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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09:12:06瀏覽77|回應0|推薦0 | |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收到罰鍰之提成入國庫及提領檢舉獎金程序: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兩預算科目給付檢舉獎金:
五、「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
六、「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支出依據:
七、本件「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經立法院預算通過:
八、從罰鍰提撥檢舉獎金與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不同:
九、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之證據: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三)「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四)「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五)「國庫法」第11條: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七)「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等:
三、收到罰鍰之提成入國庫及提領檢舉獎金程序: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兩預算科目給付檢舉獎金:
(一)中區國稅局在納稅義務人繳納後提成檢舉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提撥舉發人獎金及查緝機關獎金:
(三)送達檢舉人領獎公文書:
(四)中區國稅局從罰鍰帳戶內提領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五、「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
(一)此預算由來:
(二)政府編列此預算之原因:
六、「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支出依據:
七、本件「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經立法院預算通過:
八、從罰鍰提撥檢舉獎金與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不同:
(一)性質不同:
(二)法令依據不同:
九、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之證據: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一直聲稱民國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是從收到罰鍰中提撥的,直到我在107年請求法院調查證據時才坦承從104年度之「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及「中區國稅局經常性經費預算」支出,而在民國104年11月5日匯入本人銀行帳戶。
按檢舉獎金依法應由收到罰鍰中提撥檢舉人,中區國稅局顯然是不法挪用年度預算給付遲發十幾年之檢舉獎金。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三)「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2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
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五)「國庫法」第11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
.........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七)「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台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辦理外縣市稅款轉解作業要點」、
「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台財稅字第10704647790號函)
(八)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之中區國稅局檢舉獎金帳戶戶名及帳號:
詳見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三、收到罰鍰之提成入國庫及提領檢舉獎金程序:
(一)中區國稅局在納稅義務人繳納後提成檢舉獎金:
被檢舉人逃稅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於「國庫專戶-罰鍰帳戶」。中區國稅局並據此提成檢舉獎金(詳見: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即提撥奬金證實明知是檢舉案;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亦有提撥獎金卻報復人民故意不通知領獎)
(二)中區國稅局提撥舉發人獎金及查緝機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03條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獎金金額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及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送達檢舉人領獎公文書:
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並附檢舉人應簽名之領據。
(四)中區國稅局從罰鍰帳戶內提領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中區國稅局從罰鍰帳戶為舉發人及查緝人員提撥百分之二十的獎金而匯入獎金帳戶。在收到檢舉人完成簽名領據後,即從獎金帳戶中領提獎金而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四、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兩預算科目給付檢舉獎金:
本件檢舉獎金為新台幣:143萬3954元。中區國稅局在104年11月給付獎金時聲稱「扣繳稅款」28萬6790元,故實際給付獎金114萬7164元。
中區國稅局因此不法挪用之兩預算科目及金額:
「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104萬2864元。
「中區國稅局經常性經費」預算:10萬4300元,
合計:114萬7164元。
五、「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
(一)此預算由來(見國稅局網站關於檢舉逃漏稅問答):
稽徵機關查獲商店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為何不用受到處罰?
A11: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二)政府編列此預算之原因:
檢舉人檢舉案中一種是未辦稅籍登記而營業逃漏稅,國稅局雖經檢舉查獲這類型的逃漏稅違章事實,卻因「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而免予處罰。因此財政部及國稅局編列「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補償提出確有未辦稅籍登記而營業逃漏稅違章卻未查得逃漏金額的檢舉人。
六、「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支出依據:
此項算給付之依據是「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有三類:第一,偽造統一發票,每案十二萬元;第二,盜賣統一發票,每案六萬元;第三,開假發票,每案三萬元。
七、本件「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經立法院預算通過:
立法院在103年度審查時認為該預算帳目不清,因此立法院審查通過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項凍結本部賦稅署「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五分之一。
後來財政部又再提出,其公文如下(發文字號:台財會字第 1030990917E 號):
對大院審議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案,對本部賦稅署「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作成決議凍結,提出預算詳細使用說明及如何增開電子發票獎項推行電子發票之內容,向 大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照謹就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財政部並報告「統一發票推行預算經費」將如何使用:
除委託外,各區國稅局直接使用經費:
(1)重大施政宣導經費 700 萬元。
(2)全國性租稅教育及宣導經費1345萬4千元。
(3)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制宣導經費1460萬3千元。
(內容可查詢: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887 號 政府提案第 14717 號之 1048)
八、從罰鍰提撥檢舉獎金與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不同:
(一)性質不同:
檢舉獎金應從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罰鍰」中提撥百分之二十。
「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是中區國稅局民國104年的年度預算。
(二)法令依據不同:
中區國稅局核發檢舉獎金是依所得稅法、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給獎,依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是為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經費來源是全年營業稅收入3%。
九、中區國稅局不法挪用預算之證據: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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