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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第20章 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2020/12/01 12:18:46瀏覽70|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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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稱提領獎金程序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


三、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給付之獎金是由當年度預算:


四、中區國稅局先前謊言被戳破後面的話就令人懷疑:


五、中區國稅局應就有無上繳國庫負舉證責任之理由:


六、中區國稅局應提出證明有上繳國庫之三件文書證據:


七、中區國稅東山綜所字第1060553351號處分書:康X公司:


八、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60610564號處分書:張X丘等十二人:


九、中區國稅局向法院提出證明「扣繳稅款」是中區國稅局「扣繳非先前之東山及民權稽徵所:


十、中區國稅局對本件檢舉獎金扣繳義務人竟能一再改口:


十一、從法院判決書可知中區國稅局並無舉證上繳國庫: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中區國稅局稱提領獎金程序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


三、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給付之獎金是由當年度預算:


(一證明原稱給付之獎金係自罰鍰中提撥是謊言


(二稱須先扣繳才能自帳戶內提領獎金是謊言:


四、中區國稅局先前謊言被戳破後面的話就令人懷疑:


五、中區國稅局應就有無上繳國庫負舉證責任之理由:


(一中區國稅局應應證明未有違背職務義務:


(二被扣繳之人既已質疑未上繳國庫則應舉證:


六、中區國稅局應提出證明有上繳國庫之三件文書證據:


七、中區國稅東山綜所字第1060553351號處分書:康X公司:


八、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60610564號處分書:張X丘等十二人:


九、中區國稅局向法院提出證明「扣繳稅款」是中區國稅局「扣繳非先前之東山及民權稽徵所:


(一)中區國稅局原稱扣繳義務人是東山及民權稽徵所:


(二)但在高等法院改稱扣繳義務人是中區國稅局:


十、中區國稅局對本件檢舉獎金扣繳義務人竟能一再改口:


十一、從法院判決書可知中區國稅局並無舉證上繳國庫: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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