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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第14章 中區國稅局是以人頭去冒領「檢舉未辦稅籍登記獎勵」預算
2020/12/01 09:22:30瀏覽250|回應0|推薦1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中區國稅局為給付遲發奬金而不法挪用年度預算:


四、「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


五、中區國稅局為挪用此預算則須用十幾個人頭冒領:


六、中區國稅局也冒領「經常性經費預算」科目預算:


七、合理懷疑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獎金也被冒領:


八、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以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證據: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中區國稅局為給付遲發奬金而不法挪用年度預算:


(一)「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


(二)「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


四、「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


五、中區國稅局為挪用此預算則須用十幾個人頭冒領:


六、中區國稅局也冒領「經常性經費預算」科目預算:


七、合理懷疑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獎金也被冒領:


八、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以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證據: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4日及5日將檢舉獎金匯入本人銀行帳戶。在民國107年我請求法院調查證據要求中區國稅局答覆當年如何給付檢舉獎金。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稱是以104年度之「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及104年度經常預算兩科目預算給付依法應由收到罰鍰中提撥之檢舉獎金。但「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每案最高金額僅12萬元,故中區國稅局為取得114萬餘元,顯然是以多人頭冒領。


二、法規: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12條:


檢舉或查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於起訴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部分:


(一)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


(四)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二、查獲機關部分:


(一)主動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因接獲檢舉資料而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三)主動查獲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因接獲檢舉資料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四)依據通報資料而查獲偽造或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主動或接獲檢舉資料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其由獲案憑證中查獲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金。


(六)依據通報資料或在查緝一般違章漏稅案件中發覺涉嫌而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有協助查獲機關者,查獲機關應在具領獎金數額內提取二成給與之。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獲前項案件時,除酌予敘獎外,不適用前項發給獎金之規定。


第13條:


檢舉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立者,每案得由該主管稽徵機關發給獎金。


前項檢舉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應具備之要件、獎金金額及核發獎金應辦理之事項另定之。


第15條: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三、中區國稅局為給付遲發奬金而不法挪用年度預算:


(一)「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


為給付遲發的檢舉獎金而不法挪用104萬2864元。


(二)「經常性經費預算」預算:


為給付遲發的檢舉獎金而不法挪用10萬4300元。


四、「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獎金來源是編列在「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獎有三類:


第一,偽造統一發票,每案十二萬元;第二,盜賣統一發票,每案六萬元;第三,開假發票,每案三萬元。


五、中區國稅局為挪用此預算則須用十幾個人頭冒領:


中區國稅局為從預算中取得104萬2864元以給付遲發之檢舉獎金。因此,中區國稅局縱使是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最高獎金每案12萬的「偽造統一發票」的案件,也需以十幾個人頭去冒領才能取得104萬2864元。


但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僅稱係以「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科目預算給付,未說明是如何領取支出,當然有可能用其他方法挪用此預算。


六、中區國稅局也冒領「經常性經費預算」科目預算:


「經常性經費預算」是中區國稅局年度預算,非用來給付檢舉獎金。既然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在民國104年給付檢舉獎金是用此項預算,想必也是人頭冒領此「經常性經費預算」。


七、合理懷疑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獎金也被冒領: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康馳公司所繳納罰鍰時,當時確實有提撥獎金,但卻故意不通知我領獎(詳見: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即提撥奬金證實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亦有提撥獎金卻報復人民故意不通知領獎)


既然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會冒領預算以給付遲發之檢舉獎金,因此我合理懷疑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之檢舉獎金也為人所冒領(詳見:第15章:帳戶內有該筆檢舉獎金竟不法挪用預算之目的原因)


八、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坦承以年度預算給付獎金之證據:


(見附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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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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