國稅局政風室: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105年9月提出「授益行政」:


(一)中區國稅局以「授益行政」替代賠償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二)就不法侵害權利範圍僅能挑出賠償「不法扣繳」:


六、中區國稅局將返還扣繳「簽名」當成調查結案依據:


七、中區國稅局堅稱106年7月「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八、法院判決認證此「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九、此「授益行政」本質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


十、「授益行政」同時還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在民國105年9月因應付我請求調查稽徵機關公務員不法情事。不法情事有兩部份,中區國稅局針對不法侵害我權利之部份想出了「授益行政」做賠償。但這個「授益行政」有許多法律問題,且其本質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且騙我簽名去結案。這些都將會本章及後面章節一一說明。


二、民國104年本人舉發中區國稅局多項不法侵害權利並要求公道:


我在民國104年得知中區國稅局應早在十幾年前依法通知我領取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但該管機關公務員竟出於報復及掩飾不法之目的而故意不通知我領取。(詳見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即提撥奬金證實明知是檢舉案及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亦有提撥獎金卻報復人民故意不通知領)獎因此我在舉證有權領奬後也要求中區國稅局對於遲發獎金一定要給個說法,並要求中區國稅局要還我公道,即「真相」,「究責」,「賠償」。


三、中區國稅局在舉證後僅給付獎金而不解釋說明真相:


(一)僅給付檢舉獎金:


隨後中區國稅局因該奬金早已為人盜領,於是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賠付奬金(依法應由收到之罰鍰中提撥),且編造「扣繳稅款」但事實並無上繳國庫而少給付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不解釋說明真相:


中區國稅局根本不理會我所要求的「討說法」、「還公道」及要求調查國稅局公務員有腐敗及不法。


四、轉向財政部長陳情使賦稅署再去函中區國稅局:


(一)轉向財政部長陳情:


我要求中區國稅局要還我公道並等待八個月後,見中區國稅局根本不理會我所要求的解釋說明真相。因此在新政權上台後的105年6月再度去函向財政部長許虞哲陳情舉發中區國稅局及要求調查。


(二)財政部後由賦稅署發函給中區國稅局政風室:


「發文字號:臺稅稽徵字第10500090960號


主旨:有關檢舉人105年6月20日函陳訴,貴局相關人員受理檢舉人檢舉逃漏稅捐案件,疑似包庇被檢舉人及洩漏檢舉資料等情乙事,事屬貴管,檢件移請訊即查清實情,依法妥處逕復。」


但許部長對有公務員涉及不法之嫌,不是將案件交調查局中機組偵查而是由中區國稅局自行去了解。敷衍了事要國稅局自己審查有無犯罪,結果可想而知。


五、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105年9月提出「授益行政」:


(一)中區國稅局以「授益行政」替代賠償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詳見: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二)就不法侵害權利範圍僅能挑出賠償「不法扣繳」:


詳見:第26章:就不法侵害權利範圍僅能挑出賠償「不法扣繳」之原因。


中區國稅局顯然想出了返還當時藉口扣繳稅款而不法扣留的獎金,其授益行政之理由是因民國95年所得稅法由併入綜所改為分離課稅,現在則以給付獎金應在92年卻跨過了95年直到104年才給付,以此為由返還扣繳。


當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及法務科當時要我簽名請求返還「扣繳」之公文上甚至都準備好民國95年修改為所得稅法稅制由併入綜所改為分離課稅(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6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1、24、66-9、76、88........)的文句,看來是開會商量好的決定。


六、中區國稅局將返還扣繳「簽名」當成調查結案依據:


我要求的還我公道,即「真相」,「究責」,「賠償」三件事。經過了三年多了,他們還未回答我要求的「討說法」、「還公道」及要求調查國稅局公務員有腐敗及不法。


現在想來,民國105年9月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與核發獎金的法務科要我簽名返還當時給付獎金時所不法扣留的獎金,是不是拿我剩餘獎金返還請求權當成「賄款」,藉「返還」為名以求逃避究責?換言之,本件「授益行政」款財源來自「退稅」藉口故簽名請求,結果是想騙我簽名去結案。


七、中區國稅局堅稱106年7月「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在民國106年國字第2號訴訟上的第一審及第二審,被告機關被上訴機關均在答辯狀上主張106年7月「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八、法院判決認證此「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106年國字第2號訴訟上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均稱此「授益行政」款非退稅款。


九、此「授益行政」本質是以「賄賂」隱匿掩飾不法:


中區國稅局以賠償掩飾不法的「授益行政」無異於賄賂,


「賄款」是返還給付獎金時不法扣繳康X公司部份。


十、「授益行政」同時還隱藏國賠請求協議書欺騙法院:


詳見: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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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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